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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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工商[2002]5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2.10.04
【实施日期】2002.10.04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重新发布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圳市个体发廊美容店登记管理规定”、“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宝安龙岗区公司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审计局、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对验资机构进行定期专项联合检查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清真餐饮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
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我市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商品展览展销会登记表式的通知”、“深圳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宝安、龙岗分局企业注册登记业务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市场登记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纪人培训、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废止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
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4日深工商[2002]5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
“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
(1990年3月17日深工商外资[1990]6号)
各分局:
市工商局颁发的《关于“三来一补”企业登记发证和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工商[1987]246号)试行两年多来,各分局在办理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中,都能严格按规定执行,这对完善和加强我市“三来一补”企业登记和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原规定的名称冠的字数太多,使用起来不够方便,为进一步理顺“三来一补”企业名称登记和管理的关系,现对“三来一补”企业的名称核定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行政区域+加工方单位(中方)名称商号+行业+经营方式。
原加工方单位不再冠以全称。
例:深圳华商进出口公司承接香港伊林有限公司来料加工服装业务。
名称核准为:“深圳华商服装来料加工厂”。
二、如企业有特殊要求的,也可在“加工方单位(中方)名称字号”后加上来料方单位(外方)的名称字号。
其组成部分如下:
行政区域+加工方单位(中方)名称字号+来料方单位(外方)名称字号+行业+经营方式。
例:深圳天宝实业公司承接香港万丰玩具公司来料加工玩具业务。
名称应核定为:深圳天宝万丰玩具来料加工厂。
三、行政区域各区可冠以本管理区地名。
例:深圳上步区上梅林企业公司承接香港东海电子公司来料加工电子业务。
名称核准为“深圳上步区上梅林电子来料加工厂”。
四、经营方式和经营期限按深工商[1987]246号文规定不变。
以上规定自1990年4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1
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
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注1:原标题中此处为:深圳市劳动局,根据
深府(1999)119号文,电梯管理职能从市劳动局划转至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文件中作相应调整)
(1991年4月10日深工商企[1991]12号)
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市直及驻深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电梯属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强化安全管理。
为确保我市电梯安全运行,完善和加强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的质量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一条电梯属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强化安全管理。
为确保我市电梯安全运行,完善和加强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的质量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深圳市电梯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及《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所有在我市从事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部门(以下简称“电梯企业”)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电梯企业必须取得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范围许可的业务,外省市电梯厂家的驻深办事机构负责本厂电梯产品保修期内的保修业务,不得参与其它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申请登记注册的电梯企业,须向工商局提交:
(一)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认可证”;
(二)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认可的“深圳市电梯安装安全认可证”。
第五条市工商局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的“安全认可证”上所列业务范围,确认电梯企业的经营范围,并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核实登记。
第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两年对电梯企业进行一次安全资格审核。
审核不合格的,电梯企业应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工商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六条市劳动局每两年对电梯企业进行一次安全资格审核。
审核合格的,持有关审核资料,到市工商局换发营业执照;复审不合格的,市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
)
第七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电梯企业,其法人代表即是企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否则,须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经市工商局认可的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
第八条各类电梯企业必须严格按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业务,未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审核其安全资格并经市工商局核准登记,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经营范围。
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电梯企业,应不断加强和改进自身管理,强化质量和安全意识,从安装申报、施工过程、完工验收到交付使用等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电梯企业,应不断加强和改进自身管理,强化质量和安全意识,从安装申报、施工过程、完工验收到交付使用等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深圳市电梯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电梯企业及其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者,将按照《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个体发廊美容店登记管理规定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6月26日深工商综[1995]10号)
为强化对个体发廊美容店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美发、美容行业在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有效地克服不良影响和打击违法行为,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个体发廊美
容店经营管理规定》,结合深圳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办个体发廊美容店,申请人应当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市劳动部门核发的美发美容《岗位合格证》;注1(注1:此项原文为:(一)待业证、离退休证、辞职证、停薪留职证、无业证等有效证明之一;)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三)由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注2(注2:此项原文为:(二)申请人的健康证;)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未婚证明)。
第二条从业人员中(包括业主)非本市户口必须向公安部门申报办理《暂住证》。
第三条所有从业人员均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
严禁传染病患者从事美发美容业。
第四条发廊、美容店的从业人员应与其经营规模(场地、设施)相适应,不准超过登记核准的人数。
核定从业人员质数时,原则上1名美发(美容)师配1名小工,如本店只有1名美发(美容)师则可配备2名小工;2名美发(美容)师可配备3名小工。
由此类推。
第五条发廊、美容店的经营场所要求灯光明亮,通风透气,用具消毒清洁。
用于美容的间隔墙高不准超过1.5米。
严禁设置暗格或封闭式的洗头间、阁楼。
店内不得有隔房、套房。
第六条对发廊美容店的场所和设施,由工商所负责实地验看,不合格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申办发廊、美容店的,由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过去已将审批权下放给工商所的要收回。
第八条发廊、美容店经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经营者的姓名、从业人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如需要变更的,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发廊、美容店必须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色情手段招揽生意。
严禁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毒贩毒。
第十条发廊、美容店必须亮照经营,明码标价。
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十条从业人员上班时要着工作服、佩戴“服务证”,并公开姓名、工种、附免冠照片,其中美发、美容师资格证(复印件)必须与《营业执照》一并悬挂显眼处,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一条实行业主与管辖工商所签订“守法经营责任书”制度,明确责任,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发廊、美容店因违法经营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持照人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发廊、美容店执照。
注4(注4:此条原文为:第十二条不得重新登记发照。
)
第十三条发廊、美容店违反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对参与黄、赌、毒违法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定期对辖区内的发廊、美容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宝安龙岗区公司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5年11月9日深工商[1995]100号)
各分局、市局各单位:
现将《宝安龙岗区公司登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实施方案认真执行。
宝安龙岗区公司登记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宝安、龙岗区公司登记实施方案如下:
一、宝安、龙岗工商分局(以下并称分局)受市局委托,以市工商局(以下称市局)名义,对辖区内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军办企业、特控企业和企业集团以外的各类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并对市局负责。
二、分局公司登记的程序、政策与市局一致。
市局应加强对分局登记工作的指导。
对公司登记中的问题,分局要及时报告和请示市局。
三、宝安、龙岗区涉及“产业导向目录”内限制项目及需审批的行业、项目,是否由
市有关部门授权或部分授权给区有关部门,由市局向市政府请示或与市有关部门协调定。
四、注册分局负责协调分局公司登记工作,代表市局对分局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对分局作出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可随时予以纠正。
五、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市局、分局电脑联网。
联通公司名称登记库、公司开业登记库、变更登记库和注销登记库。
具体方案由信息中心制定。
电脑联网费,分局一端部分由分局承担。
六、公司登记由各工商分局企业登记科办理。
企业登记科配备18名工作人员,下设三个小组,八个工作岗位。
各组人员配置要求如下:
正、副科长各一名;
咨询组:4名
咨询员:2名
名称预先核准:2名
审理组:6名
受理员:4名
初审员:2名
终审员:正、副科长和分管局长负责
证照组:6名
执照打印:2名
发照:2名
档案管理:2名
七、核准权限:公司开业登记由分局分管企登的局领导核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名称预先登记由企登科长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