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名词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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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亦称物质利益关系
3.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

4.社会中间层:是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

5.企业法:调整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独资企业:依法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7.合伙企业:依法由2人(或以上)合伙人按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组织。

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

8.入伙: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依法新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9.退伙:是合伙人在企业存续期间退出合伙企业的法律事实。

10.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形式。

11.企业变更: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12.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13.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5.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

16.市场监管法:调整市场监管关系。

具体而言是指,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7.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垄断是由于自由竞争中生产高度集中所必然引起的,这是自由竞争发展的一般规律。

18.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19.豁免制度:指一些垄断行为在形式上与反垄断法禁止的情形相符,但总体上又有利于社会利益,不再适用反垄断法禁止性规定的法律制度,即利大于弊。

20.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1.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或通过取得股权、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
22.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扭曲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23.反不正当竞争法:①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反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②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为1993年制定。

24.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5.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经营者伪造或仿造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将伪造或仿造的商标用于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以此来混淆真伪。

26.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行为: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27.强制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2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活动;或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等行为。

28.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29.回扣:是在商品销售中,卖方从明确标示价款外,账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或给予买方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30.折扣:商品购销中的让利。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方式给予对方价格优惠。

31.佣金: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32.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33.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4.虚假宣传行为:是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误购的行为。

35.商业诽谤:是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削弱竞争对手竞争能力的行为。

36.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是经营者采用在一定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37.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交易中搭配销售其他商品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38.串通勾结投标行为: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3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0.消费者: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41.经营者:是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

42.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

43.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通过认证机构的独立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认证证书,证明该企业质量体系达标的制度。

45.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通过认证机构独立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认证书和认证标
志,证明某一产品达标的制度。

46.国家监督: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47.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48.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责任。

49.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其强制性要求、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50.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1.房地产:是从事城镇土地、房屋的开发及经营管理活动的合称。

52.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关于房屋建设、买卖、租赁、修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5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调整城市房地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8.出让:是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9.划拨:是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50.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5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52.房地产抵押:是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53.房屋租赁:是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54.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5.国民经济总体活动:即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

56.宏观调控: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与控制的行为。

是国家为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而导致在经济总量、结构等宏观方面出现失衡、失调和无序,使之平衡、协调和有序发展而进行的调控。

57.计划法:是调整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8.计划关系:是计划主体在制订和实施国家计划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59.财政:是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

包括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

60.财政法: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1.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

包括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

62.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3.预算关系:包括预算程序关系与预算实体关系。

①预算程序关系:是预算主体在履行预
算的编制、议定、执行程序中发生的经济关系②预算实体关系:是预算主体在组织、取得和分配使用预算资金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4.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依法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

65.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无偿征收一定货币或实物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6.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

67.土地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增殖收益进行征税。

68.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

69.关税:是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税。

70.房产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房屋为征税客体,按房屋价值或租金征收。

71.契税:对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由承受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税。

72.固定资产投资法:是调整固定资产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3.基本建设:是利用国家预算内基建拨款、自筹资金、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相关工作。

74.更新改造措施:是利用企业折旧基金、国家更新改造措施拨款、企业自有资金、国内外更新改造贷款等资金,对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原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更新以及相应的辅助配套生产及生活福利等工程和相关工作。

75.国有资产:是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76.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

增值性是经营性国有资产最突出特点。

77.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78.国家出资企业:是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79.政府采购:是政府为实现公共目的,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进行采购的行为。

80.转移支付:又称补助支出,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级政府、企业和居民而发生的财政支出。

81.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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