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自考00261行政法学简答论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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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及内容: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内容包括:1、法律保留原则。
2、法律优先原则.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情形: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不违反宪法和法律采取必要措施.2、法律只规定了行政权行使的模糊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行使方式。
3、法律规定了行政行使的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但范围和方式具有可选择性,而不是严格的羁束性。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1、信赖的基础是行政机关的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以及承诺,不管该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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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存在依赖,这种信赖是通过个人或组织采取的某种行为表现出的。
3、个人或组织的信赖是值得保护的正当信赖。
行政法中体现程序公正的制度设计:1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2不单方接触.3、作出不利决定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意义⑴普遍性。
⑵规范性. ⑶特殊性。
⑷时代性。
⑸基础性。
意义:A、揭示行政法的主要矛盾和本质;B、界定行政法发展的框架和方向C、指导和约束行政法的制定、解释、适用D、确保行政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统一性E、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可直接作为规范适用
行政法的特点: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在内容上的特点1、内容广泛.2、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较易变动。
3、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如何理解行政法关系:行政法关系是经过行政法调整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行政权的概念、内容和特点:行政权是国家政权和治理权的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
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察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等.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它具有
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
相对于一般的组织和个人,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裁决机构依程序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行政权的双重作用:1、积极作用。
2、行政权的行使也会带来相当的消极作用。
简述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1、一切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2、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源于公民权利。
3、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形成的关系中,一方权利的实现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1、监督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
2、二者之间相互影响。
3、相对于行政主体,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
简述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
2、监督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行政法是如何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的有效实施:1、行政法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确认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和行使。
2、行政法确立行政机关相对与公民、法人,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赋予行政权以优益性、强制性等属性。
3、行政法保障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管理权。
4、行政法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维护行政机关在特别情形下的特殊地位.5、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行政法不断赋予行政机关新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1、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
的部门法之一。
2、行政法的作用: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如何理解行政主体概念: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职责的概念及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内容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循法定程序。
行政职责和行政职权的关系:行政职责随着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变化,任何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随之享有行政优先权,同时必须履行行政职责。
二者是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二者是辩证统一、密不可分的。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1、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授权的组织。
不可将行政机关一概视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能否成为行政主体要看是否享有行政权。
2、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1、依法行政的需要2、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3、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被告人的需要.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1、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
2、具有执行性和法律属性。
3、具有独立性.4、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
5、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
6、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行政机构的特征:1是一种行政组织。
2行政机构设立的法律依据,多为行政组织法。
3行政机构依照法定授权,方能成为行政主体。
4、行政机构通过法定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它同时取得法律上的其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政机构成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类型:1、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
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3、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除
了行政系统的公务员外,还包括:政党系统;权力机关系统;政协系统;审判系统;检察机关系统;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系统公务员。
公务员责任的救济途径:公务员责任设置了两种救济途径,一是申诉制度,二是控告制度。
1、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2、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在申诉。
3、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行政监察法》规定办理。
4、公务员认为机关及领导人员侵犯合法权益的,可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5、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1、财产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给付与保护的权利。
2、排除违法或不当行政请求权与行政介入请求权。
公权的种类:以公权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国家公权和相对人公权两种。
公权与公义务的特征:1、国家公权与私权相比,具有鲜明的自行强制性。
2、对于相对人的公义务,广泛承认行政权的自行强制力。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别:1、依据方面的特征和区别.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
行政委托根据所委托行政事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2、方式上的特征和区别。
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
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进行的。
3、法律后果上的特征与区别。
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会使某一原本五行政资格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也可是其他社会组织。
公务员法律关系变更:1、晋升。
2、降职。
3、交流。
4、撤职。
5、领导成员辞职和引咎辞职。
公务员的权利:1、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障权。
2、身份保障权。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4、参加培训的权利。
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7、申请辞职权。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
行政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1、参与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
2、行政相对人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范或计划的权利.3、行政相对人参与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
相对人的公法行为:1、公法行为是指相对人以公法效果的发生为目的、以相对人的资格所为的行为.2、相对人的公法行为中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
3、关于相对人的公法行为的撤回。
4、相对人的公法行为的瑕疵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
行政行为的效力:1、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2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3、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进行的区分。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主体合法的具体要求:1、行政机关合法,指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人员合法。
3、委托合法。
行政委托的合法性表现:1、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限。
2、接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从事某项行政活动的能力。
3、受委托者必须在委托的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时限等。
1、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
2、必须符合一般性的程序规则要求,如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听取意见。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条件: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
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行政相对方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行为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向对方处所获取的一切返还向对方。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和法律后果:1、撤销的条件: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不适当。
2、撤销的法律后果: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社会公益或行政向对方是否存在过错,撤销也可仅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效;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实际损失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如果行政行为撤销是因为行政向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向对方的共同过错引起,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2、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3、两种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发生不作为的违法.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要件.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
3、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条件。
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4、行为的功能要件。
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
1、即时生效2、受领生效3、公告生效4、附条件生效
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及法律后果:废止的条件:1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存在相抵触的。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存在将影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
3行政行为已经完成了原定的目标和任务,没有继续存在的
必要。
法律后果: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
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行政主体应予以赔偿.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
行政立法的原则:1、依法立法的原则2、民主立法的原则3、科学立法的原则。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
2、效力的多层级与从属性。
3、规范性.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作用:1、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
2、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
3、有利于促进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工作。
4、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性。
行政立法的特点: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即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也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表现在:主体是有一定权限的国家行政机关;调整的对象是行政管理事务;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表现在: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立法的程序:1、立项2、起草3、审查4、决定5、签署与公布6、备案。
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的关系:密不可分的联系,都是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
从表现形式看,二者都有相似之处,如:规范性、重复实用性等。
区别:1制定主体范围不同2效力大小不同3可予规范的内容不同4制定的程序不同.
行政给付的特征:1、是政府机关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组织3、是应当事人申请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行为。
4、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5、属于羁束行政行为。
听证程序的许可事项及步骤:许可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为需听证的事项。
步骤:1、告知2、申请3、组织听证4、通知有关事项5、举行听证6、决定。
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1、招标、拍卖程序2、认可程序,包括:考试、考核、核准.3、登记程序.
行政奖励的特征:1、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
2、目的是表彰和鼓励先进,鞭策推动后进。
3、行政奖励的对象十分广泛。
4、内容是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5、性质是无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特征:1、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
2、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3、裁决的程序是以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4、具有法律权威性.5、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的区别:1、两者的争议性质不同,裁决是特定的民事纠纷,复议是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
2、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同.3、各自所属的理论范畴和研究范围不同.试述我国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行政许可是指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从受理申请到最初行政许可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
程序:1、申请程序。
2、受理程序.3、审查程序。
4、听证程序。
5、决定程序。
行政确认的概念和特征:1、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却的特征:是要式的行政行为;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的外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的形式出现。
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者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类处罚。
1、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若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除罚款外,可以给予两次非同类的处罚.2、一个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法规规定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这种并处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3、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作出行政处罚
执行罚的概念和要件: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科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强制方法.要件有:1、存在合法的行政处理决定2、法定义务人拒不履行无法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义务3、必须按法定数额实施。
代履行的要件:1、须有相对方的应承担的合法义务,且其不愿履行2、代履行的义务一般都是作为义务,且可请人代为履行3、代履行的义务可由行政主体代为履行,也可委托第三人代履行.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与执行程序:决定程序:1、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是一种简易的行政处罚程序,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内容完善、适用广泛。
包括: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并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最初决定。
3、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1、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相分离。
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3、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服务的,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最终处理的。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对相对人的惩戒,使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强制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
行政处罚是为了制裁相对方的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规划的功能:1、程序功能2、整合功能3、引导与约束功能4、评价功能。
行政合同缔结要遵循的原则:1、适应行政需要的原则2、不超越行政权限3、合同内容合法
行政指导的特征:1、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2、适用范围广泛3、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4、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行政活动性质5、是一种柔性的不具备法律强制力的行为6、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行政合同的作用:1、从行政机关来说,能更好的行使行政职能。
2、从相对人来说,可以更好的发挥积极性,是合同争议发生后控告有门,解决有据。
3、订立合同后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可以有依据。
行政程序法的作用:1、监督和控制行政权2、保护相对人的权益3、提高行政效率4实现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互动平台
行政程序公正原则的保障制度:1、回避制度2、合议制度3、辩论和听证制度4、专家咨询制度。
相对人参与原则的保障制度:1、表明身份制度2、公开、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3、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4、救济程序和告知制度.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1、程序公正原则保障制度2、相对人参与原则保障制度3、效率原则保障制度。
行政违法的特征:1、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行为3、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4、行政违法的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资格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行为违法是一种客观存在。
与行政违法相比较行政不当的特征:1、行政不当不构成违法。
2、行政不当只基于裁量行为3、行政违法必然形成行政责任,而行政不当只限于引起补救性行政责任4、行政违法确立后,追溯其发生时即无效,行政不当一般只部分影响其效力,也可全部影响其效力。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存在未发现在法律义务的行为2、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3、主观过错的要件性问题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返还权益5、恢复原状6、停止违法行为7、履行职务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9、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10、行政赔偿.
公务员行政责任的特点:1、引起行政责任的行为是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职务行为2、一般公务员不直接对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3、公务员的违法行政责任主要是惩戒性的。
行政不当的法律效果:1行政不当的法律效果内容:行政不当的法律效果,在内容上与行政违法不同;在对责任的效果上,行政不当与行政违法明显不同。
2、行政不当的救济。
对行政不当的法律救济包括权力机关的救济和行政机关的救济两种。
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2、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责任的免除: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行为4、执行有益于社会的职业行为5、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力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