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风险探源: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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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公司治理问题来源于委托⼀代理问题,但其根源则在于信息不对称。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双⽅掌握着不同数量和质量的信息的⼀种经济现象,即交易⼀⽅知道⽽另⼀⽅不知道,甚⾄第三⽅也⽆法验证,即使能够验证,也需要花费很⼤物⼒、财⼒和精⼒,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
在信息不对称市场上买卖双⽅各⾃掌握的信息是有差异的,通常卖⽅拥有较完全的信息⽽买⽅拥有不完全的信息。
信息不对称常常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
逆向选择,是指掌握信息较多的⼀⽅利⽤对⽅对信息的⽆知⽽隐瞒相关信息,获取额外利益,客观上导致不合理的市场分配的⾏为。
道德风险,是指占有信息优势的⼀⽅为⾃⾝利益⽽故意隐瞒相关信息,对另⼀⽅造成损失的⾏为。
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信息不对称市场缺乏效率。
为了保证信息不对称市场的效率,市场参与者或买卖双⽅需要⽀付⼀定成本使交易活动能够实现,这样⽀付的⼀定成本往往是以市场信号的成本形式来体现。
市场信号是那些可以被其他市场参与者观察,且在市场上传递信息的个体的⾏为和特征。
在信息不对称市场上,通过⼤量释放信号,市场依然可以获得部分被逆向选择破坏的市场效率。
信号理论为我们提供了⼀种观察信号的特征和研究某个具体市场信息结构的⼯具,它同样也可以帮助我们建⽴审计的甄别模型。
审计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存在重⼤错报或漏报,⽽审计⼈员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审计的主要功能,就是要有效地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
从审计提供的审计报告信息来看,虽然审计试图通过强化不确定性会计信息的披露来降低会计计量的不确定性,但在当前会计报表披露内容和数量的前提下,会计计量的不确定性难以通过审计来消除。
这说明,当前作为信息主要披露⼿段的会计信息,主要特征就是其滞后性,其依赖的是会计期末时点和从时点往后回溯的过程性数据,不能从结果⾓度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因此,从现代公司的本质特征和财务会计的特点来看,作为主要审查信息披露的审计,难以有效地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更不⽤说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从⽽限制了审计风险问题的最终解决。
⼆、信息披露与审计风险的透视
企业的会计报表是市场上投资者获取有关企业信息的重要来源之⼀。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客观公正,世界各国都对其进⾏管制。
这种管制可以增强资本市场上投资者的信⼼,进⽽改善资本市场的运⾏。
然⽽在世界各国的市场上,仍然存在着较多的虚假会计信息。
虚假会计信息错误地向投资者传递有关公司的信息,会导致投资者的决策错误,最终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为确保会计报表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世界各国⽆⼀例外都通过公司法或其他法规规定,公司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信息须经审计⼈员审计,以避免或减少虚假会计信息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基于审计技术的局限性,审计⼈员在揭露虚假会计信息⽅⾯存在缺陷或不⾜,其审计能⼒⼀直处于被动状态,始终也⽆法满⾜社会公众期望审计发现和揭露虚假会计信息的需求,使审计处于⾼风险时代。
1.透明的信息揭露与低审计风险
信息披露是指企业以会计报表为主要形式的对外报告制度,是将企业财务及其相关信息提供给会计报表使⽤者的⾏为。
透明的信息揭露是消除信息不对称及降低代理成本的最有效途径,是公司治理的⼀种有效机制。
⽽只有透明的信息揭露,才能降低审计⼈员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1)透明的信息揭露有助于减少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的信息不对称,从⽽降低审计风险。
公司治理问题产⽣的根源之⼀就是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经营者拥有超级信息地位优势,使得经营者的偷懒或机会主义⾏为不易被发现,也使得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控缺乏依据或⾏动滞缓。
透明的信息揭露将使这⼀问题得以根本缓解,也将使审计风险处于低⽔平。
(2)透明的信息揭露有助于相关使⽤者提⾼信息获取能⼒,也有助于减少审计的不确定性。
企业健康发展、有效运⾏的前提是会计信息的相关使⽤者拥有充分、可靠的信息。
透明的信息揭露是会计报表的相关使⽤者⾏使决策权的前提,也是监事会计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使监督权的保证。
为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中的逆向选择,必须提⾼会计报表的相关使⽤者的信息获取能⼒,显然这同样有助于提⾼外部审计⼈员的信息获取能⼒,从⽽降低审计风险。
(3)透明的信息揭露能够强化外部市场对经营者⾏为的约束,也能够强化审计对经营者的制约,从⽽优化审计的环境。
透明的信息揭露将企业及企业经营者的⾏为充分“暴露”在会计报表相关使⽤者⾯前,能够对经营者形成⼀种有效的⾃我约束。
透明的信息揭露不仅使得投资、债权等市场运⾏基础得以稳固,运⾏有效性得以提⾼,⽽且使得经营者和企业的⾏为得以规范,审计风险得以降低。
2.不透明的信息披露与⾼审计风险持续、透明的信息揭露是企业的责任,但现实⽣活中企业的信息披露现状却⽆法令⼈满意,信息虚假和不透明是企业信息披露的⼀个重要特征。
企业信息披露的虚假和不透明,使企业的相关⽅(包括外部审计)⽆法真实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流量情况。
⼀⽅⾯,企业的相关⽅(除外部审计外)预期到⾃⼰处于信息不利的地位,并有可能承担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风险时,他们可能会减少或放弃对企业的投资和贷款,导致企业⽆法筹集到⾜够的资⾦,从⽽使企业难以稳定、健康发展;另⼀⽅⾯,外部审计因得不到真实的信息⽽可能会⾃⼰去搜集企业的有关信息,这样,即使不考虑其搜集信息的⾼昂成本,审计风险也会增加。
(1)虚假信息披露与⾼审计风险。
虚假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在公开的⽂件中将⼀些本⾝并不存在的、虚构的内容,以信息公开的格式和⽅式公布于众。
就其表现形式来看,虚假信息披露主要有两种:⼀是编造本⾝并不存在的信息,欺骗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判断;⼆是故意掩盖某些已经发⽣事实的真相,或者扭曲已发⽣的事实,以骗取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
市场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虽然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但绝⼤多数投资者还是主要依赖企业的各种会计信息进⾏决策,企业虚假信息披露必然会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判断,从⽽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企业的虚假信息披露导致审计失败的案例随处可见,如琼民源的虚假信息披露导致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失败,红光实业的虚假信息披露导致蜀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失败,银⼴夏的虚假信息披露导致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失败等。
(2)重⼤遗漏与⾼审计风险。
重⼤遗漏是指在企业的信息披露报告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全部予以记载。
重⼤遗漏包括过失遗漏和故意遗漏,前者是⼀种⾮故意的⾏为,需要提⾼会计⼈员的素质和警觉性;后者是⼀种舞弊⾏为,背后隐藏的是不正当的交易或事项,如偷税漏税、违规担保等。
从会计上看,重⼤遗漏主要违反了充分性或及时性。
企业的重⼤遗漏同样会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也会使审计⼈员难以保证发现和纠正企业的重⼤遗漏,从⽽使审计处于⾼风险状态。
(3)误导性信息披露与⾼审计风险。
误导性信息披露是介于虚假信息披露与重⼤遗漏之间的不透明信息披露,它是指公开的事项虽然是事实,但由于陈述存在缺陷,对客观事实做出不准确描述⽽使会计报表使⽤者有多种理解或有与事实完全不同的理解的⾏为。
如⽆根据的盈利预测和对企业发展前景的夸⼤描述等。
误导性信息披露本⾝并不⼀定是错误的信息,但由于它披着正
确的外装,使得信息获悉⼈容易产⽣错误判断。
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度⽽⾔,误导性信息披露违反的主要是可理解性。
误导兴信息披露夸⼤了会计的不确定性,较低了会计报表的质量,夸⼤了会计报表与社会公众期望的差距,不利于会计报表使⽤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同样,误导性信息披露市审计⼈员难以做出恰当的职业判断,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难以保证审计⼯作的质量。
因此,企业不透明的信息批露不仅会给⾃⾝带来巨⼤损失,也使审计机构和审计⼈员遭受巨⼤的审计风险。
更为严重的事,企业不透明的信息批露还有可能危及国民经济的正常运⾏,甚⾄国家的经济安全。
三、降低信息不对称与审计风险的措施
从上述分析可知,审计机构的审计风险是由于企业管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出现的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
因此,对降低信息不对称与审计风险的治理,应标本兼治。
1.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彻底解决信息不对称
在某种程度上企业管理*、⼤股东与中⼩股东是利益对⽴的博弈双⽅。
企业管理*与⼤股东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与公司控制权。
在⽆相应制衡机制的情况下,其难免会发⽣道德风险,则中⼩股东⾯临的风险较⼤。
我国企业的信息不对称,⼀是表现在企业管理*与全体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表现在控股⼤股东与中⼩股东间的信息不对称。
因为我国企业管理*与控股股东间的特殊关系,所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关键是解决企业管理*与中⼩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国家以及相关组织机构已经通过法律规定对企业管理*监督机制的建⽴做出⼀定的规定,⽐如公司法中规定企业必须成⽴监事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审计、公开披露信息等等,这些措施在⼀定程度上可以对企业管理*形成⼀定的监督。
但是,真正有效的监督或许还是来⾃于股东内部的监督,⽽股权结构的安排就对监督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影响。
当企业内部拥有绝对控股股东的时候,如果公司的企业管理*不是控股股东本⼈,⽽是委托代理⼈的时候,股东会有动⼒来监督该代理⼈,⽽且⼀般情况下这种监督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企业管理*是控股股东本⼈,那⼩股东对企业管理*的监督便有难度,因为⼩股东很难对绝对控股东产⽣影响和挑战。
在企业股份分散的情况下,对企业管理*的监督更加具有难度。
因为对企业管理*的监督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从⽽⼩股东便各⾃存有“搭便车”的动机,产⽣“内部⼈控制”的问题,从⽽使得监督变得更加困难。
考虑到我国具体国情,股东拥有与企业管理*和⼤股东相对对称的信息,在具体制度安排上,应在中⼩股东、企业管理*、⼤股东之间建⽴制衡机制。
即建⽴经营权以控股股东为主,监督权以中⼩股东为主的公司治理机制。
即企业管理*由实际控股股东提名,董事会通过售⽽监督权则由中⼩股东⾏使,彻底独⽴于⼤股东与企业管理*,并据此重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
只要尊重中⼩股东的应有地位与权利,有先进国家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吸收,有现代络等新技术提供技术⽀持,我国⼀定也能建⽴起符合现代公司委托代理关系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使我国的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持。
2.建⽴、健全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般⽽⾔,会计信息披露受内部和外部两种制度制约。
外部制度就是国家和有关机构对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各种规定;内部制度是公司治理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各种制度要求,这些要求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详细程度等各⽅⾯可能与信息披露的外部制度⼀致,也可能不完全⼀致。
但⽆论如何,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边界,通常外部边界由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制度,即法律法规来决定;内部边界则由公司治理结构来决定。
可以看到,在许多国家,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不仅限于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不少企业的⼤量会计信息是基于公司治理的⽬的⽽⾃愿披露的。
因此,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具有内外两种制度约束及动⼒。
实践也证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成败。
⼀个强有⼒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对公司进⾏监督的典型特征,是股东具有⾏使表决权能⼒的关键。
强有⼒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吸引资⾦,维持对资本市场的信⼼。
会计信息短缺且条理不清会影响市场的运作能⼒,增加资本成本,并导致资源配置不当。
鉴于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作⽤,世界各国在其公司治理原则或研究报告中对会计信息披露均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以保证企业的有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