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州中⼼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湖州中⼼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保障新就业⽆房职⼯和外来务⼯⼈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定了《湖州中⼼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下⾯是详细内容。
《湖州中⼼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根据《湖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暂⾏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范围为吴兴区、湖州经济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以下称“中⼼城区”)。
⼀、申请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于城市中等偏下收⼊住房困难家庭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
新就业⽆房职⼯和外来务⼯⼈员由企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新就业⽆房职⼯和外来务⼯⼈员的具体配租⽅案由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制定。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为单位。
申请家庭成员组成:(1)申请⼈;(2)配偶;(3)未婚⼦⼥(离异⼈员的⼦⼥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效的司法⽂书为准)。
与申请⼈有法定抚养和赡养关系的⼈员是否列⼊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确定。
其他⼈员不能计⼊家庭成员。
⼆、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户⼝条件
申请⼈须为已婚(含离异、丧偶)或年龄满35周岁的未婚⼈员,并具有中⼼城区城镇居民(⾮农)户⼝连续5周年以上。
现役军⼈,服刑⼈员,⽆民事⾏为能⼒的⼈不得作为申请⼈。
申请家庭其他成员须具有中⼼城区城镇居民(⾮农)户⼝且与申请⼈实际共同居住(申请家庭其他成员中的现役军⼈,在校学⽣以及服刑⼈员不受户⼝所在地限制)。
(⼆)经济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均收⼊低于30000元(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确定)。
申请家庭成员购有10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额或销售收⼊为准)或两辆(含)以上⾮营运⼩轿车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均住房⾯积低于18平⽅⽶且⼀户总⾯积不超过55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
住房核定范围:申请家庭成员在中⼼城区内所有的房改房、经济适⽤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征收(拆迁)安置房(包括货币安置、期房安置),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有房屋(含营业房、⼚房),⾃建房(包括集体⼟地上的房屋),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管房(市场租⾦除外)。
住房转让(含货币安置)时间未满5周年的,应计⼊申请家庭现有住房⾯积。
对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因特殊病种医治⽽造成住房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
但需由申请家庭书⾯申请,经所在单位或社区、
街道(乡镇)证明。
离异时间未满5周年的,离异前原住房⾯积(直管公房和单位⾃管房除外)按离异时⼈均(含未婚⼦⼥)计算,并计⼊离异后申请家庭现有住房⾯积。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后取消其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不能提供有效建筑⾯积的⾮成套砖⽊结构住房,建筑⾯积为使⽤⾯积乘1.25;不能提供有效建筑⾯积的⾮成套砖混结构住房,建筑⾯积为使⽤⾯积乘1.4。
三、申请程序
(⼀)申请
申请⼈在申请期内凭⾝份证和户⼝簿到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湖州中⼼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
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分别送所在单位和房产、征收(拆迁)、公房、公积⾦、社保等管理部门进⾏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申请家庭成员原属农业户⼝的,应由原农业户⼝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地管理部门出具批地建房、征收(拆迁)安置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经上述部门审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交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审查);
2、申请家庭成员⾝份证、户⼝簿、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特殊病种的,须提供《特殊病种专⽤证历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家庭中有残疾军⼈、复员军⼈、带病回乡退伍军⼈的,须提供有效证件和民政部门的证明;
5、“三属”成员家庭、低保户家庭、重残疾家庭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有⼯作单位的,须由单位出具有⽆承租⾃管房证明。
涉及征收(拆迁)的应提供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原农业户⼝所在地的批地建房、征收(拆迁)安置的相关材料;
7、获得区级以上的荣誉称号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连续缴存住房公积⾦的证明;
9、住房保障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受理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提交的《申请表》、相关材料及申请家庭情况予以核对,并张榜公布七天,材料不齐的应要求补正。
将核对通过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所在街道(乡镇)。
街道(乡镇)应按要求对申请家庭情况进⾏复核。
复核通过的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区住房保障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家庭。
(三)初审
区住房保障机构将《申请表》送民政、⼯商、税务、车辆、户籍等管理部门,由各部门分别对申请家庭的收⼊、⼯商登记信息、完税证明以及车辆、户⼝等情况进⾏审查并签署意见;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汇总、审核。
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并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告知原因并将相关材料退⾄街道(乡镇)。
(四)复审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组织复审。
对有疑议的,由市住房保障联合审核⼩组进⾏联审。
对复审通过的,在湖州住房保障⽹及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予以公⽰,公⽰期限为15⽇。
对经公⽰⽆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的申请家庭,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不符合条件的,书⾯告知并将相关材料退⾄区住房保障机构。
四、轮候与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案,向社会公布。
配租⽅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积、租⾦标准、申请时间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符合条件的“三属”成员家庭、低保户家庭、重残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残疾军⼈家庭、复员军⼈家庭、带病回乡退伍军⼈家庭等配租。
配租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进⾏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由⾼到低确定配租资格,当出现末位得分相同的以抽签⽅式确定。
未取得配租资格的轮候对象,其轮候资格从本次配租结束之⽇起保留三年。
当轮候期超过⼀年以上的,须在配租前进⾏资格复审。
(三)评分⽅法
基础分为100分,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加分或减分:
1、⽆房不扣分,现有住房的按房屋住房⾯积扣分(保留到⼩数点后2位);
2、申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12个⽉以上加10分;
3、在本市获得区级先进荣誉称号的加10分,在本市获得市级先进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省级及以上先进荣誉称号的加30分;
4、没有⾮营运⼩轿车的加10分。
(四)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家庭的房源分配通过现场公开摇号⽅式确定,操作程序如下:第⼀步,摇号确定顺序号;第⼆步,按顺序号摇号确定房号。
摇号过程由⼈⼤代表、政协委员及监察部门等参与监督。
申请家庭未能按时到场摇号,但在当⽇当场次摇号结束前能到场的,可在最后⼀户顺序号摇完后接着摇号。
(五)当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推出的房源数时,直接组织摇房号。
(六)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应在收到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发出的⼊住通知后的30⽇内,携带本⼈⾝份证件、⼊住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住⼿续并签订《湖州中⼼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七)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家庭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统⼀配租的`或参加统⼀配租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租赁⼿续的,视为⾃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本次申请配租废⽌,⾃摇号之⽇起,⼀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合同管理
(⼀)初次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以下的各项内容:
1、合同当事⼈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途、⾯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要求;
3、租赁期限、租⾦数额和⽀付⽅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电、燃⽓、供热等相关费⽤的缴纳责任;
6、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三)承租⼈签订租赁合同时,须按3个⽉的租⾦⼀次性交纳履约保证⾦。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本⾦。
违约的可从保证⾦中抵扣应承担的租⾦及相关费⽤。
(四)承租⼈在租赁合同期间死亡的,其申请家庭成员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办理租赁合同变更⼿续。
六、租⾦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保障对象执⾏不同租⾦标准,原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和低保户家庭租⾦标准为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的40%-50%左右;城市中等偏下收⼊家庭租⾦标准为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的60%-70%左右(具体租⾦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并在配租⽅案中公布)。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如已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则按照廉租住房租⾦标准收取。
(⼆)公共租赁住房租⾦属政府⾮税收⼊,资⾦缴⼊同级国库,实⾏“收⽀两条线”管理。
(三)已建⽴公积⾦个⼈账户的,租⾦可通过公积⾦个⼈账户提取⽀付,不⾜部分由申请家庭另⾏交纳。
(四)对承租⼈拖⽋租⾦和其他费⽤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资收⼊中直接划扣。
七、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于⾃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途。
(⼆)承租⼈应统⼀办理缴费卡并按时交纳租⾦。
承租⼈应按时交纳房屋使⽤过程中发⽣的⽔、电、⽓、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费⽤。
(三)承租家庭发⽣住房、收⼊等情况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属市、区住房保障机构申报。
(四)承租⼈应爱护并合理使⽤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装修。
对于因使⽤不当造成房屋、内部设施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五)租赁合同期满,承租⼈要求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前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申请。
经住房保障机构组织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但须签订续租合同,续租合同期最多不超过3年。
⼋、退出管理
(⼀)承租⼈违反合同约定,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有上述情形之⼀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按照合同约定的租⾦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确⽆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承租⼈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四)承租⼈累计6个⽉以上拖⽋租⾦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九、附则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公布相关部门审查窗⼝的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各相关审查部门在申请期限内应有专⼈负责办理审查事项。
(⼆)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另⾏制定。
(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户⼝、年龄、婚姻及住房等截⽌时间为上年度12⽉31⽇。
(四)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房⾯积均指建筑⾯积。
(五)本实施细则名词解释:
1、本实施细则中的“特殊病种”:是指属《湖州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湖⼈社发[2012]145号)中规定的病种。
2、本实施细则中的“残疾军⼈”:是指现役军⼈因战、因公、因病,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程序,取得民政部制发的《中华⼈民共和国残疾军⼈证》的⼈员。
3、本实施细则中的“复员军⼈”:是指在1954年10⽉31⽇(具体是指1954年10⽉31⽇开始试⾏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农红军、东北抗⽇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民志愿军等)之前⼊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并在民政部门领取⽣活补助的⼈员。
4、本实施细则中的“带病回乡退伍军⼈”:是指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并在民政部门领取⽣活补助的⼈员。
5、本实施细则中的“三属”:是指烈⼠遗属、因公牺牲军⼈遗属、病故军⼈遗属。
6、本实施细则中的“低保户”:是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居民最低⽣活保障救助证》,或总⼯会核发并在册的《湖州市低收⼊职⼯优惠证》(A证)。
7、本实施细则中的“重残疾”:是指已取得残联部门核发的⼀级、⼆级残疾等级证书和精神、智⼒
三、四级残疾等级证书的⼈员,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六级残疾军⼈。
(六)本实施细则⾃公布之⽇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