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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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分 类号 ]D 2 . 文章编号 ]0 8— 4 3 2 1 )2—0 1 — 4 10 6 6 (0 2 0 0 1 0
我 国宪 法规 定 : 国家为 了公 共 利益 的需 要 。 必须是为 了公 共利 益 。然 而 , 国宪法 只对 公共 “ 各 可 以依照法律规定 对土地实行 征收或 者征用并 给 利益作 了概 括性 的规 定 , 了不使 其成 为一 纸空 为
但 规定 : 国家 因左 列 公共 事业 之需要 , 依本 法 之 区通过立法界定 了公 共 利益 , 是权 力 的拥 有者 “ 得 行 规定征收私有土地 。但征 收之范 围, 应以其事业所 往往具有滥用 权力 的天 然倾 向, 政机 关在 判 断
必需者为限 : 国防设备。二 、 一、 交通事业 。三、 公用 公共利益时难免会 发生错误甚 至 以公 共利益之 名 事业 。四、 水利事业 。五、 公共卫生 。六 、 政府机关 、 侵犯农 民土地权益 , 因此 , 于土地征 收中的公 共 对 除 更为重要 的是通 地方 自治机关及其他公 共建筑。七 、 教育学术及 慈 利益 , 了从立法上 予 以界定外 , 善事业 。八、 国营事业 。九 、 其他 由政 府兴 办 以公 过一套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来 规范。

通 过 立 法界 定 公 共利 益
由于土 地 征 收 涉及 农 民 土地 权 益 的宪 法 保 墓地 、 公厕 、 园等 , 且 几乎 每种 “ 共事业 ” 公 并 公 均
政府 没有任意行政权 , 法律 障, 因此 , 国宪法基本上规定 了土地征 收 的行使 相应 有一部法律约束 ,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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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的规定 既没有 但 书条 款也没有保 留条款 。二 是折衷式 , 即一方 面列举 公共利益 的范 围 , 另一方
二、 通过行 政程序规范公共利益
土地征收权 往 往 由行 政 机关 行 使 , 政机 关 行
以使征 收 面又对公 共利 益 作 出概括 性 的规定 , 国台湾地 行使该权 时需要 对公 共利 益 进行 判 断 , 我 区就采用这种方式 。台湾地 区《 土地法》 2 8条 的 目的符合公共 利益。虽 然世界 上有 的 国家和地 第 0
予补偿 。 这说 明, ” 公共 利益 是 土地 征 收 的核心 要 文 , 必须藉 由立法 的途径 , 使其具体化 。在立 法技
件, 是其 合法 性 基 础 和 其 正义 之 所 在 , 如 10 术上 , 正 95 主要 有概括式 、 列举式 和列举 与概括相混合 『 附 由于概 括式 仅在 立法 中 ] 年美 国最高法 院法官海伦所说 : 即使对 所有人作 的折衷式 三种 。2( “ 了补偿 , 果不 是 为 了公共 利益 , 府 、 如 政 国家 或州 概括规定 土地征收须 出于公共 利益 的 目的 , 只 即“ 不得 占有 私人财产 。这是美 国法 学 的基 石 。本 院 是重复概括公益条款 , 为征 收之 目的” 因此 , 作 , 这
钟 头朱
( 南 文理 学院 , 南 常德 4 50 ) 湖 湖 100
[ 摘
要] 公共 利益是土地征 收的合法性基 础 , 国应汲取有 关国家和地 区的先进 经验 , 立 法、 我 从 行政程 序和 司法审查等
方 面 对 土 地 征 收 中的 公 共 利 益 进 行 规 范。
[ 关键词 ] 土地征收 ; 公共利益 ; 立法模 式; 行政程序 ; 司法审查
第24卷 第 5 l 2年 4月 4期 0 1
江 西行政 学 院 学报
J u lo in x dnnsrt n is tt o ma fJa g i fiit i n tue a ao i
V 11 . O 2 o.4 N .
A r2 1 p .0 2
论 我 国土 地 征 收 中公共 利益 的规 范
贯认 为 , 些 原则 滋 生于 一切 自由 国度 的根本 种 方式实 际并未对公 共利 益作 出界定 。故而对公 这 性质 。 [(4 然 而 , ”1 P8 ]1) 公共 利 益 是一 个 利 益 内容 和 共 利 益 从 立 法 上 作 出界 定 的 主要 有 列举 式 和 折 衷

受益对 象 均 具 有 不 确定 性 的典 型不 确 定 法 律 概 式两种 。一是 列举 式 , 即通过立 法 详 细列举 用 于 念 , 】 对其进行科 学合 理的规 范 , 系到 土地 土地征收 的公共 利益 的 范 围, [( 2n 关 日本 等 国家就 采用
征收权 的规 制 和农 民土 地权 益 的保 障 问题 。 目 了这种方式 。《 日本土地 收用法》 3条“ 第 穷尽” 性 前, 在我 国土 地征 收 实践 中存 在 的一个 突 出 问题 列 出了 3 5种可 以发动 土地征 收的“ 公共事业 ” 其 , 是, 行政 机关假 借公共利 益之名滥用 土地征收权 , 中包括依据道 路法 进行 的公 路 建设 ; 以治水 或水 严重 侵犯 了农 民的合 法权 益 。因此 , 土地 征 收 利 为 目的 在 江 河 上 设 置 的 防 堤 、 岸 、 河 坝 、 对 护 拦 蓄
[ 收稿 日期 ]0 2—0 —1 21 1 6
[ 金项 目] 基 湖南省教 育厅科研项 目 和谐社会视 野 下我 国土地征收制度 的改革 与完善” 1C 97 。 “ (100 )
[ 作者 简介 ] 头朱( 9 0一) 男 , 钟 17 , 湖南茶陵人 , 南文理 学院教 师, 湖 法律 硕士 , 究方 向为宪法与行政 法学。 研
中公共 利益 的规范 问题 进行探讨 就具有 重要 的理 水池及其他设施 ; 国家 、 地方 团体进行 改造与综合 论 和实践 意义 。

开发所 建 的道 路 、 渠等 设施 ; 路 、 E 、 水 铁 港 l机场 、
气象观测 、 电信 、 电力 、 广播 、 气 、 物馆 、 院、 煤 博 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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