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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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的程序
纳税评估的程序
纳税评估的程序包括: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纳税评估任务的下达,纳税评估的实施,第三方信息的获取,纳税评估对象的专题事项的调查了解,疑点的生成及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约谈,企业进行约谈举证或自查补税,纳税评估结案或移交稽查,纳税评估结案报告。
(一)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及纳税评估任务的下达
1.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
纳税评估的税源监控分析人员,根据区域或行业的税源监控分析,对预警监控指标的分类排队,把影响本地的区域或行业税负的企业、预警指标较多与常规背离较大的企业、税收增长和销售收入增长不匹配的企业、申报的收入与企业经营规模不匹配的企业、常年亏损仍持续经营的企业、纳税状况与其外在形象差距较大的企业确定纳税评估案源。
2.纳税评估任务的下达
纳税评估的案源管理人员把经税源监控分析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根据纳税评估的力量状况选取纳税异常度最大最有必要进行纳税评估的纳税人作为纳税评估对象编制纳税评估计划,经部门领导审批后向纳税评估实施岗位下达纳税评估任务。
(二)纳税评估的实施
1.纳税申报资料的调取和初步分析
纳税评估实施人员对纳税评估对象一定期间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所掌握的其他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采集纳税评估对象的第三方信息和专题事项的调查了解的业务需求。
2.获取与纳税评估对象及相关第三方信息
纳税评估实施人员或指定专门人员根据对纳税评估对象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所产生的需求,有针对性的专搜索和采集纳税评估对象的第三方信息。
3.纳税评估对象的专题事项的调查了解
纳税评估实施人员或指定专门人员根据对纳税评估对象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所产生的需求,有针对性的对纳税评估对象进行专题事项的调查了解。
4.综合分析疑点的生成及纳税评估分析报告
纳税评估实施人员根据纳税评估对象的纳税申报资料、获取的与纳税人有关联的第三方信息和专题事项调查所获取的信息对纳税人一定期间的纳税状况进行综合的评估分析,查找纳税评估对象纳税异常、纳税水平较低的原因,生成疑点数据和疑点指标,并就分析评估所采取的方法、利用的数据和信息、生成的疑点数据和疑点指标形成纳税评估报告,经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和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或向税务稽查部门移交案源。
(三)纳税评估约谈
纳税评估实施人员和已完成评估分析纳税评估对象进行税务约谈,并通过约谈向纳税评估对象告知经过对其纳税状况的评估所发现的纳税疑点,并建议纳税人进行举证或进行自我纠错。
(四)纳税人进行约谈举证
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在税务约谈中告知的纳税疑点,就能够做出合理解释的部分,进行举证,并做出合理解释。
(五)纳税人进行自我纠错
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在税务约谈中告知的纳税疑点和与税务机关约定的限期,组织实施纳税自查或委托第三方对自己的纳税情况进行自查等自我纠错措施。
自查结束后,根据自查发现的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充纳税申报并依法缴纳税收滞纳金;向与自己进行税务约谈的税务机关提交《纳税自查情况报告》和补充纳税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副本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六)纳税评估案源的移交
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在税收申报缴纳方面存在的疑点可能涉嫌偷税、虚开发票、骗取税收优惠等较为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宜和纳税人约谈或其获知税务机关已掌握其违法犯罪的疑点即会逃匿的
纳税人;经过税务约谈纳税人针对税务机关告知的纳税疑点,既不进行说明举证也不和税务机关约定限期进行纳税自查等自我纠错措施的纳税人;或者根据税务机关在税务约谈中告知的纳税疑点和与税务机关约定的限期,组织实施了纳税自查补缴了一定数额的税款但与纳税评估的预期差距较大的纳税人纳税评估部门应将其案源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专案查处。
纳税评估部门向税务稽查部门移交案源时,应将纳税评估报告、采集到的信息、专题事项调查记录、税务约谈记录一并移交。
(七)纳税评估结案报告
下达的纳税评估案源经过对纳税人的分析评估在满足一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结案,一是通过与纳税人的约谈举证和调查核实,对纳税人异常纳税的疑点予以排除;二是通过税务约谈的引导,纳税人进行了自我纠错,通过纳税自查申报足额补缴了少缴的税款;三是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在税收申报缴纳存在的疑点可能涉嫌偷税、虚开发票、骗取税收优惠等较为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将其案源税务向稽查部门进行了移交。
纳税评估的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产生案源的依据,采集的信息、进行的专题调查事项、采用的评估分析方法、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指标和疑点数据,疑点指标和疑点数据的处理情况和结果等内容。
(八)对移交税务稽查的案源的持续监控
对移交税务稽查的案源纳税评估人员可以通过参与听取案件查处情况汇报、审阅稽查报告对案件进行持续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