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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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校)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建设,引导和促进驾校规范管理、保证质量、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驾校的质量信誉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通过量化考评的方式,对考核期内驾校的基本情况、培训质量、规范管理、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驾校应当依法经营,诚信自律,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合格的驾驶员。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市驾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
市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各县、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部门协助市驾校服务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六条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1000分制量化考评,详见《济南市驾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附件1)。
最终分值在900分以上为优良,801-900分为合格,701-800分为基本合格,7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驾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记为不合格。
1.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因自身原因未参加质量信誉考核的;
2.考核周期内发生培训教学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3.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采取弄虚作假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影响考核公平、公正的;
4.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更、被注销的经营许
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5.由于自身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受到省、市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三章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第九条驾校质量信誉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期为上年度7月至当年度6月。
考核工作在当年第三季度进行。
第十条驾校于每年6月份前按照考评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如实填写《济南市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附件2),连同自评书面总结一并报市驾校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市驾校服务中心应成立质量信誉考核小组,严格按照考评标准,采取现场核查、查阅资料、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质量信誉考核。
对驾校进行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3人,核查结果应当场确认。
第十二条考核过程中,驾校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情况,并积极配合考核人员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结束后,市驾校服务中心应将考核结果在我市主要新闻媒体、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上进行公
示,期限不少于10天。
第十四条被考核的驾校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驾校服务中心书面申诉或举报,举报人(申诉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市驾校服务中心应当为举报人(申诉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申诉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市驾校服务中心应当对受理的申诉或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并结合核实情况评定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市驾校服务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将考核结果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在实施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严重失职,帮助驾校弄虚作假、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侵害驾校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其当年度考核结果无效。
第四章质量信誉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驾校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
驾校可以使用其质量信誉等级进行新闻宣传或者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
第十八条对新办驾校,在经营期满一个日历年度后,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首次考核周期为经营许可之日至考核年度的6月30日,并在质量信誉等级后注明“新办驾校”。
第十九条质量信誉等级是评定驾校经营水平和发展能力的依据。
连续三年考核为AAA级的驾校,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由市驾校服务中心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以上驾校具有申请新增教练场、教练车等扩大经营规模资格。
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驾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质量信誉等级是评定规范化驾校荣誉称号的依据,考核结果为AA级的驾校具有参加市级规范化驾校评选资格,考核结果为AAA级的驾校具有参加省级规范化驾校评选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