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机构资质条件及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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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机构资质条件及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30
•【文号】公告〔2019〕11号
•【施行日期】2019.04.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机构资质条件及认证实
施规则的公告
公告〔2019〕11号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实施意见〉及〈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第一批目录〉的通知》(国认证联〔2017〕142号)有关要求,现将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机构资质条件明确如下:
一、依法设立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认证机构基本要求。
二、相应产品认证活动的实施,应当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三、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具备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技术能力:一是自有或签约的检测机构依法经过资质认定且具备对认证目录内
产品进行检测的专业能力;二是有10名以上具有认证目录内产品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职认证人员。
四、已开展相应认证领域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活动。
具备上述资质条件的认证机构,可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第一批目录》中的产品名称(类别)向认监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依据相关认证实施规则(见附件)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在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上使用“CURC”认证标志。
附件:1.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
2.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3.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制动系统
4.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牵引传动系统
5.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电动客车列车控制与诊断系统
6.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车门
7.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车钩缓冲装置
8.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基于通信的列车运行控制系统(CBTC)
认监委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