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篇一: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
学习《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心得体会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
案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并于2013
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具有很多的亮点,通过对新刑诉法的学习,将会对今后的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在于将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刑
诉法当中。
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权工作的重视。
刑诉法号称小宪法,在对人权的保障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
诉法绝不仅仅是提出一个口号,而是将这一思想落到实处,通过新
刑诉法的具体规定予以明确,从而切实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如在新
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
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
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
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同时在分则的具体
法条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的制度、非法证
据排除制度、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制度、对法院发回重
审的次数的限定制度及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
都是对尊重和
保障人权这一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将非法证据排除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明确写入刑诉法,防止刑
讯逼供。
在新刑诉法中,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
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就从制度层面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的发生,进一步规范了执法机关
的行为,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也体现了人
权精神,也使证据更加准确和科学,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
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三、明确了刑事案件的和解制度,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
社会稳定。
在新刑诉法当中,明确规定了对特定范围的刑事案件可
以进行和解,如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
犯财产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
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
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
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这一规
定对和解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司法机关的掌握,这一规定
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在最短时间内将矛盾及时处理,维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规定了对于特殊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手段,进一步加大打击
犯罪的力度。
在新刑诉法中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
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
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这一规定对于打击具有严重社
会危害性的犯罪活动具有重大意义,但同时对于技术侦察的适用范
围也做出了明确的限定,这也是为了防止执法机关随意扩大技侦手
段的使用而设定的。
五、扩大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范围,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
人合法权益。
在新刑诉法中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
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
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这一规定将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的范围扩大到全部卷宗
材料,从而使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接触全部案件材料,有利
于其行使辩护权利,同时也有利于公诉机关全面审查证据,取保案
件的质量。
六、规定了特别程序,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新
刑诉法中既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诉讼阶段应当享有的权利,又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
符合起诉条件,但
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同时还
规定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
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
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
以上这些
规定进一步体现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
罚为辅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的权益有了切实的保障。
综上,新刑法修改的地方很多,亮点很多,只有认真学习,贯彻领会,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其内涵,了解其实质,从而为新刑诉
法的实施做好准备,打好基础,更好的处理案件。
【篇二: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与收获】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班级:10级法学2班
姓名:王明
学号:20101301310073
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与收获
10级法学2班:王明学号:20101301310073
刑事诉讼法?当我第一眼看到这几个字的时候就觉得这门课应该挺
有意思的吧!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诉讼嘛就是打官司嘛,刑事诉
讼不就是关于刑事方面的官司嘛,所以刑事诉讼法给我的第一印象
就是一门教我们怎么打官司的课程。
上课后才终于知道什么叫刑事诉讼法了,原来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
制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
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
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这下我才知道原来刑诉法远没有我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它的内容之
丰富、研究范围之广大、运行之复杂都让我深感此门课程的难度是
相当大的,是要耗费一定经历才能更好掌握的.................................
要是谈到学习心得吧,我还真是没有什么特别的心得可跟大家分享的,我这人一向比较古板,无论是学习还是生活都是比较传统的一
个人。
下面我想说下学习这门课程的一些小小的体会和个人感受吧。
通过这10周左右的学习吧,给我印象最深的一点感受就是越往
下学越发觉得咱们国家的刑事诉讼适用的时候缺陷这么多,特别是
当老师在讲案例的时候这点尤为突出,特别是讲到公安机关一些刑
讯逼供的时候,还有就是律师的辩护的时候越发觉得咱们国家的确
只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无论是公、检、法人员的素质方面,还是
民众的权力行使方面,还是制度的完善性方面都还是和别人有差距的,这点我们得承认。
越往下学吧,我就越觉得心里没底了,因为
毕竟自己也是一个普通的民众嘛,指不定哪一天就惹上这些事了也
说不好,现在咱们国家的现状又有点差,所以难免会为自己感到一
点点的担忧吧!这就是我学习这门课以来的一些小小的感受吧或者
说是体会。
说到学习刑诉的收获吧,通过这些时间老师全面系统的专业性的授课,我基本掌握了刑诉法的一些皮毛性的知识吧,也就是所谓的入
门知识,像什么刑诉的概念啊、发展历史啊,刑诉的宗旨和任务、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是那些啊、刑诉的基本原则
等等一些基础性的知识基本能够掌握,一些深奥的东西还得继续学习。
最后我想冒昧的给尊敬黄老师提一点小小的建议,就是希望老师能
给我们讲一些我们刑事诉讼中体现公、检、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办
案或者说是一些律师、当事人利用公、检、法机关的违法行为辩诉
成功的案例(国内的),因为老师总给我们讲一些“失败”的例子对
我们的“打击”是蛮大的,毕竟还是有蛮多人以后想从事律师这方面
的职业或者什么的,希望老师能让他们看到一些“希望”。
这就是我
的一个小小的建议。
【篇三:刑法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 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
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
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
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
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
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
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
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
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
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
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
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
强行法的特征。
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
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
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
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
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
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
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
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
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
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
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应该如何
1.学会自律、自护。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
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
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
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
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
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
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
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
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
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
违法犯罪的能力。
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使我
们的身心更加健康。
篇二: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简介: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
刑法的真谛。
上学期通过学《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正文开始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
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
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
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
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
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
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
据法律——刑法的规定。
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
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
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
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
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
“以恶制恶”。
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
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
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
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
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
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
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
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
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
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
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
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
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这
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
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
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
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
概括,研究刑法的
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
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
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
脉络清晰。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
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
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
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
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
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
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
类客体出发。
而对各类犯
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
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
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
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
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
而对刑法具
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
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
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其中的“行凶”的概
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
一般而言,打架斗
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
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
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
在
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
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
行凶是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
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
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
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
重伤、死亡的。
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
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
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
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
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
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
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
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
的共同规则。
总则指导分
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
只
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
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
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
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
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
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
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
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
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
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
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
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
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
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
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
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
这暴
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
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
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
现在时
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
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
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
犯罪条件等。
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
发生的行为。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
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
成要件。
犯罪未遂与犯罪
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
的话就是中止。
后三者比
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
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
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
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
应该从理解以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
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
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
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
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
罪状的内容
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置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
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
性认识。
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
具备可操作性。
从立法和
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
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因
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
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
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
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
体分析”,在面对具体
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原
因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
差万别的,正如我们高考英语作文经常用的一句话:every coin
has two sides. 每一枚硬
币都有两面,更何况是一个案件,又何止两面呢。
世界上没有任何
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
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
一个案件涉及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
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
我们可以用
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
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
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
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
对他们加以描述。
无论我
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
例如杀人罪是定性描述,具体的杀人行为分别
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基于故意和过失的程度所反应出的行为人
主观恶性程度在各个案件
中均有差异。
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这样的
一个思维误区,法条
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
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
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