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重要信息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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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重要信息范围和标准
2011-2-22整理
总体要求是“快报情况,慎报原因,续报事件进展”。

这里涉及三个环节:一是初报。

重大紧急情况发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信息报告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如果情况复杂,一时搞不清楚,可以“先报事后报情”。

二是续报。

在初报的基础上,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重大紧急事件的调查情况、发展状况和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特别重大紧急事件的续报,应一日一报或一日数报。

三是跟踪报。

重大紧急情况处置后,要跟踪调查,及时上报上级党委、政府处置意见的落实情况和干部群众的反映。

对于没有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处置意见的问题,仍属重大紧急信息,必须如实报送。

具体有这样几个原则:
1、随时发生随时报送,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中办对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对于已发事态的重大紧急信息要求不得晚于事发后6小时上报。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向上级党委报送重大紧急信息的时限,应在中办规定时限上层层有所递减。

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再报送书面材料。

2、积极稳妥,做到既“快”又“准”。

“快”是指报送信息要迅速及时。

“准”是指对情况的判断要准,报送的层次和范围要合适。

如果把不属重大紧急情况的信息当成重大紧急信息作了处理,或是处理的方式、报送的层次和范围不合适,就会使领导产生误判,对党委的工作造成一定的干扰。

至于什么样的情况属“重大紧急”,虽然没有具体的标准,但有两条原则可帮助判断:一是看是否事关民生、社会政治稳定、经济社会发展;二是看是否需要立即让党委了解并作出指示。

在报送的层次和范围把握上应做到有的放矢,需要哪一级知晓解决的问题就报送哪一级。

3、搞好调查核实,确保内容真实定性适度。

重大紧急信息事关重大,领导都非常重视,信息内容的真实与准确至关重要。

内容失真、定性不当的信息,不仅会对领导产生干扰,而且还会使领导产生误判,严重影响党委的工作。

这就要求我们在研判信息时,要注意调查核实,运用有关知识、经验进行判断,或通过不同渠道实行交叉印证,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同时,还要把它放在大环境和党委政府的整个工作中考量,看它是个性问题还是共性问题,是否具有代表性,从而合理定性,确定合适的报送层次和范围。

4、注意追踪事态发展,做好续报工作。

在重大紧急信息的处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信息刚刚报上去情况就发生变化,有的事件会持续一段较长的时间等情况。

这就要求我们在对重大紧急信息的处理上,不能简单从事,一报了之,而应及时追踪事态发展,不断续报有关情况,使领导及时掌握事态的最新进展情况,以便实施科学决策。

5、控制传播范围,做好保密工作。

有些重大紧急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有些虽不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但一旦时期可能不便于公开,否则会影响事态的控制和事件的处置。

这就要求首先要强化保密意识,完善保密措施,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

重大紧急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各地应在及时做好处置工
作的同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经过、原因、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理措施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等情况报送上级党委和政府,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直至事件处理完毕。

一、自然灾害类
1、重要江河堤防、水库溃决及可能溃决的重大险情;江河洪水泛滥致使城镇及人口聚集的村庄受淹;洪水造成铁路、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中断;对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旱缺水。

2、水灾、冰雹(500万损失)、龙卷风、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灾害;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雷电、低温冷害、大雾等灾害。

3、各县(市、区)及敏感地区的4.5级以上地震。

4、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造成铁路、公路交通中断或者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5、风暴潮、巨浪、海啸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灾害;对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6、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病虫害或新传入我市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威胁的生物灾害。

7、普通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50公顷以上,或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原始森林、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城市水土涵养林火灾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的;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8、农作物受灾面积在5000公顷以上或绝收面积在1000公项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公顷以上。

9、可能造成重大破坏的自然灾害预警情况。

二、事故灾难类
1、造成3人死亡(下落不明)、10人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2、空难事故,3人死亡、10人受伤、损失在50万或在重点地方或未控制住的火灾事故,
5人及以上死亡或有重要人物的交通事故。

3、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供水、燃
气设施中断供应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4、因学校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直接财产损失的事故。

5、因工业污染等一次造成10人以上中毒的事故。

6、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以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7、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者镇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8、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资源开发造成严
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威胁游客安全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事故。

9、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1、发现甲型H1N1流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非典型肺炎、鼠疫、黄热病、霍乱、肺
炭疽及其他易扩散、流行的重大疫情的病例或疑似病例。

2、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一类动物疫情;新发现重大动物疫情;二类动物疫情
爆发流行。

3、发现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发生烈性病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境内外隐匿
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5、一次食物中毒3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不良反
应;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蔓延趋势的事件。

7、其他对生产、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疫情。

四、公共安全事件类
(一)重大群体性事件
1、冲击、围攻、打砸抢烧镇级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事件。

2、金融(含证券、期货)挤兑事件,或因金融风险引起群体性事件。

3、导致以下后果之一的群体性事件:造成铁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交通中断的;造
成地级以上市交通枢纽严重堵塞的;造成大中型或重要企业停产或县以上城市主要商店停业的;造成县以上城市或重要地区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中断的。

4、阻挠、妨碍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到县以上集体上访事件:有进京、进省行为的;参与人数在30人
以上有到市、县(市、区)行为的;有暴力倾向或可能诱发暴力事件的;地点敏感、行业重要的。

6、集中到县(100人),市(50人),区(30人),中央(5人)的集会、请愿,参与
人数在20人以上或参与人数虽少但影响较大的示威、游行、罢工、罢市、罢课等事件。

7、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且跨县(市、区)、或5人以上且跨市的群体性事件;有可能
造成较大、较坏影响的涉外群体性事件。

8、城市30人以上、农村50人以上,造成3人以上伤亡的群体性殴斗冲突事件。

9、学生、教师群体出现非正常聚集、罢课、罢教、绝食、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
为;校园内(校园网)出现较大范围串联、煸动和蛊惑造谣信息;影响中、高考秩序等事件;校园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的治安、刑事、公共卫生和安全等事件。

10、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非法聚集且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或在处置过程中造成
伤亡的事件。

11、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
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14、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造成的抢购和市场混乱事件。

15、其他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事件。

16、金融挤兑事件或因金融风险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二)过激事件
1、冲击、围攻党政军警等机关或其他重要部门。

2、在公共场所、重要部门、重要地方出现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3、在公共场所已实施事有实施倾向的有目的性的自焚、自杀、自残或其他过激行为。

4、在国家重点部门、重要部位的极端行为上访或有此类倾向。

(三)影响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事件
1、各类非法组党、结社、集会动向。

2、敌对分子、“民运分子”、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捣乱
破坏活动及动向和制造的暴力、恐怖、骚乱事件。

3、有迹象表明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渗透或欲插手介入的事件。

4、境内外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成批流入我市的案件及重大反宣案件。

5、重要生产资料、粮食和日常消费品等短缺或价格大幅波动情况。

6、有境外宗教组织渗透背景的影响较大的非法宗教活动;因伤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宗教信仰等引发的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7、邪教等各种非法组织的规模性集会;影响恶劣的封建迷信活动;可能诱发不稳定因
素的规模较大的联宗祭祖等活动。

(四)重大刑事案件
1、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伤5人或10人受伤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毒和
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被害人身份特殊的绑架、投毒案件。

2、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
爆炸、纵火、毒气和投毒案件。

3、采取绑架、恐吓、威胁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4、持枪杀人案或重要涉枪案。

5、县(处)级及以上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发生非正常死亡、刑事案件等;国家公职人员严
重违法违纪事件;
6、影响较大的军警民冲突事件;行政执法单位因执行公务引发的严重对立或矛盾冲突。

7、市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特殊群体发生非正常死亡、刑事案件等。

8、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较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9、有组织团伙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案件。

10、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中毒的投毒案。

11、公共场所、重要设施发生的爆炸案。

12、案值300万元以上的走私案;案值200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后果严重的制假、
贩假案。

13、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14、非法捕杀、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造成灭
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5千克以上、海洛因或冰毒3千克以上的涉毒案件。

16、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17、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
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8、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重大刑事案件。

19、抢劫金融机构、运钞车或抢劫现金50万元及以上、财物价值100万元及以上的抢劫
案。

20、涉及职务侵占100万元及以上的携款潜逃案。

21、涉及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证券违规操作案;数额较大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非法
集资案。

22、抢劫和盗窃国家重要部位;劫机、劫船(车)、暴狱、劫持人质及纵火等情节恶劣、
影响较大的犯罪案件。

(五)影响稳定的舆情类
1、互联网或媒体上有较大负面影响的涉及我市信息和歪曲我市对外形象的报道。

2、市内利用互联网、移动电话或其他现代通讯工具散布有一定影响的反动言论,串联、
煽动、组织非法活动的短信、跟帖或谣言。

3、外国和港澳台媒体到我市采访敏感性问题的动向及针对我市某方面工作的负面炒作。

4、群众反映较集中或重复反映的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热点、难点问题;特殊时期特
殊群体的思想状态和动态等。

(六)其他
1、其也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安全隐患。

2、其他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
况的事件。

上述信息均属重要紧急信息,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扣压信息和阻拦、延误上报,要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现象发生。

此外,对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其也重要信息,要加强分析研判,及时上报。

除了紧急重要信息外,各县(市、区)、市政府系统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报送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性信息;反馈国家、省、市各项新出台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领导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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