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物流配送中心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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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物流配送中心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降低费用、压缩成本,按照省、市局(公司)关于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及省、市局(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所属各类机动车辆。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四条中心车辆管理岗位设置:综合部、送货部分别设置车辆管理员,综合部车辆管理员担负对公务用车的管理,监督送货车辆的管理,负责中心所有车辆的建档工作,并做到一车一档,资料齐全。

送货部车辆管理员负责对送货车辆的管理。

共同负责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及技能培训,并对其落实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等情况,按照中心制定的考核标准,每月进行车辆使用及日常维护的考核,并每季度进行一次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五条机动车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灭火器具并定期检查和灌充,保持性能完好。

第六条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经检验合格,领取牌照、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年检。

第七条机动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持有与所执行任务相符的《机动车派车单》。

公务用车由综合部车辆管理员负责填发。

送货车辆由送货部车辆管理员根据卷烟配送量,合理调配车辆、司机,每天统一填制《派车单》。

车辆管理员对所派车辆安全状况和驾驶员健康状况进行把关,严禁驾驶员、机动车带病上路行驶。

第八条车辆管理员每月对所分管车辆的状况、配备的附件进行全面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每季度共同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九条机动车辆技术标准按《河南省烟草行业机动车辆检查标准》执行。

严格执行“三检制”,即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做好对车辆的卫生保洁,保持良好的车框车貌。

第十条车辆燃油,实行加油卡定点加油制度;车辆维修,实行派修单制度;车辆遭遇意外,实行即时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各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在外过夜,特殊情况需在外过夜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送货车辆只限于卷烟的配送,不得用于办私事或接送其他人员,单位所有车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内外勾结,给其它部门和个体商户私批私购卷烟提供方便。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三条确定或聘用机动车驾驶员时,执行《河南省烟草行业机动车辆驾驶员工作标准》,并经过单位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时,除持有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外,还须持有行业统一制发的《烟草系统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及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上述证件按规定年限定期审验,有其中一证审验不合格者,取消驾驶资格。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范,服从交通部门管理,认真驾驶、精心养护车辆,不得私自将车辆转交他人驾驶。

第十六条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做好出车前、行使中和收车后车辆检查工作,如实填写机动车辆行车日志,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九严禁”、“五不准”禁令。

“九严禁”为: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出车;严禁转借、涂改、仿造驾驶证、上岗证;严禁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开疲劳车;严禁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时行车;严禁开英雄车、赌气车;严禁抢超、抢快、抢道行驶;严禁下坡熄火滑行。

“五不准”为: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不准驾驶未按规定审验或审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接听手机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驾驶员实行驾驶补贴制度。

第十九条按省烟草局制定的统一档案模式,建立完善机动车驾驶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档案内容包括:驾驶员基本情况、驾龄、安全行驶公里、健康状况、教育培训、考核成绩、奖惩、事故登记和处理、调动变更等情况。

第四章车辆维修
第二十条车辆日常维修、保养由车辆管理员开具派修单(车辆出现机械故障,要先进行自修。

在自修不行的情况下,送货车辆由驾驶员申请,经技术部和送货部车辆管理员及两名以上司机进行会诊后,核实修理项目,送货车辆维修由配送部车辆管理员填写派修单,技术车辆管理员审核后,物料库加盖公章,报请分管领导审批。

公务车辆维修由综合
部车辆管理员填写派修单加盖公章后,报请分管领导审批,驾驶员凭派修单到指定修理厂修理。

技术部跟综督查修理情况。

私自修车,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车辆维修完毕,驾驶员要认真核查维修项目,检验车辆维修是否合格。

检验合格后,要对照维修单查看修理项目是否相符,签字认可,将维修回执单及换下的零部件带回中心交技术部签字核实。

第二十二条工作中,车辆发生故障,需报车辆管理员批准,在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到指定修理厂修理。

三日内(遇节假日顺延)补齐手续,送达修理厂。

第五章车辆油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综合部负责燃油的购买,使用按照公务、送货性质,实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车辆加油,公务、送货用车,由所属车辆管理员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车辆油耗,按照中心核定的百公里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六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中心机动车辆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由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调查组,调查事故情况及原因,协调交警、保
险相关工作,处理相关事宜,对事故责任人依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中心安委会。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必须迅速采取相应的抢救和保护现场措施,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事故处理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本单位车辆管理员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时,单位应向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和延报。

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或不服从交警管理,受到处罚者,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第三十条凡因修理部门对车辆维修不合格,所造成的事故和机械故障,由车管、安保和技术部门向维修厂家追赔全部经济损失。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车辆管理岗位及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奖惩,按照车辆管理和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进行奖惩。

第三十二条违反交通条例,不服从交警管理,受到罚款者,由个人承担;因不按规定地点停车,不经批准在外过夜,车辆被损、被盗,责任自负;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发生一次罚本车驾驶员100元,同时发生事故者,一切后果由驾驶
员自负;不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事故,除按行驶公里交纳费用外,一切后果自负,并按照上级职工岗位工作细则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赔付的(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实际损失),根据交警部门责任划分,驾驶员无责任的不处罚;对负责任驾驶员根据责任大小按不同比例进行处罚,即: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负全责承担15%,负主责承担10%,同责承担5%,次责承担2%;未经派车私自带车外出,由带车人承担1%。

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驾驶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待岗处理。

第三十四条给其他部门和个体商户私批私购卷烟提供车辆运输者,按照行业明示承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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