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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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行政执法与刑
事司法衔接工作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北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1.20
•【字号】江北府发〔2017〕4号
•【施行日期】2017.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北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细则的通
知
江北府发〔2017〕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江北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0日
江北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江北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下称两法衔接)工作,加大对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室、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1〕39号)的规定,结合江北区两法衔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北区两法衔接信息监督平台(下称监督平台)联网行政执法机关以及重庆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联网行政执法机关(下称市级双打平台)办理的涉嫌刑事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区政府法制办、区检察院为江北区两法衔接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动两法衔接工作开展。
第四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由监督平台各联网机关确定一个科室作为联系科室,并分别确定一名科室领导作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日常联系及事务性工作。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为总结交流工作情况、反馈监督平台录入情况、协调解决两法衔接中遇到的问题。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五条平台联网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并抄送区检察院。
平台联网行政执法机关向区公安分局移送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事实发生。
第六条平台联网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第七条平台联网行政执法机关向区公安分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5日内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区检察院。
平台联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区公安分局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各联网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八条区检察院发现平台联网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与相关单位协商,并可以派员调阅、查询有关案卷材料;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提出建议依法移送的检察意见。
平台联网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之日起5日内将案件移送区公安分局,并将执行情况通知区检察院。
第九条区公安分局对平台联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区公安分局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区检察院。
区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平台联网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区公安分局不予立案决定不当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复议,区公安分局应当在接到复议请求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提请复议的行政执法机关。
对于区公安分局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平台联网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建议区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
第十一条平台联网行政执法机关建议区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应当提供立案监督建议书、相关案件材料,并附区公安分局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及说明理由的材料,复议维持不予立案决定的材料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材料。
区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二条区检察院在收到平台联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后,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区公安分局说明不立案理由,区公安分局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7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区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区公安分局书面说明后15日内作出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作出审查结论5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作出审查结论后5日内书面通知区公安分局立案。
区公安分局应当在接到立案通知书后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副本送达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在收到立案决定书副本后5日内,将监督结果书面告知相关行
政执法机关。
第十三条区公安分局在查办违法行为过程中,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四条区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并可以提出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
第三章信息共享与协作配合
第十五条平台联网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江北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监督平台运行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监督平台管理的会议纪要》、《重庆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将相关信息录入监督平台。
第十六条平台联网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将已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与实体处理流程同步实时录入监督平台,并将移送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的案件信息,对不立案决定有异议提请复议或者要求区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信息录入监督平台。
第十七条区公安分局负责及时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是否立案的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决定,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后的相关决定,对移送案件提起批准逮捕情况、移送起诉的决定录入信息监督平台。
第十八条区检察院负责将案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信息,立案监督案件的信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咨询案件的回复意见等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监督平台。
第十九条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平台联网行政执法机关、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应当在各自做出决定后的7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监督平台。
第二十条平台联网行政执法机关和区公安分局在查办相关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包庇纵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区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就刑事案件管辖,立案追诉标准,法律适用,证据的固定等问题咨询区公安分局与区检察院;
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可以就案件办理中涉及的具有行业性、专业性的问题咨询相关行政执法机关。
接受咨询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回复专业咨询。
第四章执法监督
第二十二条区检察院、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对各联网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督察,区检察院负责提供各联网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情况,区法制办根据区检察院提供的情况对各联网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区政府法制办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以适时组织人员对各联网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督察,通过查询各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台账,督察各行政执法机关案件信息录入监督平台情况、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称平台联网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江北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监督平台运行暂行管理办法》中确定的监督平台一期联网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我区并入市级双打平台的各行政执法机关。
因两级平台联网行政执法机关有交叉重叠,原则上两个平台涉及罪名重叠的案件以使用市级双打平台为主,其它非重叠罪名案件根据职能按需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实施后,江北区之前有关两法衔接工作的文件继续有效,但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