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视节目版式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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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 国,未被 周定 下来的 口述作品视为表演 ,只 能受到州一 级法律保 护,联邦 著作权法不给予保护 ;而 《 尼尔公约 》 伯 于 16 年之后将未 以物质形式固定的 口述 作品确认 为可受保 97 护 的对象 ,但并不要 求各成员 国必须作 出此类规 定,是否给 予保护 仍由各 成员周 自行确 定: 本同盟 各成员国得通过 国内 “ 立法规 定所有作 品或者任何特殊种类 的作品如果 未以某利一 物 质形式 固定下来便 不受保护 。 ” 基于上述 ,一项智力成果只要能够构成版权法上的作品, 就 能够受到版权法 的保护 。电视节 目版式是否 属于版权法 中 的 “ 作品 ”?所谓 作品,一般是指文学 、艺术和科 学领域 内 具有独 创性的智力 创造 成果 ,换言之 ,只要符合 独创性的特 点 ,一项 智力成果 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作 品。在我 国著作权司 法实 践中 ,一般采 用 “ 思想表达二分法 ”原 则来对 作品进行 认定 ,即著作权法保护 只涉及思想 的表现形式 ,而不 包括思 想本身 。但 是 ,由于 思想的界限十分模糊和难 以界定,使得 这一原则在适 用过程 中常常会走入困境 。根据思想与表 达二
保护 电视节 目 版式 的必要性 分析 对于 电视 节 目版式 的定义 ,学界 尚未形成统一 的观 点 。 基 于对 国内外此类案件 的分析 ,通常认 为, 电视节 目版式 包 括:节 目的背景布置 、主持风格 、游 戏种类 以及游戏规 则等 等。事实上 , 电视传媒 业的迅速发展与广 泛传播 ,和 电视 节 目版式 的 “ 克隆 ”行 为是密不可分 的,换言之 ,如果某 种 电 视节 目一经创 作 ,便产 生未经创作人许 可不得使用 的排他 性 权 利 ,那 么整个 电视产 业的发展会受 到很大的阻碍 ;但 不可 否认 的是 ,制 作 电视节 目的相关主体在节 目制作 的过程 中付 出了大量 的时问、金钱 以及精力 ,和 版权 法保护的客体 相 同 的是,它也属于一种无形的智力成果,也具有独创性 的特 点, 若 不对该智 力成果提供法 律保护 ,很 显然 会影响创作者 的积 极性 ,影 响整 个产业 的发展 。那么 ,是否应当给予相应 的法 律保护呢 ?笔 者认 为,答案是肯定 的。电视节 目版式与 出版 物的版式 一样 ,节 目版 式的构思制作和 维持需要付 出大量 的 脑力劳动及人 力、技术和 资金投入 ,完全 模仿他人版式 不异 于无偿窃取 他人的劳动 成果 ,显然违 背了法律的基本精 神一 公平和正义 。 知识产权 制度设置 的根 本 目的是 为了鼓励创新 ,促进 社 会发展 ,因此 赋予发 明人 一定期 限、一 定程度的相对权利 , 通 过制约 企业 与企业之 间W 3 当侵权和 打击盗版谋取暴 利的 '< J 不法行为 ,使得创新者 获得合理 的利益 ,从而为知识 的进 一 步创新提 供动力 。但 是,现 在一些发达 国家变本加厉 ,通过 不断修改知 识产权法律 ,扩 展保护范 围,提高保护程度 ,把 切利用 都视为侵权 ,这种状况 ,完全 异化了制度 ,造 成知 识产权保护 的根本 目的不再是鼓励创新 ,而主要是保护某 些 商 业利益 ,知识产权开始 极大的阻碍 了知识传播 。电视节 目 版式的传播过 程也是如此 ,新型 电视节 目特 别是综艺节 目的 引进 ,让观 众的眼球 为之一亮 ,但随之而 来的 “ 盗版 ”让 这 些新的形式 开始泛滥于 社会之 中时 ,给观众 带来的不再 是新 颖 而是视觉上 的疲 劳 ,很显然 ,这是受到利益 驱动的结果 , 然而 事实上 ,观众 是无法识 别原创与 “ 隆”的区别的 ,例 克 如 ,作 为原 创的<a em u > T k eo t ,和经授权 的 《 我们约会吧 》 , 以及未经授 权的 《 非诚勿扰 》 ,同属于相亲节 目,原创、授 权、 未授权只涉 及节 目制 作者之问的利益之争 ,而观众却只 根据 自己的喜好 来选择 ,这 样,原创者所付 出的劳动就在传 播的
2 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二卷
论 电视节 目版式的法律保护
汪 玲
( 东政 法大学 ,上海, 0 02 华 2 04 )
摘 要: 电视节 目版 式的 “ 克隆 ”的概念首先是基于某两档 电视 节 目的高度相似性而提 出的。于是 ,我们对这两档节 目之 问的相似性元 素进 行分析,来确定这些元素是否属于某项法律所保护 的范畴。因为 “ 版式 ”与 “ 版权 ”二词的相似 性,学者们 首先想到 的便 是通过版权法 来对 版式的克隆行为进行规范 。然而 ,各 国的版权 法均 对其 保护 客体有了列举式 的明确规定 ,对于 电视节 目版式 这种新型的客体,世界上还不没有一个 国家将其纳入版权法 的保护范围之中。因此 ,它是否能够 受到 版权 法的保 护便 引起 了学 界的广泛热议 ;另外,也有很多学者认为 ,根据 《 反不正 当竞争 法》的一般原则, 电视节 目版式 的克 隆行 为本身 就是违反 了反 不正当竞 争原则,可以通过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 定来追究相 关主体的侵权 责任 。那么,对于 电视节 目版式的 克隆行为 ,应 当采用 何种途径 予 以规 范,才能够既实现对于相关权利人 的保护 ,又 不影 响整 个产业 的发展呢?本文将对此进行 详 细的分析与探讨 。 关键词 : 电 视节 目 式;版权 法;克 隆行 为 版

人独立 创作的而非抄 袭他人的 。不过 ,大陆法系 国家 “ 独创 性 ”标准 较为严格 。而关于作 品的形式要件 ,大 陆法系 国家 强调 对作者精神权利 的关注 ,当作 品创作完 成,即可受到保 护 ,作品固定性不 是受保护的先决条件 。与此相 反,英美法 系 国家强调版权人 的经济利益 ,作 品是否 固定于载 体之上是 进行 商业 交易 的前 提条件 ,因而这些 国家的版权 法对作 品的 形式条件作 了限制 。 英国 18 年 的著作权法就有此类的规定: 98


过程 中被 淡化 ,而 实际产生的经济利益很显然和他 们预期 的 相差 甚远 。因此 ,笔者认为 ,为 电视节 目的创 作提供法律上 的保护 是合理 的,但完全禁止他人使用或者认定 一切利用都 属于侵权却版权法保护 的合理 性探 究 件 作品能否 收到版权法的保护 ,关键在于 其是否符合 版权法所 要求达到 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无论 是在 英美法 系还 是在 大陆法系 国家,均采用 “ 独创性 ”这一 概念作为 作 品是 否受保护 的实 质性判断标准 ,即要求作 品必 须是作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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