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国《民法》辅导系列-合同法-提供服务的合同【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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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提供服务的合同
一、运输合同
1.运输合同的概念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运输合同的特征
(1)运输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
运输合同通常表现为客票、货运单、提单等形式,一般由承运人事先拟定。

(2)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①承运人负有按约定运送的义务,旅客或托运人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

因此,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

②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从事的运输业是一种经营活动,以收取票款或运费为营利手段。

因此,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

(3)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①有的观点认为此类合同应为实践合同。

因为在实践中,运输合同中是以托运单、提单代替书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往往需要收取货物并核查后才能签发提单或者在运单上盖章,所以应归为实践合同。

②本书采纳一般通说的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本书认为,运输合同与提单是两个概念,提单是领取货物的凭证,而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不能将提单作为证明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的根据,从实务上讲,运输合同通常为口头
形式,如果以运输合同为实践合同,则承运人在旅客检票进站前或货物交运前可以随意改变服务对象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势必造成旅客和托运人利益的不确定,这既不公平也不利于交易安全。

3.运输合同的一般效力
(1)承运人的一般义务
①不拒载义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②按约定运输义务。

(2)旅客或者托运人的一般义务
①支付价款的义务。

②遵守运输法规的义务。

4.旅客运输合同的效力
(1)承运人的义务
①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②按约定运送的义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③救助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④损害赔偿义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⑤违约责任。

承运人违反旅客运输合同约定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旅客的义务
①持有效票证乘运的义务。

②按规定携带行李的义务。

③不携带危险品的义务。

④损害赔偿义务。

旅客由于自己的过错损坏运输设备的,应当负责赔偿。

5.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
(1)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①运费请求权与对运送货物的留置权。

承运人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享有请求支时运费、保管费及其他合法费用的权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②提存权。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

④通知义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⑤货物毁损的赔偿义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①任意解约权与变更权。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依约包装义务。

④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义务。

⑤危险品的特别包装与标识义务。

⑥费用支付义务。

(3)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①索赔权和拒收权。

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毁损、短少等与承运凭证不符的情况,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或拒收货物。

②按时提货义务。

接到提货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货物,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

③验收义务。

验收既是收货人的权利,也是对承运人履行交货的协作义务。

④支付费用。

支付托运人未交或少交以及其他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费用。

⑤交还单证义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将提单或者其他提货凭证交还承运人。

6.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效力
(1)法律适用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合同法》的一般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①享有全程运输的权利并承担全程运输的义务。

③签发多式联运单据的义务。

(3)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①请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的权利。

货物在联运过程中毁损灭失的,有权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赔偿他人损失的义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的概念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按约定返还该物的合同。

2.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为要物合同或称实践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保管合同以保管行为为标的,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保管合同虽涉及寄托人交付的物品,但物品本身不是保管合同的标的,受托人的保管行为为合同的标的。

保管合同的目的在于保管物品,故不得对物进行利用或改造。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保管合同的有偿或者无偿,应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推定为无偿合
同。

(4)保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保管合同的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形式。

(5)寄托物应为动产
3.保管合同的法律效力
(1)保管人的义务及权利
①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②妥善保管的义务。

③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的义务。

④不得使用寄存物的义务。

⑤第三人主张权利时的返还通知义务。

⑥赔偿义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⑦返还原物与孳息的义务。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保管物的孳息归寄存人所有。

保管人返还原物时,应一并返还孳息。

⑧留置权。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2)寄存人的权利义务
①随时领取权。

②原物及其孳息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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