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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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建设工程
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9.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审
批流程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大幅度减少审批事项、大幅度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整合流程、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
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大幅度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审批、高效便民。
依法整合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转变职能、主动服务。
整合政府资源,变外部行政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将项目建设单位面对多个行政部门,变为项目建设单位在一个审批阶段只向一个牵头部门提供相关审批材料,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同时抄告各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审批、统一送达。
3.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每个审批部门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方式、责任及本意见限定的时间内实施审批。
在一个审批阶段内涉及多个审批事项的,并联审批,同步办理;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同步完成。
4.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落实牵头部门首问首办责任制,从申请材料受理到审批结果送达,由牵头部门跟踪负责。
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调整、取消、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不得增设市政府决定保留的审批事项目录以外的审批事项,不得将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搭车”为审批的内容,不得拆分审批的条件、环节,不得逾期实施审批。
二、审批方式
(一)整合审批流程。
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审批、施工审批、竣工验收五个阶段。
市发展改革委(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审批阶段,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用地审批阶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牵头组织规划审批、施工审批和竣工验收3个阶段。
(二)实行并联审批。
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三)审批信息共享。
依托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开发建设高度集成、部门联网、信息共享、综合性强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各审批部门之间实时资源共享,提高联合审批效率,形成“全共享”工作平台。
(四)审批限时办结。
审批部门应当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确保在流程限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
属于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事项,不纳入审批流程。
三、申报辅导和受理审批流程
(一)申报辅导流程。
项目单位将各阶段初审所需材料(电子版)一并报送至该阶段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统一接收后向本阶段内审批部门发送申请材料。
各阶段审批部门分别对相应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向牵头部门反馈,由牵头部门汇总后统一对项目单位提出补齐要求,项目单位补齐申请材料后,由牵头部门统一接收后向本阶段内审批部门发送申请材料,各审批部门分别对相应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经审查,如申请材料未达到正式受理审批条件的,由各阶段审批部门辅导项目单位修改完善申请材料,相关审批部门认为申请材料需要修改,且修改后影响其他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审批部门将修改意见送至牵头责任部门,牵头部门通知本阶段内其他审批部门停止审查,一并告知项目单位修改完善申请材料;如申请材料达到正式受理审批条件的,则由牵头部门出具同意的审查意见,继续开展下一步工作。
如审批部门审查
意见为否决,由否决部门对项目单位出具否决批复,将批复文件抄送牵头责任部门并通知其他部门停止审查,由牵头责任部门予以退件结案。
(二)受理审批流程(40个工作日,其中项目审批阶段9个工作日,用地审批阶段为8个工作日,规划审批阶段为8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为8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为7个工作日)
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9个工作日)。
牵头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信委牵头)。
审批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地震局、市水利局、市维稳办。
审批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选址意见书核发、抗震设防要求核准(依法需要审批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依法需要审批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节能评估报告书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研报告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核准、备案)。
审批流程: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9个工作日)。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即时将申报材料分发给本阶段各审批部门。
各审批部门在9个工作日内通过并联方式完成上述审批事项,并在第9个工作日结束前由市发展改革委即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领取上述批复文件,并将批复文件抄送相关审批部门。
(2)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9个工作日)。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即时将申报材料分发给本阶段各审批部门。
各审批部门在9个工作日内通过并联方式完成上述审批事项,并在第9个工作日结束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即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领取上述批复文件,并将批复文件抄送相关审批部
门。
(3)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3个工作日)。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所有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在第3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项目备案。
项目单位拿备案手续办理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相关手续。
2.用地审批阶段(8个工作日)。
牵头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审批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审批事项: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土地使用证核发。
审批流程: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即时将申报材料分发给本阶段各审批部门。
各审批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通过并联方式完成上述审批事项,并在第8个工作日结束前由市国土资源局将上述批复文件汇总后即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领取,并将批复文件抄送相关审批部门。
3.规划审批阶段(8个工作日)。
牵头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审批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人防办。
审批事项:出具立面审核意见、安全设施预评价审核意见书审批(依法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即时将申请材料分送给各相关审批部门。
各审批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通过并联方式完成上述审批事项,并在第8个工作日结束前由市
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上述批复文件汇总后即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领取,并将批复文件抄送相关审批部门。
4.施工许可阶段(8个工作日)。
牵头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审批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气象局、市消防局、市人防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审批事项: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核发、中标通知书核发、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核发、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报送市住建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即时将申请材料分别送本阶段各审批部门。
各审批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通过并联方式完成上述审批事项,并在第8个工作日结束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上述批复文件汇总后即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领取,并将批复文件抄送相关审批部门。
5.竣工验收阶段(7个工作日)。
牵头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审批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消防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人防办、市财政局。
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三同时”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本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即时分送本阶段各审批部门。
各审批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并联方式完成上述审批事项,并在第7个工作日结束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上述批复文件汇总后即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领取,并将批复文件抄送相关审批
部门。
社会用房验收在住建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进行。
四、配套措施
(一)规范审批事项。
审批部门应当继续清理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凡属企业经营自主权、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后续监管方式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行政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明确每项行政审批的审查环节、内容、要点和标准,全面清理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审批前置要件,严禁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要件,避免随意裁量。
对于没有依据的审查内容和不必要的环节,要坚决取消;对于虽有必要,但明显扩大范围的审查事项,要简化和缩减审查范围。
所有审查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都要充分吸纳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统一向社会公开
(二)创新审批形式。
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及相关服务项目向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同时强化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协调职能。
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审批部门建立项目审批服务机制,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业务咨询、政策指导、审批代办、协调重大疑难问题等全方位、全过程服务。
各审批部门应当依托网上审批平台,实现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5个阶段所有审批事项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监管。
加大力度推进行政审批数据库建设,实现各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准文件等审批信息的即时共享,并及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等信息,实现审批流程的全程留痕、可溯可查和真实高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性和审批要求,在受理审批前,由牵头部门协调有关审批部门主动提供与出让方式、审批条件、标准、内容等相关的指导服务。
突破审批
事项之间的界限,提前介入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内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确保审批事项在受理时具备相应的受理和审批条件。
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公开透明的原则,认真编制办事指南,实现各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技术规范、审批条件、审批规范、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审批运作流程和操作方法等事项的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开。
牵头部门要负责组织本阶段审批部门统一梳理申请要件,避免建设单位重复提供材料。
(四)规范中介服务。
建立和完善审批中介服务体系。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专业技术服务,项目建设单位在满足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中自主选择中介服务,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干预;审批部门在审批中确需进行评估的,要通过竞争选择评估机构,按照“谁委托评估审查,谁支付费用”的原则,由审批部门向评估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应当纳入部门预算,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评估费、咨询费、专家费等在内的任何费用。
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规范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行为,加强对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大对中介机构失信行为的曝光、通报等处罚力度,建立中介组织诚信档案,完善和强化中介服务的信用监管机制,明确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内容。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审批部门应当坚持“各负其责、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纵横联动协管体系,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自行决定开工建设。
五、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本意见限定的审批流程时限自牵头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第2天开始起算。
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组织专业技术评审、招标投标、出让活动、公
示、听证以及提供审批咨询服务、需要进行审批前期准备工作的,所需时间均不计入审批时限。
项目预算评审应与招投标同步进行,牵头责任部门应将完整的报审资料于招标公告发布之前送至市财政局,招标控制价的批复时限不影响开标时间。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文物、港口、河道、水利、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水土保持、海洋、防震、防雷等事项的,由审批部门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依法确需其他主管部门审批的,进入审批流程后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并联审批。
(三)涉及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文件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及时办理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
(四)涉及商品房预售、办理门牌编号、(噪声)排污许可证、电梯验收证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站在发展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并联审批作为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单位“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切实做到审批权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该机构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集中,一个领导分管,授权到位,人员、审批、服务、收费事项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到位,全力保障并联审批工作顺利开展强力推进,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市政府行政审批办负责组织、督促、协调本工作方案的落实;深入贯彻“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将全部审批事项和相关配套服务项目纳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在正式列入国家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计划的基
础上,继续推进标准化建设,结合联审联办软件系统平台建设,规范电子监察流程、并联审批等工作,使平台建设与行政审批融为一体,跟踪督办,实现过程控制,保证并联审批和项目提速。
2.各阶段牵头部门负责建立运行协调配合机制、审批通报沟通制度、前期服务、项目预审、会审等制度;负责牵头项目的审批(审查),对纳入牵头环节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工作流程、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附带收费项目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统一公示;依据便民原则,统一设置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和登记申请材料;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需要统一公示的项目;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并联审批部门,转交并联审批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向申请人转告并联审批单位的缴费、领证通知;会同并联审批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并联审批部门从实际需要出发,遵循精简、便民的原则,确定所需申请材料及份数;明确并联审批部门内部的审批(审查)权限,设置并联审批工作联系机构,明确联系机构的工作职责,指派专人承办并联审批材料的领取、移送、传递以及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间的工作联络等相关事务;积极协助牵头部门落实并联审批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牵头部门反馈并联审批事项的审批(审查)信息,按时完成同步审批工作,及时发现、反映并主动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4.市监察局要加大行政审批工作的监察力度,对审批过程中出现的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效率低下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进行严厉查处,严肃问责。
(三)完善工作制度。
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出台本地区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应当
就本阶段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的受理、并联审批的要求,以及市与市(县)区之间审批联动工作机制的形成等,抓紧研究制定本阶段实施细则,进一步予以规范和完善。
各市(县)区政府的具体方案,市直各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于2015年12月31日前报市编委办和市政府行政审批办备案。
附件:营口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图(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