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广狭义法理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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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广狭义法理学论
尤俊意
【内容提要】目前国内外关于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的观点有五种:等同说、相近说、包含说、交叉说,并列说。
需构建广义法理学或综合法理学的学科体系,以厘清法理学同法哲学的关系。
广义法理学包含了指导性法理学、法哲学、法规范学、法社会学等;狭义法理学则不包括法哲学,二者互相并列。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虽互有交叉,但其研究的主要方面、着重点、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等各有不同。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广义法理学狭义法理学
究竟什么是法理学?什么是法哲学?法理学和法哲学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这是我们讨论问题时所必须厘清的。
一、关于法理学和法哲学关系的种种论述
从发生学的观点来看,一般认为,“法哲学”的提出早于“法理学”。
通常认为,“法哲学”是由德国的自然科学家、数学家和哲学家莱布尼茨(1646-1716)首先提出。
而“法理学”则是由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1790-1859)于1832年所著的《法理学范围》、《法理学讲义》肇始的。
此后一百多年来,关于法哲学和法理学的学科定位便见仁见智,歧见纷起。
就目前国内编写出版的法理学教科书和法理学、法哲学专著而言,其对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五种不同观点:第一,等同说。
这主要反映在早期的一些法理学教科书上,特别是一些比较权威的学者著作中。
比如北大陈守一、张宏生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里,张宏生认为,“在英语国家中,jurisprudence一词,即成为法理学,又作为法律哲学的同义词”。
⑴北大教授沈宗灵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也一直采用此说。
在他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里指出:“在西方各国,相应学科或课程,一般称为法律哲学或法理学,有的称为法学理论”;⑵在他主编的《法理学研究》里,他说:“在西方国家,由于历史传统,法理学又往往称为法律科学,二者实际上指同一学科,但也有少数法学家认为二者有所不同。
”
⑶在他所著的《现代西方法理学》里,他说:“法学基本理论——统称‘法理学’或‘法律哲学’”,在西方国家,法理学和法哲学“这两个词有时作为同义词使用”。
⑷在孙国华主编、沈宗灵副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中也说:在西方法学界,“还习惯于将法学的基础理论称为‘法哲学’”。
⑸北大之外,西南政法大学的卢云也采此说。
他在卢云主编、王天木副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里认为:“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与西方的法哲学同义”。
⑹由他的门生卓泽渊(现中央党校)主编的《法理学》中,直截了当地认为“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理论学科。
又可以称为法哲学或法律哲学”,“我们认为法理学就是法哲学或者法律哲学”。
⑺湖南师大的王果纯也基本上主张此说。
他在《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里认为:法理学“与法学基础理论、法哲学等概念相通”,“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别并不是很明显,两者的研究内容和范围大体上是一致的”,“从思想吏的角度看,要把两者区分开来,更是不可能”,如果说区别,只在“研究的角度和侧重点略有区别”,“体现了东、西方文化发展的差异”。
⑻吉林大学的张文显和西北政法学院(现华南理工大学)的葛洪义也采此说。
张文显在自己主编的《法理学》中写道:“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法哲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⑼葛洪义在他主编的《法学理论专题研究》中更直截了当地说,“法理学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
实质上就是法律哲学或法哲学”,因此,“法理学就是法哲学,法哲学也就是法理学”。
⑽在近年出版的《法理学精义》中,中国法学会的郭道晖也明确主张“等同说”。
他赞同《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理学词义的解释,“该词的这种涵义常常可与法律理论、法律科学(狭义上的)、法哲学等词相通”,他不同意“法理学同法哲学是有区别的”观点,认为之所以会产生两者有区别的原因是,过去的法理学没有完成应尽的任务,仅回答了“法是什么”,而没有回答“法应当是什么”和“为什么”。
⑾此外,近年出版、付子堂主编的《法理学初阶》、《法理学进阶》似乎也采此说。
其在前一本著作中写道,“在中国法学界,其研究方向涉及有关法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立法学、比较法学、法律解释学和行为法学等基本理论或总论性的问题”,似乎赞同“包含说”;又说现在也有学者正致力于将两者分开,作为各自独立的学科来研究,似乎又不同意“并列说”。
鉴于该书申明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将在其姐妹篇中详细分析,后一本著作又采取了“等同说”的观点,我们可以认为这两本书的观点就是“等同说”。
⑿
第二,相近说。
这主要反映在许多态度不明朗、观点不明确的法学基础理论和法理学一般教材中。
这些著作在涉及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问题时,往往语焉不详,一言以蔽之:法理学的含义大体同西方的法哲学相近或相接近;或者表述为:大体相当,略有不同。
有的法理学著作虽然避而不谈两者之间的关系,但大体属于“等同说”或“相近说”,限于篇幅,不一一列出。
第三,包含说。
相对于前两种观点,这种观点在稍后乃至近来的法理学著作中明显可见。
如:复旦大学修义庭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认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组成部分包括“哲理法理”、“政治法理”、“经济法理”、“社会法理”、“伦理法理”。
而“哲理法理”的具体内容则同一般法哲学相似。
⒀最为明显的观点当属中国人民大学孙国华主编的《法理学教程》等著作。
在这本书里,他把法哲学作为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部分。
他认为,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而我们现在所讲的法理学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就是‘法哲学’”。
⒁在他主编、朱景文副主编的《法理学》中,他将理论法学的内容范畴界定为“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等实证法一般理论),比较法总论,法律控制论(法制系统工程)等等”。
⒂在他和朱景文主编的《法理学》中,他认为“法理学包括有法哲学、法社会学和实证法的理论”,“法理学的一个重要部分或研究方向就是法哲学”。
⒃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也采此说。
他在葛洪义主编的《法理学》中,在论述了英美和欧陆各国对选取法理学或法哲学作为学科名称的不同偏好后,罗列了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的历次世界大会讨论的17个主题,提出了如下观点:“我们仍然可以将上述论题大致归结为三个基本研究方向,即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和法的理论(或‘形式法学’)方向”,法理学研究范围(领域)“就是这三个法学基本研究方向的结合”。
⒄
第四,交叉说。
这种观点认为,法理学和法哲学之间的关系是,部分重合、部分各别,呈现一种互有交叉的现象。
其代表性的观点与著作当属原上海社科院、现为上海政法学院的倪正茂的《法哲学经纬》。
他认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合流是一种暂时、历史而局部的现象,其走向分流则是必然的,因为其研究的对象不完全一样,研究的角度不同。
但是,其分流又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因为“两者的研究对象有共同的因素,他们都研究法律、法、法文化现象”,两者之间“有所交叉,有所重叠,是在所难免的”。
⒅中国政法大学徐显明的观点类似于此,并说得更直接。
他在所主编的最近出版的《法理学》教科书中指出,“法理学在西方国家又称法哲学。
其实法理学与法哲学应有所不同”;“法哲学与法理学在范围上有许多方面相互交叉”,比如法的过程论在法哲学里难以体现,法哲学关注的是“思想、观念和信条,而极少关心某方面的知识”。
他认为法哲学的侧重点是法的本体论、认识论、关系论和历史论;法理学的范围除了这四论外,还包括法的过程论和价值论,共六论。
⒆
第五,并列说。
其代表性的观点主要体现在吕世伦、文正邦主编的《法哲学论》里。
他们认为,对于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无论是在国外或国内都颇多歧义,争论一直存在”,基本上可分为“法哲学独立伦”和“法哲学即法理学论”,他们赞同法理学与法哲学互相独立论,并认为我国法学界不少法学家越来越倾向于法哲学不同于法理学,“主张并正致力于建立一门……独立的法哲学”。
⒇此外,西北政法学院严存生也持此观点。
他认为,我国法学界对法哲学和法理学两个概念使用上的不统一,“正是多种法律文化在中国国内冲突的一种表现”;理论法学包括“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等”;狭义的法哲学和法理学在学科性质、研究主体、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目的等方面都是有所不同的;法哲学和法理学“二者之间本来是有严格的界限的,是可以区分开来的”,随着科学的发展分化,两者混同的现象将会消失。
(21)
二、笔者的陋识:广狭义法理学论
非常有趣的是,正如最早提出“法哲学”概念的德国科学家、数学家和哲学家莱布尼茨所说的那样:天下没有两片叶子是相同的。
之所以会产生上述林林总总的不同观点,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法学家)的思维方式及其路径向度的不同。
具体而言,从客观对主观的影响因素来看,大多是由于受了前人、别人特别是权威人士的成见之影响;从历史和现实的连接与嬗变来看,有的偏重于历史事实,有的看重现实需求,有的从历史演化、现实发展和未来预期中看到了趋向。
比如,持“等同论”或“相近论”的学者,大多以权威的《不列颠百科全书》、《牛津法律大辞典》以及英美国家法学家的观点为观点或以此来佐证自己的观点。
持“包含论”或“交叉论”的学者大多以欧陆国家哲学家与法学家的观点为观点或以此来佐证自己的观点。
少数持“交叉论”或“并列论”的学者则部分择取前人的观点,部分根据现实需求乃至未来趋势来和前人与权威人士“叫板”。
对此,应如何看待呢?
笔者以为,前人的观点可以借鉴,但只能是作为参照性的系数,而不能作为探讨问题的根据和出发点。
即使是前人的观点,也不是“铁板一块”,欧陆学者和英美学者的观点就不一样;欧陆学者群或英美学者群中,其观点也不完全一样。
从17-18世纪欧陆学者的“法哲学”之称到1832年英国法学家奥斯丁的“法理学”之称,再到1881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的“法理学”之称,再到英美法学家混同“法哲学”与“法理学”之用,说明了国外法学家历来的观点分歧和差异。
正如在政治中不能搞“两个凡是”一样,学术研究中更应避免“两个凡是”:凡是权威辞书讲过的,不能违背;凡是权威学者作过结论的,不能推翻。
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在详尽研究前人、别人的观点主张的前提下,充分吸取前人和别人的正确观点和科学态度,根据现实社会实践、学科演变、学术发展的实际状况,经过科学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和学术思维,比较妥善地得出自己的学术论点。
什么是法哲学,什么是法理学,法哲学和法理学的关系如何,既要重视过去的结论,更需根据现实的实际状况和将来的预期走向。
正如有的学者提出的那样,法理学不能局限子“是什么”,而应该解决“应是什么,为什么”的深层次和高层次的问题。
同样,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学术纷争中,电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不拘泥于过去讲的“是什么”,现在应着重于它们“应是什么,为什么”的研究。
在这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同样适合于对法哲学和法理学问题的探讨。
正是由此出发,我更倾向于倪正茂、徐显明教授的“交叉说”和吕世伦、文正邦教授的“并列说”。
以我之见,交叉指的是内容的交叉,一旦互相分立,实际上也就两个学科互相并列了,从这个意义上说,“交叉说”同“并列说”并无二致。
笔者的观点是:成文法或法律是一国选民通过国家法定机构制定的有关国家、社会和公民行为规范的体系。
法理是法或法律及其体系的内在机理和规律。
法理学是研究法或法律现象内在机理和发展规律的一门理论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法学基础理论、法学基本理论和——般理论,它以法的全部领域、全部法律现象、全程法律现象、古今中外一切法律现象的一
般理论作为自身的研究对象。
它的研究虽然也涉及众多部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但并不专门研究各部门法的特殊法律现象及其规律。
它既要研究法的“是什么”,也要研究法的“应是什么”和“为什么”;既要研究实践中的法,也要研究“死法”与“活法”之间的历史联系和逻辑联系;既要研究法的一般性、普遍性和抽象性理论,也要研究这种一般性、普遍性和抽象性同法的特殊性、个别性和具体性之间的内在的逻辑联系;既要对法的一般性问题给出理论回答,也要对现实法和法的现实给出理性的和理论的回答;既要研究法规范体系的内在和外象,更要形成自己特有的概念、理念、观念以及独特的话语体系和理论框架;它从现实社会和现实法中来,形成法的一般理论后,再要回到现实社会和现实法中去,概括、总结、抽象、升华出新的法的一般理论,如此往返反复,螺旋式地更新发展自身的理论。
从上述观点出发,我的主张是:构建广义法理学或综合法理学体系,区分狭义法理学和法哲学,梳理法理学和法哲学的交叉研究对象,厘定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范畴边界,将法理学和法哲学分列为两门既互相关联又互相独立的理论法学学科。
其框架是:“广义法理学”,包含了指导性法理学(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中的一般法学理论),法哲学(或称哲学法理学),法规范学(或称理论法理学),法社会学(或称实践法理学)等。
这个框架由于将指导法理学、哲学法理学、理论法理学和应用法理学或实践法理学、社会法理学等融合在一起,故也可称之为“综合法理学”。
在这个理论体系中,包括了法哲学,因此我赞同了“包含说”。
“狭义法理学”,将法哲学从广义法理学中剥离出来,同法哲学同处于法学体系的理论法学类别中,成为相互独立而平行的相关学科。
因此我又赞同“并列说”。
狭义法理学,从目前状况看,包括了广义法理学中的前面三大块,有其历史的渊源性和现实的必要性。
由于我们所从事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都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因此法学研究,尤其是法理学研究,脱离不了指导思想的正确指导。
至于法规范学或理论法理学,是从法的内在机理与法的客观发展规律及其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研究,是法的本体论研究,想必一般不会有异议吧。
法社会学或实践法理学的称呼是否妥当,可以商量,这一块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阐述法和社会万象的关系,二是阐述法的一般理论同特殊法、具体法、部门法的理论关系。
从法理学发展的未来走向来看,狭义法理学的内涵是否需要变动或增删,可以从长计议。
狭义法理学同法哲学的交叉和分工问题,由于我国法理学的发展史相对比法哲学的历史要长,而且已经初步形成自己的框架,尽管大家对这个框架仍然不满意,在现时还无法获得比现有框架更好的框架的情况下,可以边巩固边改革边创新,使之相对稳定下来。
而法哲学的逻辑体系已经有沈宗灵、张文显、吕世伦、文正邦、倪正茂、林哲等一批优秀学者在探索,相信不久会整理出个同既有广狭义法理学有所不同的学科逻辑体系来。
狭义法理学同法哲学的区别在哪里呢?我以为,至少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两者的研究向度是不一样的。
狭义法理学着重从法本体、法内在的机理,由内往外地研究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发展规律、法与社会万象的关系以及一般法同部门法的关系等等。
而法哲学则是从哲学的视角,由外往内地研究法的哲理,它既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又属于法学的一个分支,骑跨两界。
狭义法理学应以法学理论思维见长,法哲学应以哲学思维见长;前者尽管也是抽象思维,但后者的理论思维可能比前者更为抽象、更为宏观、更富哲理;前者可以以其深度见长,后者应以其高度见长;前者的视角可能更现实些,后者的视角应该更为理想化些;前者应该离法律帝国和现实社会更近一些,后者可能会比前者离现实法律和现实生活稍远一些。
当然,这样说,并非是绝对的,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罢了。
不管是广义法理学、狭义法理学和法哲学,它们同部门法学的关系应该是明确的。
前者的素材和营养来自于后者,并以宏观思维、理论思维、基本理论共识、一般原则、普适性概念以及科学的解释学与逻辑推理等自觉或不自觉地指导
着后者,为后者服务;而后者则以现实的检验考问着一般理论和哲理学说的可信度和真理性,并源源不断为前者输送着取之不竭的实践材料和“理论碎片”。
这种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人们单向的杜撰。
有学者怀疑理论法学的指导意义,这当然值得我们从事理论法学教学和研究的人们警惕,及时并深刻反思这种指导作用是否真正发挥了。
但这决不能导致否认这种指导作用的客观存在,应该实事求是地说,作用是有的,但是否发挥得及时到位、淋漓尽致,那是一个“程度”的估价,而不是作用的“有无”问题了。
【作者介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8页。
⑵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6页。
⑶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序言,第l~6页。
⑷孙国华主编、沈宗灵副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7页。
⑸陈守一、张宏生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页。
⑹卢云主编、王天木副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
⑺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⑻王果纯:《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
⑼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⑽(21)葛洪义主编:《法学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10页、第21~36页。
⑾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1~32页。
⑿付子堂主编:《法理学进阶》,2005年版,第3~12页。
⒀修义庭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上海远东出版社1993年版,第9~10页。
⒁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页。
⒂孙国华主编、朱景文副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4页。
⒃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0页。
⒄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10页。
⒅倪正茂:《法哲学经纬》,上海社科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690~697页。
⒆徐显明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
⒇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