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实务 心得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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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的相关思考

——刑事法律实务心得5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本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通常情况下,它们相互独立、互不相干,各自依据不同的诉讼法予以解决。但现实生活中的某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常常出现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牵连,因此有必要对刑民交叉的案件予以关注,以便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从司法实践来看,刑民交叉案件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上加以理解:1、广义上的刑民交叉案件,有“质”的交叉,如某一行为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罪;也有“量”的交叉,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因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狭义上的刑民交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是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具体表现为同一主体实施的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分别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导致法律事实的牵连而成立刑民交叉;二是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而成立的刑民交叉。

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通常遵循“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犯罪事实时,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简言之,在公权与私权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公权,这是“先刑后民”最为基础的理论根据。显而易见,这也是重刑轻民、重公权轻私权的传统思维的体现。但其也有弊端:如因《刑事诉讼法》未确立缺席审判制度,倘若犯罪嫌疑人一直不能被抓获,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岂不是永远不能解决?

其实,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无论是实行“先刑后民”、“先民后刑”还是“刑民并行”,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每一种规则又不能涵盖所有的刑民交叉案件。不同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属性不尽相同,其具体做法也会有所不同。具体而言:1、当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不会出现矛盾,也不会产生相互影响和相互依赖,孰先孰后不会影响两种诉讼案件的顺利审结时,就应实行“刑民并行”的原则,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分别进行审理。2、当因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发生冲突,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时,应当实行“先刑后民”的原则。3、当因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必将以民事诉讼的处理为前提时,就应当实行“先民后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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