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现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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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现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确保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证监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确保食品安全风险得到及时发现和控制。
第二章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导下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各级监管部门之间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
第五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分为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省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市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和县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四个层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抽检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对象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
抽检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添加剂等。
第七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应当采用科学的抽样方法和检测方法,确保样本的代表性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章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抽检监测计划;
(二)确定抽检监测对象和内容;
(三)组织实施抽检监测;
(四)对抽检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价;
(五)及时公布抽检监测结果;
(六)对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九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抽检监测工作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二)抽检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抽检监测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四)抽检监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五)抽检监测工作应当遵循保密原则,防止信息泄露。
第四章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果的处理
第十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对合格的食品,予以
公示;对不合格的食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对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
查处理,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食品流入市场。
第十二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发
现食品安全风险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果进行处理、公布的;
(三)泄露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监测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