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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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管理,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等单位和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备案原则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备案职责
1. 国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2. 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3.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
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备案。

第五条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审批
1. 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2.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应急资源配置、应急救
援措施等内容。

3.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经过本单位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并进行公布。

第六条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
1.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在应急救援预案印发后的
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 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备案意见。

3. 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意见反馈给备案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急救援
预案,应当要求备案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第七条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和更新
1.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2. 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应当经过本单位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并进行公布。

3. 应急救援预案修订后,应当在修订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监督管理
1. 国家应急管理部门和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工作进行监
督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要求备案单位进行改正。

2.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的
执行和监督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和评估,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法律责任
1.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等组织和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公布、备案
应急救援预案的,由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等组织和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救援预案
演练、评估的,由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于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管理规定(续)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的分类
应急预案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演练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组织体系、应急资源配置、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措施的总体框架,是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性、基础性文件。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某一特定领域或者特定场所、特定事故类型而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应对特定突发事件的操作性文件。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突发事件现场的具体应急措施和操作流程,是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具体指导。

应急演练预案是针对应急演练活动的组织和实施进行明确规定的预案,是确保应急演练活动有效开展的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
1. 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应急资源配置、突发事件分类、应急响
应程序、应急救援措施、信息报告和发布、应急结束和后期处置等内容。

2.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突发事件的特点、应急组织机构、应急资源配置、应急
响应程序、应急救援措施、应急演练和评估等内容。

3.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突发事件的特点、应急组织机构、应急资源配置、应急
救援措施、应急演练和评估等内容。

4. 应急演练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演练目标、应急演练范围、应急演练时间、应急演
练内容、应急演练组织机构、应急演练实施步骤等内容。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的审批和发布
1. 总体应急预案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审批,并发布。

2. 专项应急预案由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审批,并发布。

3. 现场处置方案由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审批,并发布。

4. 应急演练预案由单位的应急演练负责人审批,并发布。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的备案程序
1.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 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备案意见。

3. 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意见反馈给备案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应当要求备案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的修订和更新
1.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2. 应急预案的修订应当经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并重新发布。

3. 应急预案修订后,应当在修订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
1. 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急预案,应当要求备案单位进行改正。

2.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的执行
和监督机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和评估,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宣传
1.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等组织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
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

2. 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宣传活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如培训班、讲座、演练等。

3. 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宣传活动应当定期进行,确保员工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的演练和评估
1.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当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总结演练经验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3. 应急预案的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应急预案修订和更新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的交流合作
1.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等组织和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应急预案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其他单位的经验和做法,提高自身应急预案的水平。

2. 应急预案的交流和合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如研讨会、培训、演练等。

3. 应急预案的交流和合作应当注重实际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第二十条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于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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