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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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总体思路
建立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既要参照国际惯例,符合国际工程管理的发展方向,又要符合我国国情,促进市场竞争。

二、完善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对策建议内容
(一)完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法规建设
将执业范围拓宽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要适应工程管理国际的发展方向,将建造师的执业范围拓宽为工程项目全过程的管理。

在过程上,包括项目前期策划与管理、设计阶段的项目管理、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

在类型上,包括承包商、供货商的项目管理,设计方的项目管理,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即工程监理。

在当前,考虑我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专业知识的实际情况,在考试实施工程中,可以采取逐步到位的办法。

在考试内容上逐步改变各阶段考试内容的比重,现阶段,以施工项目管理内容为主。

理顺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关系在国外,从事监理的专业人员主要来自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咨询工程师、测量师等。

从事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即监理业务没有强制的资格要求,一般由业主选择有建筑师、建造师、工程师、测量师等资格的人员承担。

因此,理顺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合并。

从长远来看,应该取消监理工程师资格制度。

考虑到监理工程师产生的历史和对监理业务的重要作用,以及已经形成的法律法规和现有的监理队伍,应该考虑稳妥的过渡办法。

(1)要从监理工程师的来源上研究解决办法。

首先要停止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制度。

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要在考试内容上增加工程监理的内容,使新产生的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能够承担工程监理的业务。

原来的监理工程师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继续从事监理业务,对于其中一部分已经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认定或免试部分科目的办法取得建造师资格。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修改工程监理的有关法规,由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来承担监理业务。

(2)对原来已经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方式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考虑到这部分人员在考试内容中没有工程管理的内容,应该通过必要的培训、考核或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完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管理体制与配套制度建设
1、管理体制
首先要明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性质,即国家对建造师市场准入的要求。

通过国内外执业资格制度的比较,我们认为,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是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目前,我国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教育评估制度刚刚开始建立,职业秩序不够规范,因此,现阶段建立由政府强制性准入控制为主的执业资格制度是必要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的提高,以及各注册师学会(或协会)的建立,部分执业资格制度可以逐步转为行业学会(或协会)自律管理。

①现阶段的管理模式:国家管理的执业资格,一般实行强制性的执业准入控制,并由政府授权的机构(专门的管理委员会或注册局)负责审核资格和颁发证书。

政府职能主要体现在通过制订“游戏规则”和进行有效的监控;制订和协调教育政策;对政府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主要成员的任命;根据市场分析调控执业人员的数量,监督服务质量和注重公众反映等。

为了体现公平、公开、合理、合法的原则,非政府的注册管理机构一般都独立于专业学会、协会组织。

但注册管理机构中,有较大部分成员来自学会、协会。

相关的学会、协会的职责是代表会员的利益,编写刊物,组织学术活动等等,在执业资格管理上起协助作用。

②目标管理模式:行业自律管理类执业资格,由行业学会(或协会)制定会员资格标准(有些国家的会员资格标准也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注册管理。

学会(或协会)建立资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学会(或协会)在相关专业方面的权威性,规范会员的行为准则,从而使学会(或协会)获得良好的信誉而被社会认可。

会员资格一般分为资深会员、正式会员、准会员、学生会员等层次。

资深会员和正式会员被授予建造师的称号。

国家对从事建设管理专业工作人士没有强制性的资格要求。

一方面参加学会(或协会)是自愿的,取得会员资格的作用主要是表明个人的专业水平,增加就业机会,通过学会(或协会)的服务获得最新信息和自身专业水平的提高的机会,获得与外界对话的窗口,甚至得到国际认可。

另一方面,同一人员可以取得多个协会的资格,同一项工作可以由不同资格的专业人士担任,由雇主去选择那些在职业技能、注册资格和教育程度等方面符合要求的雇员。

当然,专业人士的职业后果有赖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全。

③现阶段管理模式向目标管理模式转变的条件改变管理方
式的条件应该从队伍素质、市场秩序、学会(或协会)三方面来考虑,应该具备的条件是:(1)本专业教育评估工作基本普及,专业人员队伍素质明显提高;(2)市场运作规范;(3)行业学会(或协会)依法设立,独立运作,自律管理,能为会员提供良好服务。

2、加强注册管理,建立诚信和保险制度
①建立建造师信用档案利用计算机及信息网络技术,在建造师实行注册管理后,建立执业资格信息库,将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执业人员的信息可在建设部政府网页、中国建设执业网、建造师网、中国工程建设网等多个网站上查询。

另外,为了加强对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建造师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将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包括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质量安全事故等在信息网络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②建立建造师个人责任保险制度要学习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承担总承包和施工项目经理、监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建立个人责任保险制度。

一旦出现执业人员责任事故,除企业承担主要责任外,执业人员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建立个人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明确建造师的职业责任。

将建造师个人责任保险逐步纳入建造师注册条件。

(三)完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与专业学历教育之间的衔接与互动机制
1、加强和改进专业教育评估工作
借鉴国外注册师制度与专业教育评估制度的经验和做法,结合现阶段我国专业评估的实际及存在的问题,为鼓励学校通过评估手段促进学校提高专业水平,完善和加强注册师制度和专业评估制度,不断提高我国执业人员水平,必须加强和改进专业教育评估工作。

①首先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改革现行的评估体制。

我国现有的工程管理专业教育评估制度已经开展多年,主要采用国家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上方式。

专业教育评估制度要服务于执业资格制度,首先应该在体制上从教育部门主导改变到由业务部门主导。

具体的工程管理专业教育评估机构应该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性质相对应,在建造师作为国家强制性执业资格管理的阶段,工程教育评估机构应设在政府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或专门的教育评估机构,但独立于行业学会。

专业评估机构的组成由行业的专家,院校的代表、学生代表等等组成。

等到建造
师注册管理作为行业学会资格,可由学会负责。

②完善并理顺工程管理专业教育评估与注册建造师制度的关系。

把工程管理专业教育评估作为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改变评估和考试脱节的局面,从而提高社会对工程管理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的认识。

要确实体现专业评估的作用,把通过专业教育评估院校的毕业生与没有通过评估院校的毕业生在建造师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和考试办法上进行区别。

对通过评估院校的毕业生,现阶段先减少职业实践年限。

在专业教育评估发展到一定比例时,免试部分基础课。

等到专业教育评估成为全社会共识,专业教育的质量确有保证的情况下,对通过评估院校的毕业生,可以采取免试全部课程,通过职业实践考核的办法来认定建造师资格。

2、合理划分专业,统一二级建造师的标准
①合理专业设置,建造师专业定位在项目管理上,都是为了用正确的方法建造,取得更好的质量和效益。

在建造师内设置专业,就是在建筑市场上又设置了14个市场准入的标准。

专业划分应该按专业教育、项目管理实践中的知识、标准法规等作为依据,而不应该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划分。

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建议由专家组重新审议专业划分。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逐步取消专业划分,又市场进行选择。

②制定职业实践标准,统一二级建造师考试标准在我国现阶段,建设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实行严格的考试制度是必要的,但职业实践工程中,应该尽快制定建造师实践标准,明确必备的实践环节和评价标准,将专业人员是否达到实践标准作为考试或注册的条件之一。

我国建设管理专业人员流动量大,为了克服地方管理带来的标准不统一,资格互相不承认而可能产生的不同省市管理部门重复命题、专业技术人员流动过程中重复考试的问题,应该统一建造师的考试科目、大纲、教材,并建立统一的试题库。

各省市可根据本地区的特点自主确定每年考试的次数和时间安排。

证书由国家统一颁发,全国有效。

(四)完善开展国际互认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专业人才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服务贸易总协定》敦促成员方承认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所具有的学历和资格,鼓励各成员之间就资格的互相承认进行谈判。

资格互认要求应尽可能以国际公认的标准为
基础,不能在成员间造成歧视,也不能对服务贸易构成隐蔽限制。

虽然目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执业资格互相承认的途径,但出于保护本国市场的需要,各国都制定了许多市场准入的限制,使得专业人士进入别国市场十分困难。

目前,我国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工作刚刚起步,根据我国建设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状况,考试注册还不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国际市场的能力较弱等因素,为了合法、有效地保护我国市场,今后一段时间年内暂不大范围进行国际间的互认工作,把主要精力主要放在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法律法规的完善上。

在条件成熟时,再通过开展国际交流。

选择部分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有强制性要求的国家优先进行互认试点。

资格互认按照对等原则进行,一般首先以教育评估标准、职业实践标准、考试标准等进行互认为基础,协商确定互认规模,并进行必要的补充测试。

补充测试的内容主要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型条文和必备的行业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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