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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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四点 十分。
二、法的体系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 和其它的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 《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 《行政处罚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 改除全国人大制定以外的法律。那些事项需要 制定法律,《立法法》有详细规定,我在这里 就不详细讲了。立法的程序也不详细讲了。
第十二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四点 十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 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以上安装、使 用环节以外的设计、制造、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环节属于管理范围。对同 时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内外的起 重机械属于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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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范围
《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目录》所列设备均属于管理范围。其范围是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176号文件又把场(厂)内机动车 辆等特种设备纳入质检部门管理范围。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 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不 属于管理范围。“铁路机车”指铁路运输车辆的牵引部分,即火车头。 承压铁路罐车、铁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属于管理范围。“海上设施” 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海港、码头使用的特种设备属 于管理范围。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指煤矿矿井井下使用的固 定式特种设备,主要指矿山起重机械。煤矿矿井地面以上使用的 特种设备属于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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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 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13号令)、《锅炉 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规定》(14号令)等。
五、安全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这类法种类较多,1、安全
监察规程类,如《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
重机》 (TSG Q0002-2008) 、等。2、技术检验规则类,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 规程 》、等。3、资格认可规则类,《机电类特种设备制 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 修许可规则(试行) 》等。4、监督管理办法类,《特 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等。 六、法的效力: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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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条例》第三十 九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 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 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 者管理工作。”。如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人员、 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人员、 起重机械司索、指挥人员等。
特种设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 培训教材
第一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四点 十分。
法的基本知识
一、法的种类 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是指法律;如《宪法》、
《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等;广义的法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等,如以上所提到的法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 事故处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蒸汽锅炉 安全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定期 检验规则》《工业锅炉水质》标准等。有关特种设备安 全的法律体系,我在后面还将详细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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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气瓶、罐车充装许可:《条例》第二十二 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充装活动。”。如液化石油气、氧气、乙炔 充装单位等,目前淮北市有10余家。
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 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 记。”。 如锅炉的使用登记,具体内容后面还 要讲到。
许可,《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 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 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2)、锅炉、气瓶、 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鉴定,《条 例》第十二条规定“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 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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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 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哪些事项需要制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立法程序略。
5、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 章有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 书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 限范围内制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地方 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 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有省长或者自治区主 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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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 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如锅炉的检验检测 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淮北分院是我市唯一 一家合法的带有公益性质的综合检验检测机构。锅炉水 质的检验检测单位,淮北淮海检测中心是我市唯一一家 合法授权委托的检验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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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行政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及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其内设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以及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股具体负责安全监察工作。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 (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对特种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 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 分析;管理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 考核(培训、发证)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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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设定的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的决定。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项目及办理 (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项目 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1)、压力容器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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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效力: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它法不得同宪
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
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由国务
院提出意见,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适 用地方性法规;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 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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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 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 政处罚。如法律已设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一、法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拟制定。与特种设 备有关的法律:《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 《劳动法》、《商品检验法》。
二、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目前我省还未制定。其他经济发达省 已制定,如《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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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定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 从事特种设备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设定的合法性:《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第6款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 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 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 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特种设备就是涉及生命安 全、危险性较大的重要设备,其有关事项需要通过检验、 检测等方式进行审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设定符合《行 政许可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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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 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法律、行政法 规已设定,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 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 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 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由 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哪些事项需要制 定行政法规及立法程序略。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 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 提下可以制定。较大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在不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述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的前提下可以制定,但要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 会批准。较大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哪些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及立法 程序略。
第十五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四点 十分。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1)、特种设备制造 单位许可,《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锅炉、压 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 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 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 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 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 相应的活动。”。(2)、型式试验,《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 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 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 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如安全钳、缓冲器等 都要做型式试验。
5、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 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 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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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基本形成 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五个层次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
第十六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四点 十分。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 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 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 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条例》第十六条规 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如锅 炉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目前淮北市有6家。
二、法的体系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 和其它的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 《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 《行政处罚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 改除全国人大制定以外的法律。那些事项需要 制定法律,《立法法》有详细规定,我在这里 就不详细讲了。立法的程序也不详细讲了。
第十二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四点 十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 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以上安装、使 用环节以外的设计、制造、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环节属于管理范围。对同 时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内外的起 重机械属于管理范围。
第十一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四点 十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范围
《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目录》所列设备均属于管理范围。其范围是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176号文件又把场(厂)内机动车 辆等特种设备纳入质检部门管理范围。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 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不 属于管理范围。“铁路机车”指铁路运输车辆的牵引部分,即火车头。 承压铁路罐车、铁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属于管理范围。“海上设施” 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海港、码头使用的特种设备属 于管理范围。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指煤矿矿井井下使用的固 定式特种设备,主要指矿山起重机械。煤矿矿井地面以上使用的 特种设备属于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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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 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13号令)、《锅炉 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规定》(14号令)等。
五、安全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这类法种类较多,1、安全
监察规程类,如《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
重机》 (TSG Q0002-2008) 、等。2、技术检验规则类,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 规程 》、等。3、资格认可规则类,《机电类特种设备制 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 修许可规则(试行) 》等。4、监督管理办法类,《特 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等。 六、法的效力:如上。
第十八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四点 十分。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条例》第三十 九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 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 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 者管理工作。”。如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人员、 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人员、 起重机械司索、指挥人员等。
特种设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 培训教材
第一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四点 十分。
法的基本知识
一、法的种类 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是指法律;如《宪法》、
《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等;广义的法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 府规章、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等,如以上所提到的法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 事故处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蒸汽锅炉 安全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定期 检验规则》《工业锅炉水质》标准等。有关特种设备安 全的法律体系,我在后面还将详细讲到。
第十七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四点 十分。
4、气瓶、罐车充装许可:《条例》第二十二 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充装活动。”。如液化石油气、氧气、乙炔 充装单位等,目前淮北市有10余家。
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 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 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 记。”。 如锅炉的使用登记,具体内容后面还 要讲到。
许可,《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 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 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2)、锅炉、气瓶、 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鉴定,《条 例》第十二条规定“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 制造。”。
第四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四点 十分。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 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哪些事项需要制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立法程序略。
5、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 章有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 书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 限范围内制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地方 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 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有省长或者自治区主 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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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 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如锅炉的检验检测 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淮北分院是我市唯一 一家合法的带有公益性质的综合检验检测机构。锅炉水 质的检验检测单位,淮北淮海检测中心是我市唯一一家 合法授权委托的检验检测单位。
第十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四点 十分。
特种设备行政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及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其内设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以及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股具体负责安全监察工作。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 (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对特种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 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 分析;管理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 考核(培训、发证)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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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设定的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的决定。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项目及办理 (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项目 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1)、压力容器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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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效力: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它法不得同宪
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
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由国务
院提出意见,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适 用地方性法规;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 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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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 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 政处罚。如法律已设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一、法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拟制定。与特种设 备有关的法律:《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 《劳动法》、《商品检验法》。
二、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目前我省还未制定。其他经济发达省 已制定,如《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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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定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 从事特种设备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设定的合法性:《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第6款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 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 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 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特种设备就是涉及生命安 全、危险性较大的重要设备,其有关事项需要通过检验、 检测等方式进行审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设定符合《行 政许可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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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 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法律、行政法 规已设定,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 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 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 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由 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哪些事项需要制 定行政法规及立法程序略。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 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 提下可以制定。较大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在不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述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的前提下可以制定,但要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 会批准。较大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哪些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及立法 程序略。
第十五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四点 十分。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1)、特种设备制造 单位许可,《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锅炉、压 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 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 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 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 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 相应的活动。”。(2)、型式试验,《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 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 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 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如安全钳、缓冲器等 都要做型式试验。
5、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 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 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第八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四点 十分。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体系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基本形成 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五个层次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
第十六页,编辑于星期五:十四点 十分。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 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 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 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条例》第十六条规 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如锅 炉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目前淮北市有6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