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采集上报主要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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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数据采集上报主要工作流程
一、数据采集上报主要工作流程
1、登录数据采集系统。
系统登录方式和登录账号请与厅信息中心联系,原则上每单位分配一个账号。
2、信息采集及确认。
单位经办人员通过数据采集系统打印《数据采集表》,核对个人信息、填写空缺栏目,并由参保人本人签字确认,单位盖章审核。
经办人员根据确认后的《数据采集表》将信息补充完善到数据采集系统,并在系统中完成【确认】操作。
3、照片审核。
省人社厅信息中心根据《社会保障卡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见附件),对各单位确认后的照片进行【审核】。
4、数据上报。
单位经办人员将审核通过后的人员信息通过数据采集系统进行【上报】,上报时须选择对应合作银行。
5、提交纸质材料申请制卡。
单位经办人员将纸质《数据采集表》及封面(封面可通过采集系统打印)提交省人社厅信息中心,封面信息须与数据采集表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省人社厅信息中心对封面信息、数据采集表总数量、系统中上报数量进行
核对,审核通过后(三者数量一致),接收纸质申报材料。
若本次上报的制卡数据中,不存在关键信息变更情况(关键信息为身份证号、姓名、民族),则进入制卡流程。
6、关键信息变更。
若本次上报的制卡数据中,存在关键信息变更情况,应同时向省医保中心提交《关键信息变更申请表》(申请表可从数据采集系统下载、打印),并按省医保中心业务经办流程要求填写相应变更材料,履行变更手续。
省人社厅信息中心接收到省医保中心对《关键信息变更申请表》的变更确认后,在数据采集系统中完成【变更确认】操作,进入制卡流程。
7、正式制卡。
省人社厅信息中心根据数据采集系统中单位上报的数据,按照《安徽省社会保障卡制发卡操作流程暂行规定》组织制卡,具体领卡时间另行通知。
二、有关问题说明
1、采集数据项说明。
本次数据采集信息项共14项,其中姓名、性别、民族、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照片等为必采项。
14项数据中,已在省直医保业务系统中登记的,直接打印在《数据采集表》上,参保人需对这些信息进行确认,确保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未在系统中登记的,作为采集表空缺项由参保人填写。
2、相片标准说明。
相片质量标准须符合《社会保障卡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电子相片提交数据采集系统时,文件扩展名须为小写的“jpg”,尺寸为358×441,大小在15—35K之间。
3、合作银行选择说明。
各参保单位自行从全省入围的七家合作银行(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邮储银行安徽省分行)中选择本单位新卡金融功能的对应银行。
每个参保单位只能选择一家合作银行,具体银行开户网点由合作银行省级行确定。
4、数据修改说明。
各单位提交的个人信息经审核通过,原则上不能修改,如确实需要修改,须提交书面修改申请说明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
数据进入制卡环节后一律不得修改。
5、补充采集说明。
数据采集期间,单位新增参保人员,将另行安排批量补充采集;参保人员发生减少的,《数据采集表》中相应减少的人员信息不需采集上报。
本次数据采集结束后,单位新增制卡或补卡,参照原社保卡经办流程,到省人社厅信息中心办理新卡的申请、挂失、补卡等相关手续。
6、PIN码说明。
PIN码为社保卡个人密码,存储于卡内芯片中,是社保卡安全保障机制之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医保结算交易流程的通知》(人社信息函〔2012〕38号)文件要求,新卡在进行医疗保险交易结算时,应输入PIN码。
PIN码初始值为123456。
为了用卡安全,系统限制使用初始密码123456进行医保结算,持卡人须在新卡正式使用前,及时到省社保卡管理窗口、两定机构或其他服务窗口修改PIN码。
在使用过程中,连续10次输错
PIN码将导致自动锁卡。
若发生锁卡或忘记PIN码,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社保卡管理窗口进行解锁或重置。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制证用数字相片的样式、规格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的受理、制证及应用系统的开发与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为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ISO/IEC 1794-5:2005 面部图像数据
ISO DIS 10918-1 CCITT建议 T.81连续色调静止图像的数字压缩和编码
ICAO9303 国际民航电子护照标准
GA 461-2004 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制证用数字相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信息采集和制证使用的申领人近期六个月内彩色正面免冠头像的数字化图像文件(简称数字相片)。
3.2 脸部宽
左右脸颊(耳朵与脸的连接处)之间的距离,也就是在脸颊两边画直线,脸部宽为两直线(直线平行于图像高边缘)之间的距离。
3.4 头顶发迹
头的顶部(含头发在内)。
3.5 双眼连线
左眼中心和右眼中心的连线。
4 样式、规格及要求
4.1 样式及规格
标准数字相片样式见图1。
图1
4.1.1 规格
358像素(宽)*441像素(高),分辨率350DPI。
4.1.2 颜色模式
24位RGB真彩色。
4.1.3压缩方式
采用JPEG压缩技术,压缩品质因子70(品质因子取值范围0~100),一般相片的文件大小为14K~40K。
4.1.4头像大小及位置
人像在相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脸部宽度179~255像素,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缘7~21像素,双眼连线中点距离图像左边缘为162~196像素,双眼连线距相片下边缘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7像素,(当头顶距相片上边缘距离与眼睛距下边沿的距离不能同时满足要求时,特殊情况下可切除部分耸立过高的头发)。
4.1.5一般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数字相片通过数码照相采集的申请
人在六个月内拍摄的正面免冠彩色头像。
要求头部占图像尺寸的2/3左右,人像露双肩和双耳;双眼睁开正视前方并保证瞳孔清楚可见、中性表情、人像清晰、色彩自然、层次丰富、无明显畸变;在脸部或背景上无阴影、亮点或反光;对比度和亮度适当。
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但必须将双眼清楚显现出来;眼镜不能反光或为有色镜片,不能为色彩过深的宽边镜框。
确保人像面部可见,双耳可见,不允许有遮盖面部的覆盖物、头发、头饰或脸部饰物(如耳环,头巾等),因宗教原因或医学因素不能摘除的,应保证人像面部特征可见。
照相者坐姿端正,双肩等高平行,眼睛平视看镜头,表情自然,不允许斜视、闭眼及皱眉等不正常表情。
照片清晰、脸部布光均匀、不偏色。
着装颜色应区别于白色背景。
幼儿的照片不能有玩具,椅背以及他人出现。
样图详见附录1
4.1.6 背景、边框
白色背景,无边框。
4.1.7 清晰度
人像轮廓及面部特征点清晰可见。
附录1:相片样本及规范说明
1. 裁切后的图像需符合头像大小要求
正确 头像偏大 头像偏小 头顶距过大 头像偏右不居中
2. 人像需正面露双肩,双肩需等高,
正确 一肩高一肩低 头抬过高 头右歪 头向右偏
3. 双眼睁开正视前方并保证瞳孔清楚可见
正确 眼睛睁开不自然 眼睛向左看 眼睛向上看 闭眼睛
4. 背景需为纯白色
正确 背景不为纯白 背景处理不干净 其它颜色背景 相片中有字体
5. 人像需为中性表情,可微笑,但不建议露齿。
正确 微笑过度 抿嘴 表情不自然 皱眉
6. 人像清晰、色彩自然、层次丰富、无明显畸变。
在脸部或背景上无阴影、亮点或反光;
对比度和亮度适当。
正确 人像模糊 人像偏青 人像偏蓝 人像反光
正确 曝光过度 曝光不足 对比度过大 对比度过小
正确 锐化过度 左脸有阴影 右脸有阴影 背景有阴影
7. 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但必须将双眼清楚显现出来;眼镜不能反光或为有色镜片,不
能为色彩过深的宽边镜框。
正确镜片反光镜框挡住眼睛镜框过宽颜色过深
8.确保人像面部可见,不允许有遮盖面部的覆盖物、头发、头饰或脸部饰物(如耳环,头
巾等),因宗教原因或医学因素不能摘除的,应保证人像面部特征可见。
正确扎头巾戴帽子围围巾戴墨镜
正确双耳不可见头发挡住眉毛眼睛戴耳环戴发夹宗教服饰不要遮挡住五官并应保证面部轮廓可见,不要在脸上留下阴影
正确五官不可全见面部轮廓不可见饰物在脸部留下阴影
9.建议穿深色衣服拍照.不建议穿颜色过浅以及领口过低之类衣服拍照.
正确衣服过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