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保障部编制外员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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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部编制外员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员工管理,切实维护后勤保障部和编制外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兰州大学编制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后勤保障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后勤保障部所有编制外员工。

第三条员工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工作性质、技能要求和行业特点,工作岗位分为一类岗位与二类岗位。

一类岗位是指各科室、中心(以下简称各部门)非一线岗位和一线管理岗位;二类岗位是指一类岗位以外的其他岗位。

第二章招聘录用
第四条用工招聘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各部门提出人员需求计划。

一类岗位人员招聘,人力资源科组织实施,各部门协助;二类岗位人员招聘,各部门和人力资源科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用工须年满18周岁。

一类岗位人员年龄上限按招聘分类需求确定,男性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女性原则不上超过40周岁;二类岗位人员,男性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女性原则不上超过45周岁;特殊用工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六条一类岗位人员招聘,按照发布公告、资格审查、能力考察、录用公示、实习实践、岗前培训、岗位分配、专项培训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人力资源科负责员工的入职、培训和劳动关系终止等事宜,统筹人员的考核和工资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拟录用人员须进行健康体检,其中从事餐饮、游泳
馆、客房工作的,应提供疾控中心出具的健康证。

体检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第九条拟录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人力资源科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一类岗位员工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的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由需求部门安排,其他人员由人力资源科安排;二类岗位员工的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的工作由需求部门安排。

第十一条员工与本部门直接管理人员存在三代以内的亲属关系或姻亲关系的,不得从事该部门与现金、物资有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员工工资待遇按照《后勤保障部编制外员工薪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培训
第十三条后勤保障部逐步探索建立人力资源培育基地,试行现代学徒制,完善技术人才成长制度。

第十四条一类岗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由需求部门指定优秀员工担任指导师傅,二类岗位人员,由需求部门择重要岗位安排指导师傅。

指导师傅指导期不少于一年,指导情况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第十五条所有员工须参加入职培训,一类岗位还须参加专项培训。

入职培训内容包括校史、后勤保障部发展史、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礼仪和协作精神等。

专项培训内容包括廉政纪律、管理能力、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也包括各部门的业务培训、集中轮训、专题讲座和干部大会等。

第十六条入职培训纳入试用期考核;指导师傅的培养成效和专项培训出勤率等纳入绩效考核;各部门对员工培训情况纳入
部门绩效考核。

第四章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一类岗位员工岗位变动,由后勤保障部部长办公会议决定;二类岗位员工岗位变动,由员工所在部门和需求部门商定,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第十八条建立员工工作档案,档案资料包括入职登记表、身份证明材料、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奖惩任免等。

第十九条员工直系亲属逝世休丧假的,丧假天数为3天;直系亲属在外地的,酌情延长丧假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0天。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十条员工请假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期满未续假的,按旷工论,请假材料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工作或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应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照鉴定结论分情形处理。

第二十二条原则上不安排员工加班。

由于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各部门须安排员工补休。

第二十三条员工工作量应饱和、均衡,原则上不安排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且员工本人主动申请安排短期兼职的,须在已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安排兼职,兼职情况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第二十四条员工住宿按照《后勤保障部编制外员工住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校园卡办理按照《后勤保障部员工申办临时校园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员工须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按照工作目标严格落实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员工不得有赌博、聚众闹事和吸食毒品等不符
合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到岗的;
(二)超假不归的;
(三)每月迟到早退累计达到5次的。

迟到早退是指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30分钟以内,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计算,超过2小时的,按旷工一天计算。

第二十八条员工工作情况接受考核。

根据《后勤保障部绩效考核办法》,对员工的出勤、效率、质量、奖惩、师生反馈和《岗位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

第五章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九条因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勤保障部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原因,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关系终止的,员工应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属严重违反后勤保障部的规章制度,后勤保障部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的;
(三)有煽动罢工、聚众闹事、赌博、吸食毒品、打架斗殴行为的,或酒后从事工作任务的;
(四)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事故累计达到3次的,或负同等责任以上单次事故造成损失超过5000元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公车私用、谋取私利、私收财物、接受服务对象宴请、收受下级礼品的;
(六)因管理、处置不善,对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的;
(七)伪造公文、公章,或故意损毁公文、重要单据的;
(八)偷盗、变卖财物,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超过500元的;
(九)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十)违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社会道德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或学校、后勤保障部的规章制度的。

前款第四项属于交通事故的,损失额按照赔付前的金额计算;属于其他事故的,按照发生的医药费等实际损失额计算。

第三十一条员工应执《员工离职单》《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前往人力资源科办理离职手续。

手续办结的,后勤保障部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

第三十二条对已离职但未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不能的,人力资源科定期在兰州市主要媒体进行公告,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经后勤保障部2018年11月15日第一届第一次三级职代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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