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教师国境外进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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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教师国(境)外进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专任教师队伍的知识、能力结构,为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提供一支更具国际化视野的高层次人才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坚持按需培养,学以致用的原则,研修内容须与所从事工作紧密联系,专业对口。

(二)学校鼓励优秀教师赴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及进行为期6个月至一年的进修、访学,以加强与国际学术前沿的联系。

(三)教师的国(境)外进修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选拔、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方式。

二、选送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学校在编教师,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心健康。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受聘学校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3.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具备较强的外语听说读写的交流沟通能力,外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2)外语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3)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4)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者,成绩达到申请研修学校规定的标准。

(5)通过学校组织的英语选拔考试。

(6)赴港澳台地区研修的对外语水平不作要求。

4.校级及以上各类人才项目培养人选优先。

(二)申请人选可自行联系国(境)外进修单位,自行联系的进修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1.申请人的国(境)外接受高校原则上应为世界排名前400强高校或高水平研究机构,或学科排名世界前100强高校。

2.研修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应提供境外接受高校的邀请函。

三、申请程序
(一)公派出国
1.公布选派信息。

按照国家、省、市上级文件要求公布相关信息;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培训计划和实际需要,公布选派信息。

2.个人申请。

教师根据选派条件,提出申请,填写研修申请表。

3.单位推荐。

各二级单位根据选派条件和要求以及培训计划,讨论通过后在本单位公示3天,将推荐人选申请表交人事处。

4.专家评审。

学校人事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派出人选。

5.学校审批。

人事处审核后将专家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批。

6.公示结果。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7.签订协议。

人事处根据上级或学校文件规定,组织进修人员签订相关协议书。

8.行前教育。

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人事处做好进修人员出国前的行前教育工作。

9.出国(境)手续办理。

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指导、协助进修人员办理出国(境)的相关手续。

(二)自费出国
1.个人申请。

教师根据个人进修计划,提出申请,填写进修申请表。

2.单位审批。

各二级单位根据教学安排,讨论通过并公示后,将申请表交人事处。

3.学校审批。

人事处审核后将申请表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4.签订协议。

自费出国进修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出国进修协议书,进修期满后须回校工作。

四、派出要求
(一)教师出国(境)进修前须签订《出国进修协议书》,并在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二)教师出国(境)进修前,应按相关文件要求根据进修类型及时长,向学校缴纳相应保证金。

如未按期回国,根据协议书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进修经费及支持政策
(一)进修形式及经费
1.国家、省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在境外的费用资助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资助的留学奖学金标准执行;国家、省、市专项项目资助进修人员费用资助按照国家、省、市相关项目资助经费标准执行;学校确定的进修项目,根据进修项目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经费资助;自费出国进修申请者应承担本人出国进修期间全部费用。

2.公派出国(境)外进修人员的实际发生期限少于获准期限的,以实际发生的月份计算资助经费。

超出获准期限的,学校不再追加资助经费。

(二)支持政策
1.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在规定进修期内除岗位津贴外其他薪酬照发(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科研工作量按实际完成情况计算(仅计算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教师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可照常参加岗位聘任、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若对方单位提供薪酬待遇,学校可根据相关协议研究确定薪酬具体发放情况。

进修期满回校工作后按进修项目文件规定进行相应的奖励。

2.自费出国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时间不得超过进修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学习期间停发工资、津贴,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博士学位后回校工作补发工资、津贴等,奖励五万元;自费出国研修、访学者,出国期间停发工资、津贴,回校工作后补发工资、津贴。

学校不支持自费出国攻读硕士学位。

3.具有6个月及以上国(境)外进修经历的教师在申报各类科研项目、人才工程项目、晋升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六、管理考核
(一)教师出国(境)研修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1.教师出国(境)后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外事规定和纪律,并遵守签订的《出国进修协议书》有关约定,自觉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管理,并保持与学校联系。

进修人员原则上不得携配偶或子女出国(境)进修,因特殊原因必须携带的需提交导师书面同意函。

2.进修期为6个月的进修人员,确因研究课题或学习任务尚未完成,需要延长进修期限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并附国(境)外进修机构或导师的邀请信及资助证明,经二级学院同意后,由人事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时间不超过6个月。

3.出国(境)外进修的教师应每季度向二级学院汇报一次进修进展情况。

(二)进修教师按期回校后,学校退还保证金;未经批准逾期未归或私自回国者,保证金不予退还。

因特殊情况须提前回校,应提前报学校批准,并退还规定的资助经费。

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进修而提前回校,学校将视情况追究责任,并追偿相应资助经费和违约金。

出国(境)外进修的教师未经学校批准而滞留境外不归,将从应回校之日次月起停发国内工资、津贴等待遇。

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的,将作自动离职处理,学校将按协议书约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或根据《徐州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三)出国(境)进修的教师本人应在回国后一周内到所在学院及人事处报到、销假,持因公护照出国的应将因公护照上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时提交3000字以上培训总结和科研成果(附相关证明材料)及培训期间导师总结评语,并在二个月内组织进修内容相关的学术报
告会。

(四)进修人员由所在部门按照当年学校年度考核实施意见进行考核。

公派境外研修一年及一年以内的,服务年限连续计算,可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五)出国(境)进修教师回校后三年内应在教学、科研方面完成以下目标中第1条及2-4条中任一条:
1.开设或主持建设一门双语课程,或开设一门反映学科(专业)前沿的新课,或翻译并出版一本本学科(专业)专著。

2.以第一作者、第一单位发表与本次进修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中文核心至少3篇或SCI(CSSCI)1篇,中文核心1篇。

3.主持至少一项省级以上教研、科研项目。

4.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一,有证书)。

(六)进修回校后,相关奖励经费分三年发放,前两年分别发放奖励经费的20%,三年期满进行进修目标考核。

考核合格者,发放其余60%的奖励经费;考核未完成任务的,其余奖励经费不再发放。

(七)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回国服务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中的其它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学校偿还相应的资助费用并支付协议规定的违约金。

服务期限不满离开学校者,除交纳违约金外,还必须交回出国(境)资助费用和出国(境)期间学校(补)发给的工资、津贴等收入。

进修之前未满的其他协议服务期须累计。

七、其它规定
(一)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出国(境)进修人员,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二)出国(境)人员办理好出国(境)手续后,须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申请者离校时间以申请者本人填写的《徐州工程学院请假申请单》批准时间为准,凡不通告准确离校时间而出国(境)者,按旷工处理。

(三)各二级单位可在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进修办法。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徐州工程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暂行办法》,学校原有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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