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道德与法律的终极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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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道德与法律的终极价值追求
法律与道德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两大社会约束机制,追求融合是道德与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也是人们不断探索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内在动力和思想源泉。
同源、同行和同归的内在逻辑联系为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提供了内在逻辑切合点。
根据社会法制建设进程的需要,结合我国的社会的客观实际,从理念、机制、立法因素等方面来寻求法律与道德融合的有效途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标签:融合;法律与道德;路径
一、法律与道德融合的逻辑性
(一)内在逻辑
1.法律与道德产生的同源性。
首先,从同源的物质条件看,法律与道德都源自于共同的社会经济基础。
“在人类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
”[1]道德与法律是一系列具有共同点的意识形态的集合的外在表现形式,属上层建筑范畴。
共同的经济基础决定道德与法律在性质上的共性,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道德的性质都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中国社会的无产阶级专政所决定的。
因此共同的经济基础从物质源头为法律和道德终极价值目标的实现奠定了物质基础。
其次,从同源的思想条件看,法律与道德的产生都源自于人类对自由与幸福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
“人都有求生的本能和避苦求乐的天然倾向,都有追求私利的欲望,有着或多或少的兽性”[2]。
人作为一种具有理性思维的高等动物来讲,无论在哪个历史时期都在思考如何追求美好生活,同时也在探索用什么样的准则来规范社会大众的行为,控制人们的欲望和兽性为自身的生活追求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这种主观意识也为法律与道德的产生提供了内在思想动力。
2.法律与道德社会作用的同行性。
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法律与道德都同时起着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同行性是法律与道德融合实现终极价值的内在逻辑性之一。
道德与法律在不同的领域以自身特有的评判标准、约束机制共同参与社会文明建设进程,无论在什么历史时期,道德与法律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它们共同参与对一件事情和一种现象的评判,同时起着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作用。
3.法律与道德社会价值的同归性。
法律与道德社会价值的同归性主要表现在它们具有共同的终极价值目标:预防、协调人际冲突和社会矛盾;维护和保障一定的阶级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尽管法律与道德的作用在量上是不同的,但它们的质却是完全一致的。
在量上,法律的约束力较强,被称为“硬”约束。
其次,法律的执行标准有严格的规定的,依靠国家暴力机关来实施的规范人们行为的强制手段;道德则是以善恶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准则。
在质上,它们有着规范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共同价值追求,有异曲同工之妙。
(二)外在逻辑
1.理论可行性。
“理论的可行性取决于理论自身的逻辑可行性、理论的可检验性以及理论的解释能力与预测能力几个方面。
”[3]。
法律与道德融合的理论可行性也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从自身内在逻辑性来讲,法律与道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目的,它们的作用范围具有广泛性和一致性,从内在结构上讲它们是没有矛盾的;从可检验性来看,法律与道德都依靠社会文明程度和社会法律道德体制的健全程度来进行检验,将结果以社会秩序是否稳定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从理论解释层面来看,道德与法律都以规范人们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来解释其理论存在的合理性。
因此从理论上讲,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是可行的。
2.现实可行性。
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在现实中是可行的。
无论在什么历史时期,道德与法律共同发挥规范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功能。
随着历史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对法律和道德融合的呼声越来越高,希望找到法律与道德在现实社会中的逻辑切合点,解决法律与道德发挥社会功能过程中的各种矛盾,这就为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提供了主观条件。
同时,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提供了一个平台,为实现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创造了现实条件。
二、法律与道德融合的参考路径
(一)理念建设
理念建设的重要目的就是要让人们在心灵上对法律与道德的融合产生共鸣,奠定“融合”在社会大众主观意识中的合法地位。
在新时期,要以构建“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推动法律与道德融合理念建设。
《中庸》说:“执中致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所谓“执中致和”,就是通过正确方法,实现美好理想,达到事物发展的最佳境界,这是“谐和社会”思想对传统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用和谐社会的思想精髓来指导融合理念的发展,符合社会现实的需要。
“理念实际上就是我们对某种事物的观点、看法和信念。
”[4]增强“融合”理念就是要坚定我们在新时期利用各种现象和行政手段寻求法律与道德有效融合的信念,在思想上形成“融合”的思维模式,使社会大众在思想上形成法律与道德是有交集的认知意识,并认为通过个人和社会的努力是可以达到这种理想状态的,这为在行动上不断探索法律与道德的融合点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也为新时期法律与道德终极价值目标的实现奠定一定的思想基础。
(二)机制建设
1.增强法律制定的道德性,坚持人本立法。
首先,增强法律的人本性并非是说增添法律的感情色彩从而削弱它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而是通过在法律制定机制上的创新和改革为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在制度层面找到着力点。
道德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道德规范侧重于感性评判而法律则强调理性判断,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告诉我
们,感性认识是理性认识的基础,理性认识是对感性认识的升华。
因此,在制定法律过程中我们要考虑侧重情感生活的道德的因素,只有这样才能不断促进法律与道德的融合。
其次,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任何法律要得到社会民众的认同和信仰就必须要符合人们在道德价值层面的利益诉求,否则,就会遭到人们的谴责和反抗。
最后,随着法律道德性的增强,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度就会越来越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就会把这种法律内化为自身的道德标准,提升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时效性。
2.制定法律与道德融合细分机制,寻求法律与道德融合的“第三力”。
道德与法律融合的细分机制指的是:在准确把握道德与法律内在精髓的基础上根据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本领域的客观实际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而法律制定的滞后性特征和道德的“软”约束性为法律与道德规范的细分提供现实理论依据。
在日常行为中,可以通过具体的规章制度增强道德约束的强度,将道德约束作用向法律的强制性方向转化,这是法律与道德融合的内在本质要求和核心关节点。
其次,在细分后的各种规章制度集合中,存在一种隐性的合力,即促进法律与道德融合的“第三力”,这是推动法律与道德融合实现其终极价值的直接动力。
(三)执法环境建设
1.提高执法者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水平,增强“融合”意识。
执法者自身素质是道德与法律能否有效融合的重要因素之一。
执法者是法律履行其社会功能的直接执行者和参与者,而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的各种处理问题的方式与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有着直接的关系。
加强执法者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水平有利于为法律与道德的融合营造良好的主观意识氛围,使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当中不断思考如何更好地找到人们遵守法律的道德认知点,提高法律实施的有效性。
其次,执法者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也有利于净化社会执法风气,在整个社会中为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提供更多的平台。
作为一种规范社会的手段或途径,道德有它自身的特殊性,整个社会执法环境的变化为道德约束力向“硬”方向转变扫清了障碍,促进法律与道德的融合。
2.加强执法过程中的伦理关怀。
首先,法律的权威性决定了其在执行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强制性,这也是制定法律的根本落脚点,依靠国家暴力机关强制执行。
加强执法过程中的伦理关怀不是为了降低法律的权威性,而是在执法过程中为过程本身提供一种道德意境,使执法得到社会大众普遍认同的一些传统习惯和道德标准的支撑和关怀,达到人性化执法的目的。
其次,赋予执法过程人性化色彩,有助于提高人们对法律的信任,进一步提升法律的权威性。
大众对法律的信任是法律存在的条件,是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
再次,执法的伦理关怀要求执法者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说服方式对罪犯进行道德教化,提升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降低犯罪的反复性。
最后,执法过程中的伦理关怀因素也使人们自觉地将一些道德标准与法律制度结合起来,提升自身的法律道德水平,使法律和道德更好的融合在一起。
参考文献: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8.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140.
[3]张大松.理论可行性的方法论解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7).
[4]/view/65647.htm?fr=ala0.
[5]郭忠.法律生活和道德生活的冲突与协调.[EB/OL].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