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律师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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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执业律师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及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及其从事业务活动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执业律师档案是律师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高律
师服务质量、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
第四条本所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执业律师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 制定和实施执业律师档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档案管理工作;
2. 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和利用执业律师档案;
3. 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按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
4. 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5. 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执业律师及其助理应按照本制度要求,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七条执业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按照下列要求收集、整理档案:
1. 诉讼类档案: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判决书、裁定书等;
2. 非诉讼类档案:包括法律意见书、合同、协议、函件等;
3. 常年法律顾问档案:包括法律意见书、报告、会议纪要、函件等;
4. 其他档案:包括律师个人简历、培训记录、荣誉证书等。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第九条档案整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便于查阅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十条档案保管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 保管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火、防盗;
2. 档案柜应加锁,钥匙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3.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下列要求:
1. 查阅档案应经本所主任批准,并填写查阅登记表;
2. 查阅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
3. 查阅档案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涂改、伪造档案。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移交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已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按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档案鉴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实事求是;
2. 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3. 适应档案利用需求。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本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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