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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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1.26
•【字号】新政办(2016)120号
•【施行日期】2016.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2016)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9月18日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6日
新乡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进一步调动各级、各部门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督促检查工作促进政策落实、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河南省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垂直单位。
第三条考评分为决策督查、专项督查、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市长信箱和人
民网网民留言办理、其他工作等5个部分,每部分基础分为20分,上不封顶。
第二章决策督查
第四条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涉及各地、各部门能按要求
完成并认真落实的每件加3分,不能按要求完成的每件扣3分。
第五条市政府全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其它市政府重要会议决策
事项,省、市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工作部署安排的重点工作,各承办单位要迅速组织落实,并按时间节点反馈进展情况和落实结果。
紧急事项、办理周期短的事项、阶段性工作及时反馈;时间跨度较长的事项,要按要求定期报送阶段性进展情况。
对完成情况较好的单位每件加2分,没有按要求完成又不能按时
报进展情况的每件扣2分。
第六条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决策事项,牵头单位作为落实承办的主要责任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反馈等各项工作,完成任务较好的每件加2分,没有按要求完成的每件扣2分;协办单位作为协同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主动配合,配合较好的每件加1分,不主动配合的每件扣1分。
第三章专项督查
第七条积极配合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开展的各类专项督查活动,在规定时限内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每次加3分;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每次扣3分,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积极配合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开展的各类专项督查活动,在规定时限内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每次加2分;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每次扣2分。
第八条凡承办市级以上的批示查办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每件加2分,反馈结果被市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每件再加2分;被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或省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每件再加3分。
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且无书面报告进展情况的每件扣3分;办结报告经审核不符合要求,退回重办的,每件扣2分。
第九条对整改不到位或未按规定时限要求上报的将进行催办,催办采取现场催办、电话催办和书面催办等形式。
每催办1次加扣1分,单项督查事项经3次催办仍未完成或办理不符合要求的,每件扣5分。
如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我市被国家、
省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0分。
第四章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
第十条对省政府交办的省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按要求时限办结且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答复满意的,每件加1分;未按时办结或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每件扣2分。
第十一条对市政府交办的市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未按时办结或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每件扣1分。
第十二条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而推诿不办理的每件扣2分。
第五章市长信箱和人民网网民留言办理
第十三条市长信箱和人民网网民留言办理工作实行季度总结制度,对能够按时反馈,综合办理质量较高的单位当季度加3分。
收到网友表扬信的每件加1分。
第十四条办理单位未按时反馈又无正当理由的,每次扣1分。
对办理工作不重视,
在职权范围内调查处理不到位,造成同一件事情被同一个网民投诉反映2次以上的,每件扣2分。
第十五条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而推诿不办理的每件扣2分。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六条能够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开展督查调研活动且按时上报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每次加1分,被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予以肯定的再加2分;未按要求开展督查调研活动的每次扣1分。
第十七条因工作落实效果好被《新乡政务督查》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分;因工作落实不到位被《新乡政务督查》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第十八条凡在《新乡政务督查》发表有关政务督查工作文章的,每篇加1分;被《河南政务督查》采用的每篇加3分;被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工作信息》采用的每篇加10分。
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有关政务督查工作文章的,每篇加10分。
第十九条按要求参加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的督查工作会议(培训)、理论研讨、督查调研等活动的每次加1分,未按要求参加且无正当理由的每次扣1分。
第二十条承办或协办市以上各类督查工作座谈会、研讨会和督查工作培训班的每次加10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对督查工作通报一次,每年评比一次,依据评分情况,在全市政府系统通报评比结果,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督查工作评先资格,并按规定扣除市政府目标管理相应分值: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一定影响的;对督查事项迟报、漏报、瞒报造成我市被国家、省通报批评的;对督查工作不负责,执行力不强,被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一年中有2件以上督查件未按要求上报或落实不力、进展缓慢、被退回重办的;因重点工作落实不力被市政府主要领导点名批评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