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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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前言
地下文物是人类文明的重要遗产之一,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
学价值。
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讨论地下文物保护管理
办法,旨在强化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工作,保护文化遗产,推动文化事
业的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地下文物,加强对地下文物的管理,逐步规范工作流程,保障文物遗产的完整性,本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制定。
第二条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法制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职责
第三条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是指对地下文物进行保护、监管、管理、调查、研究、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实施文物保护的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掌握、注册和管理所有有关地下文物;
3.搜集有关地下文物的资料,进行详细调查和研究,并编制
相应的调查报告;
4.指导、协调及监督和检查有关地下文物的开发、勘探、移
交、交易、修缮、保护、展览等活动;
5.制定全面的地下文物保护计划,合理的保护工程建设计划;
6.教育和培训地下文物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
7.建立和维护地下文物库房和文物档案,并且根据规定备案
公开;
8.审查、批准或者认可地下文物考古单位的考古项目,并进
行现场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地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救护机制,合理规划地下文物保护激励政策,保障地下文物繁衍和合法权益的受到保护。
第三章地下文物的管理
第六条地下文物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保护、综合管理、整体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地下文物的管理分为以下环节:
1.考古发掘;
2.文物鉴定和保护;
3.文物管理和利用;
4.地下文物市场管控和监测;
5.地下文物补救性保护。
第八条地下文物考古发掘应当经过专业机构审核和得到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批准,并且将结果编写成相应的调查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地下文物鉴定和保护是指对地下文物的种类、级别、数量、保存状态、价值、出土地点等进行科学研究和具体分析,采取相应的
保护和修缮措施。
第十条地下文物管理和利用要经过专门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文物交易和利用活动。
第十一条地下文物市场应当建立标准化管理机制,对市场内的文物来源、质量、价值等进行严格监控。
严禁销售盗窃文物、散失文物、
未上报文物和损毁文物。
第十二条地下文物补救性保护是指对因自然灾害、社会不当行为、非文物各种事故、未报告违法提取等原因造成当地文物严重损失的情
况下的一系列补救措施。
第四章地下文物保护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第十三条地下文物保护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的制定和实施;
2.地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职责明确;
3.文物保护业务部门的建立和专门培训;
4.地下文物库房和文物档案的建设和管理;
5.地下文物鉴定和修缮标准化管理;
6.地下文物保护工程建设规划和实施;
7.地下文物保护公益捐助政策和制度;
8.对地下文物损坏、盗窃、走私以及违法提取等违法行为的
惩处和追究责任。
第五章地下文物保护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对地下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并进行评估,对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由专门机构对地下文物保护情况进行评估,进行问题的监测和排查,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社会各界应当依法参与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并及时反映地下文物损失和违法行为。
第六章结束语
地下文物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遗产,具有不可替代的科技含量和人文价值。
保护地下文物应当综合运用科技、文化、法律等手段,加强文物保护人员和公众的意识和观念教育,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推动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