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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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联系和协调,规范业务联系程序,保障水灾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

第三条业务联系指的是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协调。

第四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五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充分发挥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主体作用,促进各方合作共赢。

第六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应当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业务联系机构
第八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主要由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和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是业务联系的最高机构,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和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办公室是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的牵头单位,负责具体的业务联系工作。

第十一条煤矿地测防治水领导小组和业务联系办公室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章业务联系程序
第十二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程序包括信息交流、协商讨论、业务合作和问题解决等环节。

第十三条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和业务联系办公室应当通过会议、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信息交流。

第十四条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和业务联系办公室应当通过会议、磋商等方式进行协商讨论。

第十五条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和业务联系办公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业务合作,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和业务联系办公室应当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做好记录和汇报工作。

第四章业务联系职责
第十七条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制定防治水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作。

第十九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和发布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的相关信息,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业务咨询。

第二十条煤矿地测防治水业务联系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水灾预警和防治工作的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一条煤矿地测防治水领导小组和业务联系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联系档案,定期进行评估和整改。

第五章业务联系考核
第二十二条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和业务联系办公室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和业务联系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成果。

第二十四条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和业务联系办公室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和评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和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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