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2010-2020年)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2010-2020年)
一、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依法和科学地管理水环境、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在全省范围内对主要江河、湖库划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

水环境功能区的划分与流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密切相关,环境功能区划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地区在环境结构、环境状态和使用功能上的差异,对相应区域进行合理划定,目的是更好地促进全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区划原则
区划遵循“合理划分、严格保护、有利发展”的总体原则,具体区划原则有:
1.不得降低现状使用功能的原则;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的原则;
3.水域兼有多种功能时按高功能保护的原则;
4.汇入干流的功能目标要求不能相差超过一个级别的原则;
5.对专业用水区及跨界管理水域统筹考虑的原则;
6.适应流域内经济和城镇发展规划的要求,兼顾上、下游地区利益。

三、区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云南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复审)》(2001年);
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6.《自然保护区类型及级别划分原则》(GB/T 14529-93);
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8.《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9.《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导则》。

四、区划范围
对以下地表水体划分环境功能区:六大水系干流;汇水面积在1000km2以上或重要的一级支流、二级支流;流经建制市及自治州首府所在地的河流;出境跨界及州市跨界河流;大中型水库及水面面积1 km2以上的湖泊;县级及其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及环境敏感水域等有必要纳入省级区划的其他重要水域。

五、区划期限
区划基准年为2010年;
区划期限为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六、区划分类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实施水域分类管理。

结合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为五类:
Ⅰ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当同一水体具有多种使用功能时,按照最高功能确定水质目标。

七、区划结果
本次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根据地表水功能区划原则、依据、水域的现状使用功能、规划使用功能、潜在功能和行政决策等对全省范围内六大水系的6条干流、127条一级支流、204条二级及二级以下支流、35个湖泊、273个水库的共710个主要河段、水域(湖库)进行了水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地表水水域的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全省710个主要水域分类如下:
Ⅰ类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水域12个,占区划水域总数的1.7%;
Ⅱ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水域281个,占区划水域总数的39.6%;
Ⅲ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游泳区水域316个,占区划水域总数的44.5%;
Ⅳ类一般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水域98个,占区划水域总数的13.8%;
Ⅴ类农业用水区、一般景观用水水域3个,占区划水域总数的0.4%。

地表水功能区划结果详见附表。

八、区划的执行
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按照水质目标,对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衡量是否达标。

目前水质现状低于水质要求的水体,各地要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水体达标的具体时间和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

允许各功能区的连接水域和点源排污口附近存在混合区。

其范围此次区划不作具体划分,各地可根据需要组织进行划定,经论证后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未纳入省级区划的水体,各地可依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更具体的环境功能区划,经州、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