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06年5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提高规划课题的研究水平和效益,促进教育科学的快速发展和繁荣,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结合武汉教育科研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三个服务”原则,积极探索,锐意进取,为实现武汉教育现代化,促进武汉教育改革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第三条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武汉地区的教育工作者和相关研究机构人员,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兼顾普及.
第四条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注重“三个结合”,即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和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是全市教育科研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市教育科学工作,制定我市教育科研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全市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组织课题鉴定,开展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重要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教育科研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建立健全武汉市教育科学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根据武汉市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对重大项目进行研究、评估和提供学术咨询.在学术委员会基础上建立全市教育科研专家库.
第七条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是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市规划办设在武汉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全市教育科研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同
时还要履行市教育科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能.
第三章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八条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发布,规划执行期间,每年组织一次滚动课题的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立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专项课题。

市委、市政府及教育部门急需研究的少数重要课题,由领导小组特别委托,单独立项、委托研究.根据需要给予部分重点课题和专项课题适当经费资助。

凡被列为国家、省级重点课题项目,亦列为市重点课题.
第十条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要以我市教育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性、对策性和实证性研究,重视幼儿园、中小学及职业学校一线教师的实践研究,鼓励新兴交叉及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应用.选题要把握学科前沿和改革实践需要,具有一定创新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申报、立项
第十一条申报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学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是区教育行政及科研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

不具有中学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有两名中学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课题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在课题研究中担任实质性工作。

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专业素质,科研能力强,无不良记录。

2.课题负责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但可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课题研究)。

承担了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未按规定结题者,原则上不能申报新项目。

特殊情况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再由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裁决。

3.重点课题的负责人原则上须承担并完成过市级及以上重点课题;多次承担并高质量完成过市级及以上一般课题者,如有本区教育科研业务主管领导书面推荐,也可申报.
第十二条申请自筹经费课题,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保障证明.
第十三条凡已在国家和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立项的课题,不再参加市规划项目的申报,但须将申报材料和立项证明交本区教育科研机构审核后报市规划办备案。

第十四条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自申报公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工作,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第十五条《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审批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填写要求:
1.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

《申请书》可向市规划办索取或从武汉教育信息网(htt://www.whjy。

net)上下载.
2.每个课题限报一名课题负责人。

课题组成员的填报须征求本人意见.《申请书》须有课题负责人签名,经所在单位(如课题研究成员来自多个单位,则以主要参加者的所在单位为主)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
3.明确课题完成时限.根据课题性质和成果形式,以研究报告或论文为主要成果的应用研究、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研究等,完成时限一般为2—3年;需要进行一定周期的实验研究或以专著为主要成果的研究一般为3-4年。

4.“申请书活页”部分不得出现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姓名和单位名称.
5.集体和个人都可申报.在规定日期内,由区教育科研机构审核后向市规划办统一申报。

市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申请书。

6.项目申请实行随时受理、集中评审的办法,每年集中审批一次,10月30日前受理的项目,当年12月中旬前审批完毕。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课题不予立项:内容和成果为一般性工作研究;在八五、九五、十五规划中其课题已多次重复立项,本次申报无新的研究内容.
第五章评审
第十七条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

市规划办从市科研专家库每次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凡申请本年度课题的学科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该次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市规划办负责组织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

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和分类。

市规划办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申请书》的填写情况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活页匿名初评。

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活页论证部分进行匿名初评,市规划办按照初评分值高低选出立项数两倍的《申请书》,进入会议综合评审。

3.会议综合评审。

对进入会议综合评审的课题,先由主审专家分别介绍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协商,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定立项课题。

学科评审组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专家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采取多数同意,即为通过。

对会议综合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学科评审组签署评审和建议立项意见,提出资助经费建议。

课题资助额度依据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平均资助强度和立项课题的实际需要确定。

4。

市规划办对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和资助额度行使最终审批权。

第二十条一般课题一部分由市规划办组织相关学科专家综合评审,根据评审指标进行评审和推荐;另一部分立项指标分配到各区教育科研机构,由其依据评审指标及要求组织推荐。

市规划办将上述两部分推荐课题汇总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
2.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以保密。

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

3.不得收受礼品、礼金及购物券等.
第六章课题管理
第二十二条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

市规划办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

重点项目和部分专项课题由市规划办会同项目承担人及所在单位共同管理,日常管理以项目承担人所在单位和区教育科研机构为主。

一般研究项目由项目承担人所在单位及区教育科研机构负责管理。

所有列入规划的课题都要按照本《办法》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三条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主动接受本单位的领导和管理.还应尽快确定课题实施方案,在两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报告按第二十二条规定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负责人、区教育科研主管领导研究课题所需人力、物力和经费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研究过程顺利实施.市规划办给予的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符合财经规定和纪律,接受财务检查和监督。

经费使用的一般范围是:完成课题必须的资料费、小型研讨会议费、调查差旅费等。

第二十五条课题重要活动、阶段重要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每年11月底前,课题负责人应提交年度研究进程报告和下年度工作安排,经所在单位及区教育科研机构签署意见,报送市规划办。

市规划办对课题研究和各区教育科研机构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或中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区教育科研机构审核,报市规划办审批:变更课题负责人;改变课题名称;改变成果形式;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变更课题管理单位;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规划办撤销课题:研究成果
有严重政治及社会问题;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与批准的课题严重不符;故意拖延拒不结题。

对上述情况市规划办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该项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研项目,有经费资助的项目,将酌情追回部分经费。

第二十八条市规划办在受理课题申报和验收结题颁发结题证书、成果证书的同时,适当收取课题评审费和证书工本费.
第七章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九条武汉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均由市规划办组织鉴定。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填写《武汉市教育科学研究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可向市规划办索取或从武汉教育信息网上下载),并提供鉴定材料,由区教育科研机构审查后报送市规划办.
第三十条成果鉴定要求:
1.成果鉴定(评审)分现场会议评审、通讯评审和专家结题、验收等形式。

2.鉴定方式根据需要由市规划办与课题组协商确定。

建议:一般课题采用通讯结题,重点课题和专项课题既可采用通讯方式,也可采取现场会议评审结题.
3.课题组先行提出鉴定专家初步意见,再由市规划办具体确定.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超过7人。

专家组成员从市规划办相应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课题组成员及主要指导、顾问不能参加鉴定工作。

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4.鉴定材料包括研究报告、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须提前1个月提交市规划办.
5.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课题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市规划办综合鉴定专家意见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

第三十一条经市规划办综合专家鉴定不予结题的课题但确有修改基础的成果,课题负责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由市规划办组织二次鉴定。

二次鉴定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项。

对专家鉴定不予结题且
无修改价值的课题,由市规划办与区教育科研机构协商撤项。

课题负责人对不予结题的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复议。

课题负责人申请复议要以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有3名及以上具有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联名提请或相关委托管理单位提请,市规划办可重新组织专家鉴定。

同一课题成果只能复议一次。

复议结果作为该课题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三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予鉴定:获市政府及行政部门评定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成果的主要结论已被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采纳;有证据表明研究成果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申请免于鉴定的课题也应填写《武汉市教育科学研究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并说明理由,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经专家鉴定准予结题的和批准免于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

结题验收时,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最终成果、研究报告及经费决算等资料(一式三份)一并送市规划办.验收合格,市规划办向所在单位颁发《武汉市教育科学研究结题证书》,向课题负责人及主要研究成员颁发《武汉市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证书》。

第八章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四条市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组及所在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全市教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先导作用;充分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报道,支持优秀成果的出版。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界广泛宣传;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报告或学术研讨,促进教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五条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每五年组织两次(中期一次,末期一次)全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比、表彰。

市重点课题成果参评不受评比指标分配数额限制,有关评比、表彰的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1.市教育科学学术委员会负责全市教科研优秀成果的评比、表彰,市规划办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匿名方式评选(即所有参评作品一律不署名,由市规划办统一编号)。

评选过程一般采取先分学科组初评,再交叉复议,
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确定授奖的项目及等级。

2.评选结果经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后,对获奖者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

3.获奖专著、论文、调研报告、研究报告、软件等作品将陆续刊登在《成才》、《武汉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学报》上。

根据需要和可能,有选择地汇编出版。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