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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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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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区启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自201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我区地税机关缴纳有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地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申请,使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软件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数据来源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数据来源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数据、“广西地税信息系统”的个人纳税数据及其它纳税凭证。

其中扣缴义务人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的可以直接调取打印完税证明;扣缴义务人没有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申报的,须提交纸质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手工添加数据后,才能打印完税证明;纳税人在“广西地税信息系统”有纳税记录的,可以直接调取打印完税证明;其他情形需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完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手工添加数据,才能打印完税证明。

三、开具范围自2013年1月1日起,基于“同城通办”的原则,在同一个设区市的各城区地税局、各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可以开具同城范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其他各县(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只能开具属于本单位征收税款的完税证明。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27•【字号】桂地税发[2007]148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148号2007年4月27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效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公开,是指地税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规范税收管理权力运行,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税收法律救济的过程中,以适当的方式,向纳税人全面、准确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的政务服务行为。

第三条全区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准则,依法、全面、及时的开展办税公开,务求实效。

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都应当向纳税人公开。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部门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应设置本单位的办税公开办公室。

办税公开办公室负责人由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指定;办公室成员由负责宣传、税政、法规、征收管理、纳税服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一直以来都是个体经营者和个人纳税人需要了解并掌握的重要程序之一。

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通过各种方式获取的、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各类收入所应缴纳的税款。

正确地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对于遵守税法、合规经营以及避免不必要的罚款和纳税争议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介绍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每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

在这个期限内,个体经营者和个人纳税人需要将上一年度的纳税事项进行汇总、总结和计算,并完成相应的申报工作。

在开始自行纳税申报前,首先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1.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根据自己的纳税情况选择相应的申报表进行填写。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包括A类、B类和C类三种表格,分别适用于不同纳税人群体。

可以在就近的税务机关领取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下载。

2.纳税证明材料:包括纳税人身份证明、个体经营执照、经营活动凭证、银行流水等。

3.收入和扣缴凭证:包括工资、奖金、稿费、提成等收入来源的原始凭证,以及个税代扣代缴信息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凭证等。

接下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1.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上填写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收入明细、扣除项目、纳税计算等内容。

填写时要准确无误,以确保申报结果的准确性。

2.核对金额和计算纳税:根据填写的信息和相关的计算规则,计算出应纳税金额。

在计算过程中,要注意各类收入的差异性和相关的优惠政策,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3.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

这些材料可以证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避免后续的审查和调查。

4.登录税务局网站办理申报:根据所在地税务局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在线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这通常包括在线填写和上传申报表格、扫描纳税凭证等操作。

根据系统指引和要求,逐步完成申报流程。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从各项收入中取得的所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进行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将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进行详细介绍,并提供适当的指导。

一、申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应按照规定自行纳税申报:1.月收入超过税法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的个人;2.有两个以上劳动报酬所得的个人;3.同时具有劳动报酬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4.劳动报酬所得需缴纳的税款不满足预缴税款的个人。

二、纳税申报时间个人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在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申报上一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事项。

如果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为非自然年度,纳税申报期限为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之日起90天内。

三、纳税申报方式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纳税申报:1.电子报税:个人可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网上申报平台,进行电子纳税申报。

个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纳税申报材料,包括个人身份信息、收入证明等,并按照平台的指引进行在线填报和提交。

2.纸质申报:个人可以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将相关材料和纳税申报表一同提交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申报。

四、纳税申报材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2.收入证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不同类型的个人所得需要提供不同的收入证明,如劳动报酬所得需要提供工资单、劳务报酬所得需要提供劳务合同等;3.相关扣除证明:个人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享受一定的扣除项目,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子女教育费的扣除需要提供相关学校的收费证明等。

五、纳税申报流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一般流程如下: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准备好纳税申报所需的相关材料;2.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申报方式,可以通过电子报税或纸质申报;3.如选择电子报税,登录税务部门提供的网上申报平台,按照要求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4.如选择纸质申报,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将相关材料一同提交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5.等待税务部门核对申报信息并进行税款的计算;6.根据税务部门通知的缴款期限,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缴纳个人所得税款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意见【标 签】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桂税发﹝1994﹞325号【发文日期】1994-07-23【实施时间】1994-07-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及《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如何加强我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意义,把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作为贯彻实施新税制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来抓。

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本能只是停留在一般号召上,应落实到实际行动上,防止敷衍了事或放任不管。

上半年已经采取措施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现在要加大力度,扩大战果;如果还没有把它列入议事日程,没有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够力的,要积极行动起来立即部署,组织力量,加强这一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来,力争在今年内初步改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比较松懈、取得阶段性成果,把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向前推进一步。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开展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辅导工作,不断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

要注意运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辅导,不仅要搞好面上的宣传辅导,而且要搞好重点部门、重点行业、重点单位的宣传辅导。

要舍得花大力气有针对性地抓好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宣传辅导工作,要使纳税人知道哪些所得应该纳税以及如何计算纳税,如何申报纳税要使扣缴义务人掌握扣缴税款的具体操作方法,提高其办税质量。

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宣传媒介,向社会公布本地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表彰主动自觉纳税的个人和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对一些典型的偷税抗税行为进行曝光,以扩大影响,唤起社会的重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六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标 签】自行纳税申报表【颁布单位】广西地方税务局【文 号】桂地税发﹝2008﹞1号【发文日期】2008-01-08【实施时间】2008-01-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111号)的要求,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就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以下简称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基础工作,切实推进自行纳税工作的开展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实践表明,实行全员全额管理是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关键,而做好全员全额管理离不开信息化的支持。

全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97号)的要求,以信息化为手段,扩大全员全额管理范围。

我区按照总局要求已在部分扣缴义务人中推广应用了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总结经验,切实抓好落实,为2008年进一步扩大推广范围打好基础。

目前,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已升级至v1.1.00版本,其中,代扣代缴系统的升级补丁已挂在自治区地税局所得税处ftp“下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升级”文件夹中,请各单位及时将升级软件通过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已应用代扣代缴系统的扣缴义务人,并要求务必在 2008年1月5日、6日完成升级工作(因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升级,为不影响正常申报工作,故安排在周末进行,请谅解。

)切记提醒扣缴义务人在升级前按照升级说明做好“data”文件夹的备份工作。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是税收征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国家税收 收入的重要手段。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国 家税收收入,也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起 源于英国,英国在1799年实行 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 度
2023-10-28
目 录
• 引言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概述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现状及问题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优化对策与建议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案例分析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是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旨在提高税收征 管效率和保障纳税人权益。
纳税服务优化
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要求和流程,税务机关不断优化纳税服 务,如提供详细的申报指南、在线咨询和纳税辅导等服务,进而提高了纳税人的满意度。
研究不足与展望
申报数据质量有待提高
尽管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推 广和应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纳税人没有 按时进行申报、申报的数据不准确等。因此,未来需要 进一步加强制度的完善和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申报质量 。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总结
纳税人意识提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实施后,纳税人的意识得到了显著提高。通过自主申报,纳 税人更加了解自己的纳税义务和责任,进而更加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
税收征管效率提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实施,使得税务机关可以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对高风险、 大规模和异常交易的监管中,从而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11•【字号】桂地税发[2006]346号•【施行日期】2006.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346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部署,按照金税工程(三期)建设的指导原则和一体化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

该系统包括扣缴义务人使用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子系统(以下简称代扣代缴系统)和税务机关使用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简称基础信息管理系统)。

目前,该系统已经结束了试点运行,并通过了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验收,从2006年11月1日起,向全国各级地方税务局推广应用。

为了确保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在我区的推广应用,现提出我区推广应用工作方案:一、目的通过推广全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在我区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有效加强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和对税源的源泉管理,全面提升我区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目标在2007年7月底前,完成在2005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达150万元及以上的扣缴义务人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子系统的工作,同时,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同步在各级地方税务局全面推广应用,初步建立起省级集中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

三、组织实施(一)成立领导小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领导小组由蒙启华副局长任组长,所得税处、计算机中心、征管处、办公室、财务处领导为组成。

所得税处负责组织、部署全区推广应用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培训相关业务人员,提供政策支撑以及总结反馈工作;计算机中心负责并协调全区软硬件的配备、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支撑以及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征管处负责扣缴义务人的户籍登记管理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对外宣传工作和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财务处负责根据推广应用工作的资金需要向财政部门提出预算,保证工作经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桂地税发﹝1995﹞134号【发文日期】1995-04-28【实施时间】1995-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77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进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一、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区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必须向工作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必须向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必须向出包、出租企事业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纳税人一次或分笔取得属于一次性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取得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以及取得其他按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的应税所得,均应向取得所得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纳税人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在我区申报纳税时,其已纳的税款,准予扣除,但扣除税款不得超过该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应税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款。

三、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不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不管税务机关是否已经对扣缴义务人征收其应扣缴而未扣缴的税款,该纳税人都应按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7.19•【字号】桂地税发[2005]167号•【施行日期】2005.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地税发〔2005〕16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近年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贯彻“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征管模式的过程中,征管工作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进步。

为了进一步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按照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专业会议和全区地税征管工作会议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地税系统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新时期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其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税收整体工作水平的高低。

基础工作不扎实,依法治税便无从谈起,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就落不到实处。

为此,全区地税系统各级领导和全体干部应予以高度重视,要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总局两个文件、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专业会议和全区地税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总局和区地税局关于新时期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落实。

通过不断更新管理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管理责任,优化管理手段,做到专业化与信息化结合、征管查结合、管理与服务结合、“人机”结合,促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地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开展个人所得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开展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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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合计 1、工资、薪金所得和股票期权收入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列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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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检查范围和重点 主要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自2003年元月至2005年3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检 查,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要追溯到以前年度。重点检查医院、交警、高校、各级教育主 管部门以及在自查自纠阶段未认真自查自纠或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 三、专项检查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自2005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自3月1日至5月31日,地税机关宣传动员,主要是由地税机关印 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发放《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自查报告表》。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自6月1日至6月30日,由扣缴义务人先行自查,改正存在的问 题。扣缴义务人在自查中发现问题主动纠正,并在7月10日前补缴税款的,地税机关将依法 从轻处理。被地税机关查出的问题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阶段:重点检查。自7月1日至11月30日,由地税机关派出检查人员实施重点检查。 第四阶段:认真整改。自12月1日至31日,由代扣代缴义务人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 措施,认真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这次专项检查工作面广量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地税部 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保障措施,确保专项检查的顺利 进行。区地税局成立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吴殿禄副局长任组长,区地税局 办公室、法规处、所得税处、征管处、稽查局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业务 指导组,办公室设在稽查局,主要负责专项检查的指导、协调以及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名单见附件1)。各市、县(市)地税局也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 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周密 部署专项检查工作。自查自纠面要求达100%,约谈面要求达90%,重点检查面要求 达60%。各地通过采取交叉检查或上查下等方式,集中力量,实施重点突破,提高检查质量 和效率。 (二)部门配合,落实责任。专项检查工作由稽查局牵头,办公室、法规、所得税、征管 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地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遇到困难 和阻力,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尽可能化解阻力和矛盾,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1.办公室具体负责宣传报导工作。负责做好宣传工作计划,把专项检查的宣传工作纳 入“税收宣传月”活动统筹安排,通过电视、报纸、张贴等方式进行宣传,及时报导各地的 工作进展情况和经验交流。区地税局稽查局、所得税处共同完成《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有关负 责人就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答记者问》稿件相关内容的撰写工作。区地税局《地方税务简 报》、《税收专报》、《情况反映》等刊物要多报导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2.区地税局所得税处负责组织约谈的牵头工作。在宣传动员阶段编写有关个人所得税政 策宣传资料,制作《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自查报告表》(见附表2,请各地自行印制)。在自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0.19•【字号】桂地税公告[2011]9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1〕9号)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切实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有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可采用以下申报方式:(一)网上电子申报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7.01
•【字号】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我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69份,确认现行有效文件167份,全文失效废止文件59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43份。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附件: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六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情形的纳税人,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所称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06]335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6.12.07【实施日期】2006.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335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了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我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情况,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此项工作要求在2006年12月10日前完成。

二、成立贯彻落实《办法》领导小组,为《办法》的落实提供组织保障。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领导小组由蒙启华副局长为组长,以所得税处、征管处、计算机中心、办公室、计统处、财务处为领导小组成员。

所得税处负责及时转发总局文件、制定实施办法、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工作、提供政策支持、业务人员培训以及反馈情况等工作;征管处负责协调各级地税机关的纳税申报表印制发放工作以及12366热线服务工作;计算机中心负责纳税申报表网上下载、网上申报以及广西地税征管系统征收等技术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外宣传工作和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计统处负责研究协调税款征补退抵工作;财务处负责及时解决有关工作经费。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此项工作要求在2006年12月10日前完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试行)-桂地税发[2005]2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试行)-桂地税发[2005]2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试行)(桂地税发[2005]283号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统一、规范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行为,强化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纳税遵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国税发〔2005〕165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区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我区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的目标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式的纳税服务体系,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能力的提高,营造一个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纳税环境,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的依据与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3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轻微
逾期30日内办理的
不予处罚。
一般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办理的
对个人处50元罚款,单位处1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60日以上办理的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较轻
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严重
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3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不予处罚。
一般
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办理的
对个人处5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60日以上办理的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逾期60日以上,且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广西税务个体一季度申报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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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政策有关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3.10
•【字号】桂地税发[2006]69号
•【施行日期】2006.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政策有关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69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现就贯彻国家、自治区涉农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我区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城市、县(市、区)、乡(镇)农贸市场内按有关规定未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人以及市场周边的流动商贩,凡是销售农产品、家禽及猪、牛、羊肉的,如无证据证明其不属于农民自产自销或无证据核实其计税所得,不得对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个人取得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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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工作的通知【标 签】自行纳税申报【颁布单位】广西地方税务局【文 号】桂地税发﹝2006﹞335号【发文日期】2006-12-07【实施时间】200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我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情况,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此项工作要求在2006年12月10日前完成。

二、成立贯彻落实《办法》领导小组,为《办法》的落实提供组织保障。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领导小组由蒙启华副局长为组长,以所得税处、征管处、计算机中心、办公室、计统处、财务处为领导小组成员。

所得税处负责及时转发总局文件、制定实施办法、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工作、提供政策支持、业务人员培训以及反馈情况等工作;征管处负责协调各级地税机关的纳税申报表印制发放工作以及12366热线服务工作;计算机中心负责纳税申报表网上下载、网上申报以及广西地税征管系统征收等技术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外宣传工作和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计统处负责研究协调税款征补退抵工作;财务处负责及时解决有关工作经费。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此项工作要求在2006年12月10日前完成。

三、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区的征管现状和信息化建设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紧密结合实际,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兼顾,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此项工作要求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

四、抓紧抓实内部培训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最短时间内在全区地方税务系统学习《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配套文件,领会《办法》的具体规定,做好贯彻落实《办法》的相关准备。

重点强化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座席人员、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和税收管理员的学习、培训,确保准确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

五、各市要根据《广西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岗位职责体系》(桂地税发〔2006〕95号)的规定,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实际,统一和规范各种申报方式包括网络申报、邮寄申报、邮件申报、电话申报、窗口申报、代理申报等的受理流程,以及征补退抵税的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告,切实方便纳税人。

此项工作要求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

六、抓紧印制纳税申报表,做好纳税申报表的领取、发放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将纳税申报表摆放于办税服务厅,以及便于纳税人领取的公共场所,方便纳税人取用。

同时,向社会公告纳税申报表下载的网址、下载方法等。

此项工作要求在2006年12月25日前完成。

七、采取强大宣传攻势,力争深入人心。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宣传材料(附后),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在本地区各种媒体进行刊播;二是通过短信提示、滚动信息、公益广告等反复提醒纳税人;三是印制宣传小册子向社会广泛告知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事项,包括需自行纳税申报的对象、申报内容、申报方法、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地点、法律责任、受理流程、征补退抵税工作流程、纳税申报表下载的网址及下载方法等;四是通过扣缴义务人向重点纳税人分发宣传资料开展重点宣传动员。

此项工作要求马上着手进行,直至明年3月底暂告一个阶段。

八、切实做好纳税申报表的接收工作和征、补、退、抵税的工作。

一是在办税服务厅必须配备足够的人员快速接收、初审纳税申报表;二是在接收纳税申报表后尽快对纳税申报表进行比对、审核,及时办理征补退抵税。

九、做好自行纳税申报的档案管理工作。

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纳税资料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征补退抵税的后续管理。

十、建立跟踪反馈机制。

从2006年12月1日起至2007年4月15日,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每半月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报送工作简报。

简报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自行纳税申报人数、自行申报收入额、征补退抵税额(具体表格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2号附表)。

简报具体上报时间为每月的13日、29日。

2007年4月15日上报工作总结。

不按要求上报的一律通报批评,并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自 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同志在贯彻《个人所得 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会议上的讲话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为什么要制定《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答: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

随后,国务院通过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依据上述规定及其它税收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本着“方便纳税人、调节高收入、便于税收征管、突出管理重点”的原则,结合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条款,制订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方面,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

《办法》的制定施行,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扩大自行纳税申报范围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几种? 答: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

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三、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 答: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四、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答:按照《》(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

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具体明确是哪种情形,因此,《办法》规定,这种情形的纳税申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行做出规定。

五、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年终后还需要再纳税申报? 答: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是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八、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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