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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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篇: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
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强化各分子公司银行账户管理, 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级分子公司。

第二章银行开户设立
第三条银行账户审批
所有分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流程上报集团总部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银行账户类型
根据集团资金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分子公司银行账户须按用途分別开立大额账户、支出账户。

第五条大额账户
分子公司的大额账户包括:收入账户、贷款专户。

分子公司原则上只开立一个收入账户。

第六条收入账户
分子公司开立2个或2个以上收入账户的,须按功能明确区分为收入归集账户与一般收入账户。

收入归集账户用于归集一般收入户的资金,一般收入账户只用于经营收款。

分子公司只能设立一个收入归集账户第七条支出账户
分子公司的支出账户须按用途分别开立基本运营账户及专用支出账户。

分子公司因税务需要需开立二个或二个以上基本运营账户的,须按功能明确区分为基本支出账户、纳税专用户。

基本运营账户开立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个,即基本支出账户、国税纳税专户、地税纳税专户。

第八条结算卡管理分子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开通银行结算卡功能,经集团总部申批同意后,可开通一个银行支出账户的结算卡功能。

收入账户禁止开通结算卡功能。

第三章银行账户印鉴管理
第九条银行账户印鉴设立
分子公司银行账户至少预留两枚印章,即财务专用章加私人印章(或手签)。

第十条大额账户印鉴管理
大额账户的银行预留私人印章由集团总部指定。

第十一条支出账户印鉴管理
分子公司支出账户的预留私人印章为顶目公司负责人(或集团指定)。

第十二条银行账户印鉴保管
银行账户财务专用章和私人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一)财务专用章
分子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

使用时须登记印章使用台账。

(二)私人印章 1.大额账户
分子公司大额账户私人印章由集团总部保管。

2.分子公司支出账户,其预留私人印章由顶目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保管。

第十三条银行账户印鉴代管
印章保管人外出时间超一周时。

印章保管人视业务需求情况。

可将印鉴委托他人代管。

代管时必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代管原则为:(一)财务专用章转本部门下一级别员工。

如财务经理或付经理或会计主管代管,代管人严格按规定登记印章使用台账。

(二)私章和专用章代管时必须执行分开管理原则, 禁止一人同时代管。

第四章银行账户网银管理
第十四条银行账户网银授权
分子公司开立网上银行须设置分级授权。

网银业务人员包括:录
入员、授权审批人等。

操作员岗位须为分子公司出纳(可兼职)。

(一)大额账户
分子公司大额账户至少设置操作员、授权审批人。

大额账户的授权审批人由集团总裁指定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人员担任。

(二)支出账户
分子公司支出账户需设置操作员、授权审批人。

最高授权人须为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如分子公司无财务负责人的,由集团总部财务中心指定)。

第十五条银行账户网银U盾保管
(一)分子公司录入员、各级授权人的U盾和密码须由各级用户本人使用保管。

禁止一人同时保管。

(二)一般情况下,银行网银录入员、各级授权人的U盾和密码不允许交予他人保管使用。

(三)录入员及授权人员岗位变动、或U盾和密码交予他人代管时。

需将网银U盾和密码等办理移交手续,接收人必须在办妥移交手续后。

立即更改用户密码。

第五章银行账户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收入账户资金管理
(一)分子公司的所有收入只能存入收入账户。

(二)一般收入户只能向收入归集账户划转资金。

(三)收入归集账户只能向支出账户转款资金。

(四)收入账户不允许提取现金。

不允许直接对内部员工或对外单位转账支付。

第十七条支出账户资金管理
(一)基本运营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日常经营过程中各项费用支出。

如工资、差旅费、税款、对外结算款等。

(二)支出一般户资金来源只能从收入归集账户划转(或集团划拨)。

(三)基本运营账户与专用支出账户间的资金禁止相互调拨。

第十八条禁止出借、出租银行账户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六章银行账户交更、撤销
第十九条银行账户变更
(一)对于收购企业,公司名称发生变化时,分子公司交接后须立即办理银行账户名称、预留印鉴、网银等的变更。

(二)分子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出纳调离岗位,分子公司须通过交接后立即办理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变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集团总部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12月
集团财务中心
第二篇:公司资金收支及账户管理制度
公司资金收支及账户管理制度(暂行规定)
为加强公司银行账户网络支付业务的管理,适应新时期财务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网银功能开通
因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开通银行账户网银和专用借记卡,便于库存资金查询、支付、转账,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董事长批准由法人代表在公司指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办理。

第二章网银相关密匙、口令的保管
一、公司账户和专用借记卡账户,原则上一律要求同时具备登录口令、数字证书(加密U盘)及短信提示三重安全防护功能,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二、网银密匙三级管理。

本着高效和强化资金安全审核的原则,资金支付线下审批手续办理完结后,需要网上银行进行支付的必须按二级权限监督,即出纳制单、会计复核、主管批准模式。

(一)具有基本权限的网银密匙。

出纳:配备具有基本权限的网银密匙(设置密码)。

持有此网银密匙可随时上网查询账户状况,包括当日及历史交易明细、时点余额
等详细信息,可以提交办理银行支付指令。

(二)具有复核权限的网银密匙。

会计:在审核支付单据上,明确注明公司账户或者法人代表借记卡支付资金。

账户配备具有复核权限的网银密匙(设置密码),必须对网上银行支付指令进行复核,查询网上银行支付记录,做到有效复核和监督。

(三)具有审批权限的网银短信。

财务主管人:随时掌握接收公司账户和专用借记卡资金变动情况,通过审核和批准两级监督的方式,达到公司资金实时监督的动态管理目的。

三、登录口令,数字证书(加密U盘)由公司财务部出纳员和会计分别保管;短信提示必须预留公司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手机号码。

四、不得在除公司财务内部电脑以外其他任何电脑下载证书、使用公司网银办理业务。

第三章网银支付业务的办理流程
一、财务部利用网银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一律按公司资金支付审批程序规定,由经办人办妥付款申请审批手续,方可转交财务部出纳员进行办理。

二、出纳员对支付款的原始票据,要认真核对确认无误;会计按照拨付单据对收款单位、帐号、开户行及付款金额大小写等进行审核,并且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复核指令授权。

三、出纳员按照付款申请之内容逐笔录入划款信息,确认无误,进行划款;成功后打印支付凭证。

四、付款完成后,出纳员在付款申请单上加盖“付讫”章,并与财务主管同时在付款单上签字,方可作为入账依据。

对于应由银行出具的网银单据,必须以开户银行出具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原始单据作为记账凭证。

五、网银操作过程中非正常业务的处理。

采用网上银行方式进行支付操作,除建立二级复核机制外,还必
须强调谨慎性原则。

如在正常操作过程中,由于网络、系统或其他原因造成收支业务出现可疑指令,应当立即与网上银行的经办行进行咨询、确认,包括形成问题的原因、解决措施,需要时间等,切不可再次操作,防止出现单笔业务重复支付的现象。

通过与银行联系,确认业务确系未支付,且挂账待处理指令消除后,方可补制业务,并按二级审核方式进行处理。

六、出纳人员要对每天拨付的款项进行逐笔查询并确认是否交易成功。

要充分利用网上银行查询功能,掌握银行帐户的资金余额,要及时与短信接收人对帐,作到日清月结。

七、要经常与银行取得联系,掌握网上银行业务的更新动向,对网上银行出现的故障做好记录,并及时报业务主管领导,以免造成业务受阻和经济损失。

八、交接:网银操作员因特殊原因请假的,必须书面授权并交接,同时上报公司财务主管领导,出现问题由授权人承担责任。

未经财务部主管同意,不得更换网银操作员。

第四章网银业务的日常管理
一、安装了网上银行的计算机为专用计算机,非网银操作人员严禁使用,银行出纳负责对网银计算机进行日常管单位网上理与维护。

二、严禁私自利用公司网银账户和公司专用借记卡资金进行私人挪用、款项拆借等。

三、出纳员于每周供应商集中付款日或员工发薪日前一天将现金足额存入相关银行账户或专用借记卡,次日及时进行划拨。

四、每月终了后、次月3日前出纳员打印网银月度交易明细,由财务主管负责与相关日记账逐笔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在账单上签字确认,作为会计档案一并保存。

五、网银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必须退出网上银行系统,并将密匙从读卡器中取出,妥善保管。

六、出纳、会计所管辖的网银密匙应视作财务印章进行管理,并将其密码与网银密匙分开保管。

无论日常临时工作交接还是岗位轮换,其密码必须及时修改。

每日下班前,必须将网银密匙放入保险柜内存
放。

七、不定期地对网上银行的操作、保管情况进行稽核,确保网上银行业务安全。

八、对因操作不当,造成公司资金损失的按公司管理制度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一、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处理。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篇:集团下属XX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XX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权力运行,提高大额资金使用的科学合理性,降低资金使用风险,根据《XX集团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XX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大额资金使用是指银行信贷资金、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大宗采购及对外实施债务性重组等。

薪酬支出不列入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按照《XX公司财务管理制度》、《XX公司(本部)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大额资金使用须经XX公司经理班子决策范畴。

第二章权限界定
第四条所有银行和其他信贷资金,3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奖励等非生产性支出,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支出,10万元以上的债务重组项目,1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大宗采购支出、XX公司内部单位借款,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项目支出,须经XX公司经
第四篇:分子公司管理制度(定稿)
某某公司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股
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指某某公司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指股份公司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分公司、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五条公司委派到分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分公司、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规范运作
第一条分公司、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条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股东、董事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三条子公司应当对资产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经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四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五条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相关支持文件抄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六条分公司总经理为分公司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

第七条分公司、子公司应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
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批文、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妥善保管。

第三章人事管理
第一条公司按章程或协议向分公司、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负责人、部门经理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委派程序:
1、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推荐提名人选;
2、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3、公司推荐人选提交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按子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4、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分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委派情况予以备案。

第二条公司派往分公司、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具有以下职责:
1、依据《公司法》和各子公司《公司章程》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
2、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3、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协调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4、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5、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6、保证分公司、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7、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分公司、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薪酬及绩效考核办法、高管人员薪酬等,需报公司核准后实施,并报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报
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第四条公司委派的董事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之前应征求公司的意见。

第五条分公司、子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调整和变动,应当报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一条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对公司承担以下基本财务责任:
1、对公司的利润和现金流贡献责任:确保按经营目标责任书完成利润目标;确保每年的现金流增加,现金流包括税后净利润、提取折旧费等;确保股份公司投资回报,按期上交利润或分红等。

2、确保应收款回收和存货变现,避免坏帐和毁损,规避经营风险的责任。

第二条分公司、子公司财务机构和人员设置
1、须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受总经理直接领导。

其财务机构和人员的设置
方案,须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2、须建立完整的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确保不相容岗位的分离;
3、财务负责人由股份公司委派,并接受本单位领导和公司财务部的双重考核;
4、财会人员必须具有基本财务会计业务素质,持有会计证,经考核后方可
上岗,并且与本单位经营者实行亲属回避。

第三条分公司、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行使下列职权:
1、参与分、子公司的经营决策活动,行使分、子公司管理和决策过程的参与权;
2、了解分公司、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合同签订情况,控制重大经营合同的履行风险;
3、组织分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调阅、检查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文档资料,行使财务会计的监督权;
4、督促防止分、子公司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企
业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财务会计制度,防止可能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行为;
5、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和高层领导及时汇报。

第五条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在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活动中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2、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采购、销售计划;
3、组织制定所在公司的财务管理、采购、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公司备案;
4、支持并保障所在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5、在权限范围内对所在公司日常财务收支及重大财务收支的审批。

第六条分公司、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引解释和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

第七条分公司、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和资金管理等,拟定适应分、子公司实际情况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和完整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报表说明〉、预算并按时上报,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九条分公司、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必须经分公司、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查确认后上报。

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总
经理要对本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公司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分、子公司的季度或月度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等报表。

第十条分公司、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

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

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分公司、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分公司、子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借款。

如确有需要,必
须按规范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五章投资管理
第一条分公司、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发展需要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或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

第二条分公司、子公司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项目效益分析,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根据投资额度大小,按规范履行审批程序:
1、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需要向公司提交项目申请,获得公司批准并经子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2、项目总投资超过70万元(含)且不足200万元,分公司需经公司经营层同意、子公司需经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

3、项目总投资不超过70万元,需经分公司、子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对获得公司批准的项目,分公司、子公司应至少每季度向公司汇报一次项目进展及效益情况。

第四条分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股票、期货、期权、权证、对外投资等方面的投资前,需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规范程序。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该类投资活动。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一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公司的总经理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分公司、子公司必须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

第二条分公司、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管理事务的部门和人员,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条分公司、子公司在提供信息时有以下义务:
1、所提供信息的内容必须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2、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信息。

第四条分公司、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1、对外投资行为;
2、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3、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4、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5、遭受重大损失;
6、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重大行政处罚;
8、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9、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审计监督
第一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必要时,审计部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二条公司审计部每年定期对各分、子公司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以便对各分、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经营者的工作业绩做出全面评估,作为对分、子公司考核的重要依据。

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等等。

第三条建立对分、子公司的巡检制度,每半年由公司审计部牵头,组织财务、人事、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对分、子公司的财务、人事、重大合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进行检查。

第四条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离任的,应由公司审计部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条审计部门安排的或接受公司领导指示所进行的各项专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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