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及航线实际操作考试权限授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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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及航线实际操作考试权限授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5.12.02
•【文号】海船员[2005]480号
•【施行日期】2005.1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2月26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及航线实际操作考试权限授权的通知
(海船员〔2005〕4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规范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现将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航线实际操作考试权限授权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局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授权见附件1,内河航线实际操作考试授权见附件2。

二、经授权后无一、二等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将所管辖的一、二等船舶船员档案按规定进行移交,档案移交工作以各省局或直属局为
单位进行,并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各省级地方海事局及各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内三等及以下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的资质评审和授权工作,授权情况应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备。

四、自本文发布之日始,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授权权限开展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工作。

附件:1.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授权列表(略)
2.内河航线实际操作考试权限授权列表(略)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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