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制度】能源人力资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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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管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使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险法规、地方政策和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公司员工的录用、调动、考勤、考核、奖惩、离职等事项,除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外,均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录用
第三条:录用原则及方法
1.根据“定编、定岗、定员”的原则。
2.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用。
3.招聘方式以面试和笔试为主。
第四条:录用条件
1.新聘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二个月;
三年以上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不予录用:
(1)未满18周岁者;
(2)经公司指定医院体检不合格者;
(3)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4)有欺骗、隐瞒行为者;
(5)酗酒、吸毒者;
(6)曾经被本公司辞退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7)判处有期徒刑,尚在服刑者;
(8)通辑在案者;
3.试用期考核
新聘人员试用期满,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录用;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录用程序
1.各单位因岗位空缺及业务发展需要增补人员时,应向人力资源部递交《人员增补申请表》,注明增补岗位、人数、聘用条件等,并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招聘。
2.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在《人员增补申请表》中签署增补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如因增加设备而增加岗位,应由生产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并签署增补意见,交人力资源部。
3.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人力资源部首先在公司内部筛选,如公司内部有符合条件的人选,由人力资源部与该员工调出、调入单位协商一致后办理员工内部流动手续。
如公司内部无合适的人选,由人力资源部拟订招聘启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进行相关的笔试、面试。
4.经筛选确定的合格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向公司主管领导上报《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报告》,审批后通知拟聘用人员报到。
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公司将不予录用。
5.新聘人员报到后,应提交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员工信息表;
(2)缴验身份证、学历证及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缴验指定医院一周内的体检表;
(4)交近期半身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6.由人力资源部签发《人员到职通知单》及《劳保用具通知单》,同时发给考勤表,组织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后,凭《人员到职通知单》到相应单位报到,并领取相关劳保用具。
第六条:员工一经录用,即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服务守则
第七条:服务原则
1.恪尽职守,勤奋工作,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2.认真听从上级领导的工作指示和教导。
对于工作汇报,应遵循逐级向上报告的原则,一般不宜越级,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除外。
上下级之间应诚意相待,彼此尊重。
3.正确、有效、及时地与同事及其它单位沟通,遇到问题不推卸责任,建立互信互助的团队合作关系。
4.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技能,开发自身潜力,培养主动参与、积极进取的精神。
第八条:遵循职业道德
1.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取决于每位员工的态度和行为要符合公司的期望。
每位员工谨记自己代表公司,在任何地点、时间都注意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2.代表公司对外办理业务时,以满足用户需求为目的,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遵守职业道德,禁止接受客户的相关报酬等。
第九条:日常行为规范
1.员工应礼貌待人、举止得体,使用礼貌用语;
2.员工应注重仪表整洁,着工作服进入工作现场,工作服必须保持清洁平整;
3.任何时间不在厂区及作业区内有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不得在禁烟区吸烟;
4.员工应爱护公司财物,不得损毁、浪费,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携出或倒卖;
5.员工上班时必须佩带上岗证;
6.保守公司秘密,不泄露公司文件、账册或其它资料;
7.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以公司名义向其它个人或组织担保。
第四章工作时间
第十条:标准工作时间: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十一条:不定时工作时间
根据公司部分业务性质需要,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周六和周日为正常工作日,休息日由所在单位根据生产任务情况确定,集中休息或轮休。
第十二条:员工工作时间依照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员工应当按照安排的工作时间表进行工作,拒不遵守的员工将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加班
1.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不损害员工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有权根据工作和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是否加班及加班天数须由所在单位填写《加班申报表》,并在节前
报生产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否则不按加班计发加班工资。
2.员工加班,享受以下待遇:
(1)休息日加班,公司若不能安排补休则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2)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只支付不超过法定天数的加班工资,即每天按300%的工资发放,其余加班时间给予相等天数的补休。
3.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计算加班。
4.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1)领取外出差旅费补助的员工,非法定节假日工作的;
(2)公司在节假日组织的娱乐活动;
(3)公司在非节假日组织的下班后的娱乐活动;
(4)在非工作时间组织的培训;
(5)未经领导指派或同意的加班。
第五章考勤
第十五条:正常上班时间,员工均应遵照公司规定准时上下班。
凡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到岗时均应向直属主管领导请假,否则以旷工论。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者,应在工作规定时间内准时到岗,不能准时到岗者以迟到论,不能到岗者应向直属主管领导请假,否则以旷工论。
第十六条:上班时间应到而未到岗者,为迟到;
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者,为早退;
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或未经批准不到岗者,为旷工。
第十七条:员工节假日值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或任意外出。
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期间发生及处理事件填写报告表,送呈主管领导审阅。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坚持对员工进行日考勤,做到准确无误,严禁修改涂抹。
各单位于次月3日将所辖员工上月考勤汇总表上报人力资源部,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六章休假及待遇
第十九条:公司休假日按照下列规定:
1.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员工:
周六、周日为公休日。
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期限如有改动,应按国务院通告执行。
如因特殊情况或业务需要,公司需延长或取消假日时,以公司通知为准;公司对取消的假日应补休假或发给相应的加班工资。
2.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的员工:实行轮休制和集中休息制。
第二十条:员工请假分为10种:补休假、年休假、工伤假、病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以上九种假期为带薪假)、事假。
(一)补休假:员工因公不能在公休假日休息者,应及时给予相等天数的补休假。
补休假工资照发。
(二)年休假:凡在本公司连续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享受以下期限的年休假:
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年休假5天
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年休假10天;
工作满二十年及以上者,年休假15天。
1.下列情况之一不享受年休假:
(1)当年脱产学习超过三个月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当年已安排疗养的;
(3)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和探亲假。
(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者,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5)休工伤假者,在休假年份内不享受年休假和探亲假。
(6)员工受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
(7)全年旷工累计超过3天者,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2.年休假一般以就地休息为主,如到外地休息,应向公司请假,费用自理,路途时间不另计。
3.年休假一年一次,不得跨年累计。
4.年休假工资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三)工伤假:员工因执行公务发生身体伤害,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工伤者,核给工伤假,规定的医疗期及假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病假
1.员工因病可请病假,病假在三天以上者必须附医院诊断证明。
2.病假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工资的70%发放。
3.医疗期按照劳动部1994年479号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4.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而且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岗位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探亲假:
1.公司已婚员工夫妻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日团聚者,每年给探亲假15天,但不能享受年休假。
2.未婚职工与父母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日团聚者,每年给探亲假10天,但不能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当年享受。
3.已婚员工在公休日不能与双方父母团聚者,每四年给假一次,每次20天。
4.探亲假工资照发。
(六)产假
1.女性员工生育享受90天产假,满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
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可另行享受晚育假15天。
2.哺乳期内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哺乳时间。
3.配偶生育时,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4.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七)计划生育假:
女性员工怀孕不足3个月流产者,给假21天;女性员工怀孕3个月以上不足7个月流产者,给假30天;女性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60天。
计划生育假基本工资照发。
(八)婚假
1.员工达到国家规定年龄结婚者,可请婚假3天;达到国家规定晚婚年龄结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可请婚假10天。
请婚假应提供结婚证明。
2.婚假基本工资照发。
(九)丧假: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给予丧假3天。
丧假基本工资照发。
(十)事假
1.员工因处理私事不能到岗者,可请事假,员工所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
2.事假各项工资停发。
第二十一条:员工请假期间,不享受误餐费和交通补助(补休假除外)。
员工外出培训、学习期在90天以上不再发给误餐费和交通补助。
公司所给探亲假、婚丧假不含路途时间,如员工需到外地办理,根据距离路途假期另计。
第二十二条:所有员工请假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并按照请假程序审批。
请假审批程序为:
1.中层管理人员请假:主管领导审批——总经理审批。
2.其他员工请假:一天以内: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一天以上三天以内: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审批。
三天以上: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审批——分管的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员工请假获准后, 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请假单由所在单位留存。
请假员工应在假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向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七章考核
第二十四条: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日常考核、年度考核。
1.试用期考核适用于公司新聘员工,于试用期满前进行。
2.日常考核可随时进行,用以全面、如实记录员工表现,为年度考核提供详实的资料。
3.年度考核于年底进行。
第二十五条:员工考核按如下规定执行:
1. 中层管理人员考核具体见《管理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2. 其他员工由各单位自行考核。
各单位应成立考核小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考核方案,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考核实行综合评分制:根据考核目的及考核重点,确定各考核项目所占的比重(权数),被考核者最终得分为各考核项目加权之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胜任、基本胜
任、不胜任”四个档:
优秀:综合评分90分及以上;
胜任:综合评分70分至89分;
基本胜任:综合评分60分至69分;
不胜任:综合评分60分以下。
第二十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工作的部署、监督、汇总分析,并将最终考核结果报公司考核小组审核。
第二十八条:各考核小组成员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考核失误或遗漏资料,否则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考核结果为员工晋升、调薪、奖惩和培养提供参考依据。
考核表由人力资源部保存,并存入个人档案,不得随意借阅。
第八章工资
第三十条公司实行的基本工资类型有:年薪制,岗位等级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协议工资制等。
第三十一条:工资标准按照公司《工资制度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以人民币按月支付员工工资。
第三十三条:工资发放实行先做后付制度,即当月工资次月发放。
公司按规定代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公司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五条:每月10日为工资发放日,如逢节假日,则提至放假前一天发放,如提前时间超过一周,则在休假结束后的第一天发放。
第三十六条:新聘员工和离职员工当月工资以其实际服务的天数计算给付。
第三十七条:员工岗位变动后,次月起执行新岗位工资标准。
第三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公司即时调整工资:
1.由于岗位变动,现行工资需调整者;
2.由于贡献突出受到晋级奖励者;
3.由于违反公司规定工资降级者。
第九章培训
第三十九条:有计划的提高员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发挥员工的潜在能力,以使员工具备与企业目标相适应的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条:凡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员工,都在公司教育培训之列。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教育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部以每一位员工的考核评价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要依据,制定有关教育培训的各项计划,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公司教育培训计划应具有持续性和连贯性。
第四十二条:培训形式分为内部培训和送外培训,以内部培训为主。
第四十三条:员工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新员工入厂教育培训;
(2)工作技能培训;
(3)企业文化培训;
(4)公司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主要注重计划和执行力,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知识等内容的培训;技术人员主要注重知识更新和创新研发能力的培训;操作人员主要注重相关的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各单位组织的培训,员工务必参加,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向组织者请假,否则以旷工论。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员工的日常培训工作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并建立《员工培训档案》,人力资源部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公司举办的培训和送外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并建立《员工培训档案》。
第四十八条:人力资源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统筹安排送外培训。
员工送外培训应先由所在单位填写《员工教育培训需求申报卡》,经相关程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九条:人力资源部和各单位应对培训工作进行总结评价,对培训工作的效果、质量、内容和方法进行全面了解,以达到持续改进和提高的效果。
第十章调动
第五十条:调动
1.调动是指在公司范围内的岗位变动。
2.岗位调动分为平行调动、晋升调动、降职调动和借调。
第五十一条:平行调动
1.平行调动是指岗位级别不变的工作调动。
2.员工的调动取决于以下情况:
(1)业务量的增减;
(2)工作需要;
(3)新增项目;
(4)员工不能胜任现任岗位;
(5)为员工职业生涯发展需要进行的岗位轮换;
(6)其他原因。
第五十二条:晋升调动
1.晋升调动是指在岗位级别向上调整的工作调动。
2.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有晋升资格:
(1)员工在工作中表现优秀;
(2)有担任高一级岗位的能力和潜力;
(3)诚实、正直、态度积极。
3.晋升调动可通过自荐或直接主管推荐,经考察研究后对适合的人选进行调动。
第五十三条:降职(级)调动
1.降职(级)调动是指岗位级别向下调整的工作调动。
2.员工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由所在单位建议,人力资源部批准,可以降职(级)。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由于组织结构调整,相应岗位被取消且没有合适的空缺岗位。
3.降职(级)调动应当从严掌握。
员工有权对降职调动提出异议,但公司一经决定,员工应当服从。
第五十四条:借调
如果一个单位的人员临时紧缺,由人力资源部在公司范围内临时借调人员。
被借调的员工仍执行原岗位的工资标准。
借调最长不超过半年,否则应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十一章奖惩
第五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口头表扬或通报表扬:
1.拾金不昧者;
2.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环境者;
3.拒收馈赠者;
4.服务认真获得客户赞扬者;
5.调解较大纠纷使危机得以化解,或规劝同事奉公守法有实效者,
6.工作勤奋、具有高效率者;
7.认真钻研、业务水平优良者;
8.有其它优秀事迹,足以为同事表率者。
第五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通报表扬,并视情况给予奖励。
1.具有成本意识、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有显著成绩者;
2.遇有重大灾害,救护出力者;
3.检举危害公司事实者;
4.防止盗窃者;
5.对所发现隐患、故障、错误处理得宜,将公司损失减至轻微者;
6.才能卓越,使本职工作卓有成效者;
7.培育属下成长,为公司发现、培养优秀人才者。
8.维护公司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9.消灭临时的重大灾害或杜绝重大灾害的发生,减免公司损失者;
10.有重大技术改进或突破,为公司创造效益者;
11.对业务、管理方法有重大改革建议或发明,经采纳实行有实效者;
1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13.有其它特殊功绩,为公司挽回损失、创造明显效益或造成影响较大的良好社会声誉者。
第五十七条: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单位或工会按公司相关制度做出决定,报主管领导审批执行。
第五十八条:为维护公司纪律及保证任务按时完成,并强化员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违纪规定。
第五十九条:以下行为为一般违纪行为:
(1)违反员工行为规范情节较轻的;
(2)无故迟到、早退;
(3)工作时间内窜岗、戏闹、干私活情节较轻;
(4)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情节较轻;
(5)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情节轻微;
(6)工作态度不认真,发生轻微责任事故;
(7)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携带不符合公司规定的物品进出工作场所,情节轻微者;
(10)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11)违反公司其它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条:以下行为为较重违纪行为:
(1)无故迟到、早退,屡教不改;
(2)工作时间内窜岗、戏闹、干私活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3)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情节较重;
(4)因疏忽致使机器设备或材料遭受损害,伤及他人或造成其他损失;
(5)因个人原因被客户投诉并经查实;
(6)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
(7)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者;
(8)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
(9)擅自动用公司机器设备及材料;
(10)向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11)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情节较严重的其他行为;
(12)在一年内,员工如犯有三次一般违纪行为;
第六十一条:以下行为为严重违纪行为:
(1)旷工一次者;
(2)聚众闹事,在公司范围内动手打人或互相斗殴者;
(3)散布谣言、聚众怠工,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或稳定,情节严重者;
(4)在公司内聚众赌博者;
(5)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喝酒者;
(6)拒绝主管人员合理调遣、指挥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者;
(7)无故毁损重要公物或携带违禁品进入公司者;
(8)在明示禁烟区内吸烟引起火灾,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9)擅离工作岗位,滋生变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0)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1)利用本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12)泄露或偷窃公司的机密,情节严重者;
(13)偷窃或非法占有公司或其他员工的财物;
(14)涂改、伪造公司档案、资料、各种原始记录及重要文件;
(15)无证驾车或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
(16)违反生产操作规程,造成产品质量事故或损坏机器设备;
(17)伪造、编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18)在外从事对公司利益有损害的工作;
(19)有贪污、挪用公款或收受贿赂,经查明属实者;
(20)蓄意策划及参与罢工者;
(21)在社会上违法乱纪,被收容审查或追究刑事责任者;
(22)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或利益,或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
(2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做任何有损公司权益且情节严重者;
(24)在一年内员工犯有三次较重违纪行为者。
第六十二条:违纪行为的处理
1.一般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般违纪行为出现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其确认改正。
2.较重违纪行为的处理:
较重违纪行为出现一次,主管领导给予书面警告,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3.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理:
(1)严重违纪行为出现一次,勒令停工三日,写出书面检查,在此期间不发工资。
(2)严重违纪行为性质恶劣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对旷工违纪行为的处理
(1)每旷工一天停发当日工资,并处以日工资的三倍经济处罚。
(2)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解除劳动合同。
5.员工在受到第一次违纪处理后,一年内如再受违纪处理,则受到累计升级的处理如下:
(1)三次一般违纪=一次较严重违纪;
(2)三次较严重违纪=一次严重违纪;
6.每项违纪处理都应当通知受处理员工,并要求该员工确认。
7.员工有权对处理提出意见,并逐级反映,但不得以此为理由停止工作或履行职责,否则以旷工论处。
8.最终处理决定一旦做出,员工必须对处理结果进行确认,如员工不确认,可停止其工作,连续七个工作日仍不确认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六十三条:合同终止的条件: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7.除法律规定外,以下条件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1)隐瞒实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