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20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桩基检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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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桩基检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1-05 文号:闽建建 [2017]1 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桩基检测,针对规范标准对桩基检测未予以明确的事项做出如下规定,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桩基检测样本的选定
基桩检测的受检桩原则上应在施工结束后随机抽取选定:
(一)当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桩身质量必须预埋声测管的,预埋声测管的基桩数量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 3 倍。
(二)当采用自平衡法检测承载力必须预先选定受检桩,或采用静载法检测承载力但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如建筑物有地下室且在
地下室开挖后无法进行检测等情况)导致必须预先选定受检桩的,预
先选定的受检桩数量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 3 倍,且应在桩基施工结束后随机选择不
少于 3 根(且每种同一条件的基桩不得少于 1 根)预先选定桩以外的基桩,采用
高应变法检测其承载力;或随机选择不少于 5 根(且每种同一条件的基桩不得少于
1 根)预先选定桩以外的基桩,
采用钻芯法测定其沉渣厚度并检验桩端持力层。
二、桩基检测方法及其数量
(一)承载力静载检测。
符合JGJ106-2014 第 3.3.4 条的桩基工
程应采用静载法,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拟改用非静载法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不少于 5 个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静载检测
岗位证书的桩基检测专家论证其确实无法采用静载法,方可采用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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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方法,并书面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论证结果。
(二)桩身完整性检测。
对采用PHC管桩的桩基工程和采用灌注
桩基础的市政桥梁工程,应全数进行桩身质量检测。
当设计要求采用
声波透射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但由于堵管等原因造成无法采用声
波透射法的,应采用钻芯法而不能采用低应变法代替声波透射法。
桩
基工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桩身完整性检测不得仅采用低应变
法,且采用低应变法之外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桩数量不得少于桩身
完整性检测总数的1/3 (当只能采用高应变法时,检测数量不得少于
桩身完整性检测总数的1/6 且不少于 5 根)。
1.3 节及以上的预制桩;
2.桩长超过 40m;
3.低应变法检测桩底反射不明显的桩。
(三)桩基分片(段)验收时的检测数量。
同一单位工程的桩基
工程分片(段)验收的,每次验收都应根据该片(段)的基桩数量按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确定检测数量。
三、不合格(缺陷)桩技术处理
(一)当桩基检测发现不合格(缺陷)桩后,应先扩大检测查清
情况后再确定处理方案,具体如下:
1.承载力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
一条件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不合格桩数量的 3 倍;
2.钻芯法检测桩底沉渣厚度或桩端持力层不满足设计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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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验收批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
得少于不合格桩数量的 3 倍;
3.非 PHC管桩桩身质量经检测存在Ⅲ或Ⅳ类桩的,应对与不合
格(缺陷)桩属于同一验收批的所有基桩进行桩身质量检测。
(二)不合格桩技术处理措施
根据扩大检测结果,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最不利的桩提出处理方案,该方案应对包括不合格(缺
陷)桩在内的整个工程的桩基是否符合要求给出明确结论,且处理方
案应经原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其中桩身完整性不是Ⅰ类且
缺陷位置在第一节桩身内的预制桩,应按断桩进行补强处理。
以上规定适用于2017 年 1 月 1 日后开工的工程,之前开工的工
程参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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