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与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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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及疑难问题
第一章编制深度以及设计依据等
【问题1】施工图的设计说明容不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4.5.3 条规定,缺少建筑物概况、负荷等级及其照度设计标准等容。
【措施】《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4.5.3条要求在施工设计说明中列入工程设计槪况。
施工图设计说明可参照《民用建筑工程电气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041)X003执行。
【问题2】设计中只在平面图中标注导线型号及规格,而系统图中各路配电回路中却无导线型号及规格。
这样的图纸是否满足审图要求?
【措施】配电系统图中无导线型号及规格不是完整的系统图,不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4.5.4条4款1项的规定。
【问题3】配电系统图中接触器、热继电器只有型号的编号,而无接触器规格和热继电器的整定值。
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措施】审查中无法判斷其设计是否正确,视为设计深度不够。
【问题4】在设计说明中,用“本建筑物进行总等电位联结”或“进出建筑物的各种金属管线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的一句说明,代替建筑物总等电位联结施工图设计。
【扌普施】总等电位联结是接地故障保护的基本条件,也是建筑物防雷的重要措施。
依据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第4. 5.4条要求,施工图设计应绘出“建筑物总等电位联结平面图”。
【问题5】弱电设计过于简单,设计深度往往达不到要求,比如有的设计,不出系统图、平面图与系统图对不上、图中绘几个出线口绘几根连接线、施工方式、穿线型号、穿线管径也无说
明。
还有的设计不管穿线多少,一律采用一种管径等等,审査可否允许。
【措施】不允许,视为设计深度不够。
【问题6】省《05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与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要求不同之处,应以哪个图集为准。
【措施】标准设计图集不同于设计规,标准设计图集仅供设计人员参考,具体选用何种图集由设计人员确定。
如果图集违反设计规或者图集有错误,就不能采用。
【问题7】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不一致时,该如何执行?
【措施】当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不一致时,分下列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当国家标准规定的严格程度为“应”或“必须”时,考虑国家标准是最低的要求,至少应按国家标准的要求执行。
2、当国家标准规定的严格程度为“宜”或“可”时,允许按行业标准略低于国家的规定执行。
3、若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应按行业标准执行。
4、若行业标准的要求高于国家标准但其版本早于国家标准,考虑到国家标准对该行业标准的规定有所调整,仍可按国家标准执行。
5、当不同的国家标准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一般按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问题8】已经有省人防审查机构专门进行人防审査,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査时,防空地下室是否要审核?
【措施】需要审核。
第二章供配电
【问题1】供电线路的供电半径偏大,造成系统阻扌芜、电能损耗增大,降低了供电质量,不利于节约能效。
【措施】供配电距离应才艮据供电负荷,供电半径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一般情况下,负荷力矩超过一定值时,宜考虑增设配变电所。
当末级配电箱或控制箱集中在配电间时,其供电半径宜为30〜50III。
【问题2】对一级负荷设计的供电电源不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GB50052-95第2.0.2 条规
定。
规规定“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而设计中往往仅要求为两路10kV或220/380V电源,不对两路电源的来源提出任何要求。
【措施】采用两路10kV高压电缆引入时,在设计图纸中应要求两路电源分别引自不同的电压为35kV及35kV以上的区域变电站,或同一个电压为35kV及35kV以上的区域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解释)当多路220/380V外线电源引入,设计说明中应注明该变电所的电源应满足一级负荷的要求,并注明哪些电源不能从变电所同一低压母线段引出。
【问题3]在有双路10kV电源供电条件情况下,设计中对一、二级负荷不采用双路交流供电方式,而采用一路交流供电加EPS装置供电方式是否符合规的要求。
【措施】这样做是满足对一、二级电力负荷供电的要求的。
但是如果已经有满足规要求的两路外部电源,对于一、二级电力负荷,尤其是对于大容量负荷采用EPS供电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审图机构应请提供该文件,并对建设单位提出建议。
【问题4】在设计中已采用双路交流供电方式下,应急照明配电中不采用双电源供电方式,而采用一路配电和灯具自带蓄电池配电方式是否合理。
【措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95 (2005年版)第9.2.1条的条文说明:“根据目前我国高层建筑火灾应急照明设计的实际作法一般都采用城市电网的电源作为应急照明供电”,“高层建筑如果有条件,也可采用蓄电池组作为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电源『对于应急照明的设计,采用两路电源末端自投、一路电源加蓄电池(或EPS)'两路电源末端自投加蓄电池(或EPS)都是满足规的做法。
【问题5】7〜9层的中高层住宅客梯能否采用单电源供电?
【措施】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JGJ/T16-92第3.1.2条及第10.4.2条,中高层住宅客梯为二级负荷。
规并非要求对所有的二级电力负荷采用两路电源末端切换装置供电,对于列入二级电力负荷的普通客梯来说,可以从变电所或配电室引单电源供电。
【问题6]将不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87第11.1.1条第1、2款的建构筑物的消防电源按照二级负荷设计,审图机构如何掌握?
【措施】GB50016-87第11.1.1条规定了对消防电源的最低要求,在有条件的场所,如果投资增加不是很多,按照二级负荷供电时,审图机构不宜提出意见。
【问题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JGJ/T16-92第10.4.2条规定电梯电源应由专用回路供电,在同一个机房安装的并且均为消防电梯或均为非消防电梯,是否可以使用同一个双电源互投装置供电。
如标准图集05D8-P19所示。
【措施】可以。
【问题8】《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95 (2005年版)第9.1.2条: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端一级配电箱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如果风机控制箱和末端电源切换箱在同一个房间里或在同一个防火分区,是否可以认为符合末端切换的要求。
【措施】GB50045-95 (2005年版)第9.1.2条要求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条文解释“切换部位是指各自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如消防水泵应在消防水泵房的配电箱处切换;又如消防电梯应在电梯机房配电箱处切换”,因此末端电源切换箱应在消防设备各自的机房。
而且,为减少配电环节以免影响可靠性,宜与消防设备的控制装置一同设置。
【问题9】在防火规中并未提及排污泵为消防用电设备,而设计中总是出现排污泵与消防设备共用一个回路,请问什么样的排污泵可与消防设备可共用一个回路供电?
【措施】影响消防设备安全运行的排污泵视为消防负荷。
其余的排污泵视其作用来确定电力负荷等级及供电方案。
【问题10】对于三相线路中四极开关的应用,有何统一规定?
【措施】关于三相线路中四极开关的问题,目前有以下的较为统一的意见:
1、为减少三相回路斷零引起的事故,在设有总等电位联结的TN-S或TN-C-S系统中,应选用三相三极开关。
2 'TN-C系统严禁采用四极开关。
3、TT系统的电源进线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4、IT系统当引出中性线时应采用四极开关。
5、末端双电源转换开关的RCD需视有无产生杂散电流而确定其极数。
例如,两电源同在一处,共用低压配电盘,应选用四极,否则RCI)将因杂散电流误动或拒动;如两电源不在一处,则可采用三极,RCI)不会误动或拒动。
6、带漏电保护的两个电源回路下级的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7、在两种不同接地系统间的电源切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问题11]建筑物电源进线设计采用TN-C系统,PEN线进行重复接地后,改用TN-C-S系统,建筑物设置总等电位联结,当电源进线设漏电保护时,采用四极开关还是三极开关?
【措施】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GB50054-95第4.5.6条的要求,“在TN系统中,当能可
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斷开”。
在建筑物已经设置总等电位联结的情况下,N 线可不断开,设有RCI)保护的开关可以采用三极四线的漏电断路器,也可采用四极的漏电斷路器。
【问题12】配电线路采用的第一、二级之间保护开关电器,其动作不具备选择性,各级保护之间不能协调配合。
【措施】GB50054-95第4.1.2条规定“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
但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1)配电线路缺少选择性配合,当发生短路或过载时,增加了不必要的停电事故,降低了重要负荷的供电的可靠性。
因此,上级断路器宜有短延时脱扣,整定电流和延时时间可调,以保证下级保护先动作。
(2)配电系统的各级保护应与系统的接地形式相适应,处理好灵敏性与选择性的配合关系。
配电系统的第一、二级保护开关电器应具有动作选择性。
对于重要负荷其配电线路上下级的开关,应采用选择型保护电器,对非重要负荷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问题13】采用放射式配电时,上级配电箱的出线开关与下级配电箱主开关都选用斷路器扌空制,二者之间是否必须满足选择性要求?
【措施】这样的两级不应该理解为规中的“上级”和“下级”,二者之间也没有必要满足选择性要求。
【问题14】《住宅建筑规》GB50368-2005和《住宅设计规》GB50096-1999均要求“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斷路器应采用同时斷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如果住宅楼每套住宅的总开关采用负荷开关,是否符合规要求?如果在采用三相电源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采用四极开关?
【措施】对于规的这些要求,我们还不清楚规编制者的用意,鉴于GB50368-2005的相关条文是强制性条文,在得到权威的解释前,应按照规执行。
【问题15]《彳氐压配电设计规》GB50054-95第4.3.5条规定,对于突然斷电比过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源。
设计中对于消防用电线路的斷路器选型不符合规规定,许多设计中仍选用有过载保护的热磁脱扣器。
【措施】消防设备配电回路短时间过载并不会立即引起火灾,必要时可让导体超过允许温度运行,来保证重要设备运行不中斷。
设计时,消防配电线路斷路器可选用单磁瞬时脱扣器,或选用过载报警不动作型的热磁脱扣器(据了解,目前有厂家生产“过载保护只作用于信号而不卫兆闸”的低压斷路器)。
同样道理,对无备用设备的消防水泵等,其二次控制回路热继电器触点,不应动
作于切斷电路,而应发出报警信号。
【问题16】如何确定防火灾漏电斷路器的使用围?
【措施】GB50054-95第4.4.1条规定“接地故障保护的设置,应能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
接地故障根据故障形式又分为金属性及电弧性两种。
应当承认,对于防止电弧性接地故障来说,采用过电流保护和零序电流保护其效果都是有限的,而采用剩余电流保护是非常有效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应逐步加大使用防火灾漏电斷路器的使用围,新颁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也体现了这一精神。
除了规有明确规定的住宅外,《建筑设计防火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中的有关条款也应该逐步得到实施。
作为审图机构,应鼓励设计者在合适的场合采取防火灾漏电保护措施。
【问题17]医疗电气设备的插座回路的漏电动作电流设计为30mA,不符合JGJ/T16-92第14.
3.11条。
一般家用电器插座回路的漏电动作电流设计为30mA。
而医疗电气设备如心电图等直接与人体接触,如果漏电对人体的危害会更大,按规宜选6mA。
【措施】答:新修编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即将实施,对于电气安全方面的条文,与IEC60364-7-710基本一致,大家可以参照新规执行。
JGJ/T16-92的14. 3.11条,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2005年的送审稿中,也对该条文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有限围附加使用不大于30mA的剩余动作电流的保护器要求。
【问题18】多种图集、手册的电线、电缆的载流量不一致,审图机构采用何种标准?
【措施】宜以《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GB50217-94以及《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23节:布线系统载流量》GB/T16895.15-2002为准。
特殊电缆以生产厂家提供的参数为准。
【问题19】配电柜母线未考虑动、热稳定性。
【措施】根据规要求,配电装置的母线不仅要考虑导体的载流量,而且母线导体还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如果不提出相应的设计要求,不提供相应的基础数据,生产厂家在不了解系统短路电流参数的情况下,加上对成本的考虑,只能按照载流量选择母线,这样配电装置的动、热稳定就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对于中高压系统,设计应提出短路电流热效应值(供核算热稳定用)以及三相短路峰值电流(供核算动稳定用)。
对于彳氐压系统,一般情况下,按照动稳定计算出的母线均满足热稳定的要求,设计提出三相短路峰值电流即可。
【问题20】实际设计中常常有变电所直配的小容量设备,而这些小容量设备回路的电缆截面未进行热稳定校验。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GB50054-95第2.2.2 (三)条的规定,导体应满足热
稳定的要求,对于绝缘导体应按GB50054-95第4.2.2条的规定进行热稳定截面校验。
如变压器容
量lOOOkVA »直配电动机容量4kW »采用YJV-4x4nm2的电缆»从满足负荷电流、电压降及机械强
度看均可满足规要求,但却无法满足热稳定的要求。
lOOOkVA的变压器,由其低压柜引出的交联电缆最小截面为25iim2。
很显然4曲的电缆无法
满足热稳定的要求,但若采用25mm‘的电缆很多人认为浪费,且无必要。
建议审图机构统一意见,
统一要求。
【措施】:对于绝缘导体应按GB50054-95第4.2.2条的规定进行热稳定校验。
当出现开关采
用普通斷路器无法满足热稳定的要求时,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采用二级配电方式;增大导线截面;
采用熔斷器保护;采用限流型彳氐压断路器保护。
实例1 :按照《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表11-2 »采用不大于25A的RT16熔斷
器,可以保护2.5曲的PVC绝缘铜导线。
实例2 : lOOOkVA的变压器,低压侧预期短路电流有效值可达约20kA,如果采用某品牌的100A限流型断路器,整定值为25A时,制造厂提供的允许通过的能量值I2t为2xl05(A's),允
许采用PVC绝缘铜导线截面为4 inn2。
【问题21】常见问题:设计者仅凭对电缆、电线载流量的要求确定各单体建筑进户电源线路。
【措施】电源线路由上级保护开关保护,因此单体设计按照载流量选取的电缆截面不能作为最终的设计结果,而应在外线设计时,根据对电压降的要求以及系统短路数据来确定。
【问题22】住宅电气设计,把电气、电信干线和公共功能电气设备布置在套。
【措施】这种布置方式不符合《住宅建筑规》GB50368-2005第& 1.4条和《住宅设计规》GB50096-1999 (2003 年版)第6.6.4 条的规定。
【问题23】住宅套安装1.811】及以下的电源插座,设计采用一般型插座。
【措施】依据《住宅建筑规》GB50368-2005第& 5. 5条的规定,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
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儿童玩弄插座时发生触电危险。
【问题24】民用住宅中,半地下室和车库房间设电源插座多数与照明同一回路,是否可行?
【措施】民用住宅的半地下室和车库房间一般仅为一灯一插座,为节约起见,插座与照明可以采用同一回路供电,但应增设漏电保护装置。
【问题25】在卫生间设计中,卫生间最好不装插座,因为人在洗浴时,皮肤电阻值降低,容
易出危险。
但家用卫生间往往有洗衣机等用电设备,插座装在2区以外可否。
要否还要采取其他安
全扌普施。
【措施】应依据第14.&2.9条的要求,即:(1 )在0、1及2区,严禁装设开关设备及辅助设备。
在3区如安装插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是允许的:
a •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b •由安全超彳氐压供电。
c •由采取了漏电保护措施的供电线路供电,其动作电流值不应超过3OmA。
(2)任何开关的插座,必须至少距淋浴间的门边0• 6m以上。
(3)当未采取安全超低压供电及其用电器具时,在0区,只允许采用专用于澡盆的电器;在1区,只可装设水加热器;在2区,只可装设水加热器及U级照明器。
【问题2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303-2002第6.2.8条规定,照明配电箱安装高度底边距地面为1. 511),而设计规对于这个高度无规定,如果设计图纸中有的要求为1.4ni 或1.3m,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措施】一、如果设计图纸有要求,施工单位首先应该满足设计图纸要求,如果设计图纸没有规定,可以按照验收规的要求进行。
二、如果设计图纸给出的安装高度在一个合理的围,审图机构不宜提出意见。
【问题27】消防用电设备(包括应急照明)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当明敷设时,采用的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却为普通型,不具备防火保护楷施。
【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第11.1.6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o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扌普施;
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也有类似的规定。
【问题28】消防配线暗埋管时是否一定要写明暗埋管的厚度值?一般施工埋管中均在3cm 以上,应能满足此条要求。
【措施】要求设计者对线路埋设深度作出要求。
【问题29】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GB50054-95第5.2.7条,线缆在建筑屋顶棚敷设,必须
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
在不少设计中采用了塑料管或塑料线槽,但设计说明中却要求在吊
顶暗敷。
【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划》GB50016-2006第11.2.3条规定“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密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措施『
【问题30】关于普通导线金属线槽敷设问题,本来金属线槽与钢管有一定共性,钢管配线规定不同回路不能穿入同一钢管,而金属线槽布线却无此规定,造成住宅楼几十户采用普通导线穿入同一金属线槽,而规对此并无规定,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措施】首先,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不同回路的线路是可以穿在同一根管路中的,《低
压配电设计规》GB50054-95第5.2.16条规定:“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管路,但符合下列情况时可穿在同一根管路:
一、标称电压为50V以下的回路;
二、同一设备或同一流水作业线设备的电力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三、同一照明灯具的几个回路;
四、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但管绝缘导线总数不应多于8根/
其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JGJT16-92第9.7节“金属线槽布线”,对金属线槽布线有具体的要求。
如果载流导体根数过多时,需要考虑导体载流量的校正系数,还要满足第9.7.3 条“线槽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线槽截面的20%”的要求。
只要设计完全满足规要求,审图机构不宜提出意见。
【问题31】远方控制的电动机,缺少设置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装置,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可靠性。
【措施】《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GB50055-93第2. 6.3条及第2.6.4条有下列规定:电动机的控制按钮或开关,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
当需在不能观察电动机或机械的地点进行控制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灯光信号或仪表。
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远方控制
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起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
在机械旁装设起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斷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第三章电气照明
【问题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54-2004第6.1节所规定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分为现行值和目标值,我们应该控制哪个指标。
【措施】不得高于现行值,力争达到目标值。
【问题2]建筑照明设计不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3.2条及第3.3条和《住宅建筑规》GB50368-2005第10.1.4条规定选择照明灯具、光源及其附属装置。
照明功率密度超出《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节的规定。
【措施】《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3.2条及第3. 3条不是强制性条文,但涉及到节能,审图机构应从严审查。
况且,不按照这些条文执行,就不可能满足强制性条文GB50034-2004第6节关于公共建筑设计的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要求。
GB50368-2005第10.1.4条规定“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取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
GB50368-2005是现行的强制性标准,且全部条文均为强制性条文。
【问题3】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3. 2.3条第五款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室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
现住宅设计中多数还是选用的白炽灯,我们认为住宅选用灯具主要是为施工验收时用,实际灯具选择是用户自行选择(无法控制)审查中是否可不执行此条。
【措施】可以。
【问题4]对哪类建筑物及其该类建筑物的哪些部位应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掌握不准。
【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JGB50016-2006第11.3.1条、第11.3.4条、第11.3.5条,《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95 (2005年版)第9.2.1条、第9.2.3条,《住宅建筑规》GB50368-2005第9.7.3条,《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GB50067-97第9.0.4条的规定都是设置应急照明的最低要求,应严格遵守。
【问题5】对于设计阶段没有明确货架摆放及疏散路线的地下商店审查时,是否要求按《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第11.3.5条执行,如何设计方为满足要求?
【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第11.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遵照执行的。
在没有明确货架摆放及疏散路线的地下商店时,可留待二次装修再设计,但应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明确提出。
【问题6】蓄光型疏散标志灯可否完全替代灯光型疏散扌旨示灯,若不行,依据是什么?
【捋施】根据市地方标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01-611-2002提供的资料,蓄光型疏散指示灯存在光穿透性差的缺点,在火灾时使用效果不好,只能作为电光源型疏散扌旨示灯的补充。
出于同样的考虑,在顶棚安装的疏散指示灯只允许采用电光源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