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度定期通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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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政府信息(公文)公开
度定期通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8.22
•【字号】榕工商综[2013]305号
•【施行日期】2013.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度定
期通报的通知
(榕工商综〔2013〕305号)
市工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县(市)、区工商局:
省工商局在《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红盾网内容保障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闽工商综〔2013〕346号)中,已经将“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度”作为对各设区市工商局的考评指标之一,同时,还将延伸抽查各设区市工商局的3个下级工商局公开度的情况。
为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掌握各单位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工作情况,加强横向对比,进一步提升全市工商系统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度,争取在年底省工商局绩效考评中取得好成绩,经局领导研究同意,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将对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度进行每两个月一通报。
现就做好政府信息(公文)公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对今年1-8月份主动公开公文的情况进行梳理,并认真、准确地填写附件中对应的政府信息(公文)公开情况统计表,于9月5日前,通过“OA-其他材料”上报至市工商局办公室。
此后,请于单月5日前,填写统计表报
送本单位上两个月主动公开公文的情况。
二、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将对各单位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并通过OA在全系统予以通报。
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度将作为年底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落实好主动公开、保密审查等相关制度,在规定的时限内,准确、规范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附件:1.《市工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文)公开情况统计表》(略)
2.《县(市)、区工商局政府信息(公文)公开情况统计表》(略)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