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课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婚姻法讲课稿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组成家庭最基本、最稳固的关系就是婚姻关系,而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就是《婚姻法》,《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于1950年4月13日公布实施,现行的《婚姻法》于1981年1月1日起实施,2001年4月我国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正。
我们现在适用的便是2001年修正后的新《婚姻法》。
下面我将分四部分为大家对现行《婚姻法》进行简单的讲解。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
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五项基本原则。
为保障基本原则的贯彻执行,《婚姻法》中还设立了六项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3.禁止重婚,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5.禁止家庭暴力,6.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其次,我们来讲一下结婚的内容。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
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那么一个有效的婚姻应该包括哪些要件呢?
答案就是--既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又要履行法定的程序。
法定条件包括:双方必须自愿,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我国规定结
婚的年龄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法定手续则是指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这条规定强调的是男女双方一定要亲自、本人到场登记,否则就不能领取结婚证书。
符合了法定条件,履行了法定手续的婚姻是有效的,反之,
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对无效婚姻的情形
做出了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
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若出现了以上四种情形,大家应该注意了,这样的婚姻就是无效的。
其次《婚姻法》第十一条还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即因胁迫结
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
婚姻。
下面我们来看几段动画短片。
(放短片,3个,约3分钟)
以上几段短篇就形象地讲解了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况。
谈到结婚就不得不说到我们当地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婚
前给付彩礼。
其实“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
财产纠纷”。
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视频。
(放视频,约4分钟)
为解决彩礼纠纷,2004年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
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
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
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
婚为条件。
”本案中,张某与陈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
张某家人有权要求陈某返还彩礼。
再次,我们来看一下家庭关系方面的内容。
在家庭关系中,我们首先重点讲解一下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分为两大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
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则对夫妻个人财产做出了规定:(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
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
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通过法条的讲解大家应该大致明白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
财产的范围,但具体到实务中要怎样认定呢?大家应该对房屋的归属问题都比较关心,因为房屋是最有价值的夫妻财产,也是众多矛盾纠纷的争议标的物,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
也对房屋产权问题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在民众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我们在此重点对房产纠纷问题做单独讲述。
下面我们先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夫妻间赠与房产的处理
2005年,韩某(男)和戴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不久领
取了结婚证书。
韩某结婚前在长乐路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婚后双方一起在箍桶巷购买了一套住房。
戴某要求韩某把其婚前所有的长乐路房屋赠送给自己,获得韩某口头允诺,但未去房产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戴某反复要求韩某去办理,遭到韩某拒绝。
戴某认为韩某说话要算话,便起诉到法院,要求韩某履行约定,
将长乐路房屋过户到她名下。
法院会如何判决?
解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而《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
销赠与。
据此,法院判令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
父母对子女的爱很无私,新婚小两口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买房,而有能力的父母便会自己出资为子女购房,很多父母都会有一个顾虑,这婚后为自己的子女购买的房屋到底归自己的子女个
人所有呢?还是归这小夫妻共同所有呢?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我
们解读一下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如何认定?
案例二: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认定
小丽与小刚于2010年1月认识,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一子。
小刚的父母为了让二人的生活条件变得更舒适,出资为小两口在越秀区购臵了一套价值近300万元的房子与小汽车一辆,上述房屋与汽车均登记在小刚名下。
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
由于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
小丽一直没有安全感,便要求加名登记。
但小刚不同意,双方矛
盾进一步加剧。
小丽一纸诉状将小刚告上法院,提出离婚,要求
平分房产与汽车。
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解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
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庭审中,小刚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买房情况说明、其父亲
的银行卡流水查询单等证据,证实上述房屋与汽车由小刚父亲购
买的事实。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越秀区法院认
定该房屋与汽车属小刚的个人财产,驳回小丽关于分割房产与汽车的诉讼请求。
现在的房价涨得很快,但结婚是人生大事,男方在婚前都会购买购买一套房屋作为婚房,一般普通的工薪阶层不能一次性付
清房款,需要通过贷款来买房,那我们接着再来看看一方婚前贷
款所购买的房屋到底应如何归属?
案例三: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归属
2001年,张某(男)和孙某(女)经人介绍,步入了婚姻
的殿堂。
婚后,双方居住在由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
如今,双方
因家庭琐事闹得不可开交,直至诉至法院。
双方争议的焦点便是房产归属。
该房产系婚前张某签的购房合同,首付由张某支付,
但该房存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部分贷款,目前还有贷款没有还完。
当年50万买的房子如今已经增值到140万了,这个房屋该如何分配呢?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
解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
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经查,夫妻双方经济上是各自独立的,还款是从各自收入中拿钱一起还,共还了40万左右,双方还款比例大约在3:2,按照这个比例,增值的90万,男的要给女方补偿约36万,加上共同还款中女方出的16万多,最后一共给女方52万。
法院将房屋
判给了张某,而共同还款部分作为债权债务处理,增值部分根据双方婚后还款比例予以分割,张某需按比例将共同还款部分及房
屋的增值款补偿给孙某,并承担未来贷款的还款义务。
面对法院的判决,双方心悦诚服,和平分手。
法官解释说,如果夫妻双方经济不独立,是混在一起的,就
要根据婚姻法39条,视实际情况处理。
39条规定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下面这段短篇也体现了《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适用。
(放视频--首例争房案,女方被驳回,约3分钟)
我们讲解完了夫妻财产关系,再来看一下由婚姻而引起的人
身关系。
由于时间有限,我们只侧重讲解一下生育权。
大家先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四:生育权纠纷
詹某与陈某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6月28日登记结婚。
因婚前认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婆媳关系紧张,
夫妻也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架和打架,詹某于2012年10月20日回娘家居住,陈某随后外出打工,夫妻有时通过电话联
系。
2013年2月19日,詹某觉得自己婚姻不幸福,在没有告诉
陈某的情况下,将已怀孕2个多月的胎儿流产,并于今年9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法庭上,陈某非常气愤,认为詹某擅自
流产的行为是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要求妻子对自己进行赔偿。
法院应该怎样判决?能否支持男方的诉求?
解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
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詹某出于自己的意愿终止妊娠,陈某不能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要求损害赔偿,经法院调解后,詹某撤回离婚诉讼。
法官解释,生育权包括:生育知情权、生育方式选择权、生
育请求权、生育调解权、生育隐私权、生育健康权、生育保障权、生育决定权等。
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只有妇女才享有生育的决定权。
最后,我们来讲解一下离婚的内容。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的方式分为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但准许离婚的标准只有一个——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准予离婚的
情形。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但《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对离婚作出了一条限制性规定,即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我们要注意这条法律的限制主体只有男方,若是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不受这条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往往会涉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财产的分配等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婚姻法》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
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确定的总体原则为: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
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
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但是不论孩子的抚养权归谁,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
离婚而消除,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不因离婚而灭失。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对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处理作出了原则
性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
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于财产分配问题,我们在家庭关系中的夫妻财产中已
经讲解,现不在赘述。
在这里我给大家讲解一下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这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 播放视频,约 1 分钟)
李阳违反法律规定重婚,并对自己的妻子事实家庭暴力,最终为自己“疯狂”的行为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这个案例也提醒我
们大家,在遭受侵害的时候,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的讲课内容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