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改革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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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议 庭 必须 执 行 。 此 一 来 , 委会 不 仅 不 如 审 能 有 效 发 挥 帮 助 法 官 抵 制 外 界 干 扰 的 作 用 ,反 而 容 易 沦 为 行 政 权 等 外 部 权 力 影 响
箱操作” 感。 之 四是 表 决 决 定 具 有 臆 断 性 。 审委 会 审 断案件 , 主要 是 通 过 听取 汇报 , 间接 了解 案 情 , 法 庭 审 理 外 进 行 认 证 , 样 显然 必较 在 这 草 率 , 违 背 了 刑 事审 判 的 直 接 言 词 原 则 。 也
委 会 成 员 应 完 成 由 领 导 型 向 专 业 型 的 转
变 。随 着法 律法 规 的不 断 细 化 , 件类 型 和 案
分工 更 加 具 体 明 确 ,审 判 工 作 的 专 业 性 越 来 越 强 , 由 专业 人 才 组 成 审 判 委 员 会 是 众 望所 归 。要 把 那些 业 务 精 通 、 治过 硬 、 政 作 风 正 派 的 法 官 吸 收 进 入 审 委 会 ,而 不 应再 仅仅 局 限 于担 任 领 导 职 务 的 人 员 ,这 样 可
审 判 方 式 改 革 的 不 断 深 化 ,该 制 度 的 弊 端
也 日益 突 显 。
一
以更 好 地 解 决 审 判 中的 难 题 ,保 障 案 件 的
公 正 合理 。 对 专业 型 人 才 的 选 拔 可 以通 过 提 名 、 荐 、 核 、 定 等 方 式 进 行 , 到 惟 推 考 评 做
二 、 于 审 委会 改 革 的 几 点 设 想 。 关
司 法 权最 便 捷 、 隐蔽 的通 道 。 最
三 是 操 作 过 程 违 背 了审 判 公 开 原 则 。 法 律 规 定 , 涉及 国 家 秘 密 、 人 隐 私 和商 除 个
业 机 密 的 案 件 外 ,法 院 对 案 件 的 审 理 活 动 应 该 公 开 进 行 ,对 审理 案 件 的 人 员 也 要 予
民 主集 中制 原 则 ,对 合 议 庭 或 独 任 庭 所 审
判 的 重 大 、 难 、 杂 案 件 作 出决 定 。 这 一 疑 复 制 度 设 立 以来 , 我 国 的 审 判 实 践 中 , 到 在 起 了 至关 重要 的作 用 。然 而 , 随着 现 代 司 法 理 念 的 不 断 增 强 , 官业 务 素 质 的 不 断 提 高 ,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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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 视 角
栏 目编 辑 : 碧 海 ( 1 b 10 @ 2 .o ) 刘 ]u 1 a 9 5 16 c m
审 判 委 员 会 制 度 是 我 国 独 具 特 色 的一 是 对 审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进 行 调 整 。审
一
项 司法 审判 制 度 ,它 依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难 案 件 的法 律 适 用 问 题进 行 研 究 。
和 司法 行 政 的 双 重 职 能 。但 是 , 法 机 关 作 司 为惩罚犯 罪和裁 决私人诉 争 的审判 机关 , 应 当 是 独 立 的 、 然 的 。 然 而 , 委 会 制 度 超 审 运 作 的 实 践 表 明 ,它 一 直 按 行政 方 式 管 理 审 判 组 织 、 理案 件 , 管 审 委会 不 直 接 主 管 尽 持 或 参 加 法 庭 审 判 ,但 却 实 际 承 担 着 审 判
整理 , 召 开 会 议 对 案 件 进 行 点 评 ; 判 形 并 审
召开 应 由院 长 提 起 , 究 案 件 及 重 大 问 题 . 研 审 委 会 的 成 员 也 不 公 开 ,审 委 会 讨 论 案情
时当事人更无权参与 , 难免 使人产生“ 这 暗
应提前通知审委会成员 , 将有关材料 , 并 提 前交委员们审 阅; 听制度 , 旁 定期 组织 审 判 委 员 会 委 员 旁 听案 件 的 审理 ,以 便 委 员 会 了解 案 情 ,在 讨 论 案件 时 能 够 充 分 及 时 表 态 ; 件 点 评 制 度 , 委 会讨 论 个 案 所 发 现 案 审 的 问题 或 总 结 的经 验 , 应 由 专 职 人 员 进 行
显然 难 以胜 任 飞 速 发 展 的 新形 势 的需 要 。 二 是 行政 色 彩 浓 厚 。审 委 会 具 有 审 判
判经 验 , 索 审 判 规 律 , 强 对 审 判 工 作 前 探 加 瞻 性 、 测 性 问题 的研 究 , 逐 步 减 少 对具 预 应 体 案 件 的研 究 讨 论 。为 此 , 严 把 案 件进 入 应 审 委 会 的 关 口 , 审 委会 只对 少 数 重 大 、 使 疑
职 能 , 委 会 对 于重 大 、 难 案 件 的 决 定 , 审 疑
三 是 要 规 范 审 委 会 的运 作 机 制 。使 审
委 会 制 度 化 、 范 化 , 依 照 组 织 法 、 讼 规 应 诉
法的有关规定 , 合 法院的司法实践 , 结 建立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如 , 议 制 度 , 议 的 会 会
才 是举 , 贤 是用 。 惟
、
当前 审委 会 中 存在 的不 合 理 因素 。
一
是 组 成 人 员 不 尽 合理 。 现 有 的 审 判
委 员会 沿 袭 了我 国行 政 管 理 机 制 的传 统 模
式 , 员们 基 本 上 由院 长 、 院 长 、 委 副 审判 业 务
庭 庭 长 及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委 员 的 任
二 是 加强 审 委 会 的 工 作 职 能 。为 充 分
发挥 审 委 会 职 能 ,使 其 从 繁 杂 的 个 案 研 究
中解 脱 出 来 , 以把 大 量 的 精 力 用 于总 结 审
用 ,主要 看其 是 否 具 有 相 应 的行 政 领 导 职 务, 而很 少 考 虑其 法 律 知 识 水平 和 业 务 素质 的高 低 , 员 成 了一 种 政 治待 遇 。这 种 做法 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