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公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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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公司法》案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赵某、钱某和孙某打算设立一家以商业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赵某制定了公司章程。
其中规定:赵某以劳务作为出资,作价人民币10万元:钱某以商品房一幢作为出资,作价人民币20万元;孙某以所把握的客户来源作价15万元人民币显现金人民币5万元,由赵某为董事长,钱、孙为副董事长:不设股东会、监事,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公司盈利平均分配。
请问:该公司能否设立,什么缘故?有哪些违法之处。
【答案及解析】该公司不能设立,因为它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由三人共同制定;
(2)公司法规定:股东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然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登记治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因此,劳务不能作为出资;
(3)客源如以商业隐秘作为出资。
法律并未规定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
最高应不超过70%,因为必须有30%的现金出资。
(4)公司必须设股东会,监事,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5)公司盈利分配应以出资比例为准。
这是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全然区别;前者是股权式后者是契约式。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转让制度
2005年10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马起诺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该年11月,丙与丁达成协议,预备将其在公司的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
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出资份额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份额
C.假如甲、乙均不情愿购买,则丙无权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
D.假如甲、乙都愿购买,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案】C
【解析】股东向外部转让股份要求爱护人合性,因此要全体股东人头的过半数通过,否则不能够,然而又要爱护资本流通的自由性,因此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否则视为同意向外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答案AB正确;C 错误;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答案D正确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資公司的专门规定
1、2006年1月,甲股份单独投资设立了乙、丙两家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3万元,首期出资为20%,并打算在2年内出资缴清。
设立行为通过工商部门的要求进行了改正后该公司成立,3月份,丙公司和丁公司进行了一笔20万元的交易,拖欠货款,丁公司的律师通过调查发觉,这笔交易是由甲公司进行操纵之下,利用丙公司的名义进行的。
问:
(1)乙、丙两家一人公司的设立有何违法之处?
(2)就债权丁公司如何爱护自己的利益?
【答案及解析】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甲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10万元;同时实行法定资本制,必须一次全部缴清。
因此,出资错误;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然而法人除外,一家股份公司同时设立两家,并不违法。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由甲公司操纵丙公司,明显导致丙公司的人格在这笔交易中不独立,因此丁公司能够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在该个案中否定丙公司的人格,由甲丙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A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因无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董事会成员有4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董事会决定董事长张某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
该企业于2005年12月参与投资一子公司,该公司在河北衡水,为一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国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3000万元。
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
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的资本无回,全部亏损3000万元,被申请破产。
该子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提出和解协议,要求进行整顿。
在整顿期间该子公司决定舍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同时将自己的一些设备无偿转让给母公司。
债权人明白后向法院申报,要求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现问:
(1)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2)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对河北衡水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什么缘故?
(3)债权人的申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什么缘故?
(4)子公司无偿转让给母公司的设备应如何处理?
(5)子公司破产应适用哪一部立法?什么缘故?
【答案及解析】
⑴第一,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委派;然而,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本案件中,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没有职工代表;董事长兼任其他的总经理必须通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同意。
⑵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独立责任。
本案件中对衡水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应当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因为该子公司为独立人格的法人。
⑶法院应当支持,因为企业在破产整顿期间进行了破产无效行为,应当停止整顿,直截了当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⑷由清算组作为权益主体主张追回,列入破产财产。
因为在清算时期,由清算组代表破产企业行使企业权益。
⑸国有企业的破产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
四、股份的设立
2006年3月,美国乙公司与中国丙公司欲共同投资设立甲股份,双方约定甲股份的注册资本为650万元,问:美国乙公司与中国丙公司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关于发起人的要求?
【答案】符合。
依照公司法规定,股份的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宅。
本案中,发起人为2人,其中丙公司在中国境内有住宅,符合法律规定。
2.甲、乙、丙、丁四人想设立一家股份,在协商过程中,甲、乙、丙、丁分别发表了自己关于设立股份的看法,问:哪些观点是正确的?
A.甲认为必须让朋友戊加入,因为股份的发起人最少为5人
B.乙认为能够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因为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只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能够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C.丙认为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最少不得低于200万
D.丁认为也能够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然而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
E.设立股份,必须第一通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答案】B
发起人最低人数为2人,注册资本最低为500万。
五、股份的公司治理结构
1.华夏农用物资采购股份的股东大会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需要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公司股本为1500万元,未补偿的亏损达200万
B.持有公司股份7.5%的股东要求时
C.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D.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数为9人,因种种缘故现有董事人数为6人
【答案】ABD
【解析】会议的召开和主持: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要开,答案D既符合法定最低人数5人,又符合章程人数的2\3因此正确。
(2)公司未补偿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要开,明显A答案符合法律规定。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时要开,因此B答案不需要开。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要开,因此C 答案要开。
2.“蒙牛”奶业股份2005年的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于北京京西宾馆召开,然而董事长赵某因个人惹上官司正在法院诉讼,焦头烂额,无法出席主持;副董事长武某因为股东大会的某项决议事项可能撤换他的公司职务,有意不上班,不履行职务,请问如何处理?
A.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B.监事会应当及时主持
C.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
D.能够诉请法院强制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答案】A
六、上市公司特有的制度
1.独立董事制度:
(1)概念: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它职务,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要紧股东不存在阻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定的关系的董事。
(2)特点:独立的地位;独立的判定;独立的职能。
(3)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2.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治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重要意义。
3.关联董事表决回避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例:
请判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毛驴”牌唇膏生产销售股份的表述错误的有()?
A.该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二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B.该上市公司能够设董事会秘书
C.该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但能够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D.该上市公司能够设立独立董事【答案】ABCD
七、股份转让
1、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哪些主体只能发行记名股票?
A.发起人
B.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C.法人
D.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答案】AC
2.新靓秀化妆品股份为扩大生产规模增发新股1000万元,董事会拟定发行新股的方案,该方案中包含下列事项,请问其中哪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A.为吸引更多的投资,拟按股票票面价值的九折发行
B.新靓秀化妆品公司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C.所有新股均为无记名股票
D.所有新股的发行均由一家证券公司包销
【答案】A
八、综合案例:
1、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
但由于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
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传。
因此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专门快顺利发行完毕。
债权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
问: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
[分析]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能够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
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
(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治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
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发售。
2、科华股份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科华公司治理纷乱,自2007年起,陷入亏损境地。
2008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
2008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布,理由是公司的商业隐秘股东们无需明白。
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
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许多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说明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对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
问:
依照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分析]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照相关法规,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股份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往常,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形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
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本案中,科华股份所犯的错误有:(1)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益;(2)未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往常将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3)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缺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情形说明书;(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
3、华声股份属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设立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1.2倍的发行价格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6000万元。
溢价款1000万元当年被股东作为股利分配。
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华声公司开始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亏损人民币1200万元。
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重新选举新的董事长。
通过一年的改革,公司开始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
自此以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仅补偿了公司多年的亏损,而且进展越来越快。
2008年,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55%,法定公益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公司决定,鉴于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公积金能够不再提取了,法定公益金也无需再提取。
为了增大企业规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
(1)华声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款作为股利分配,正确与否,请说明理由。
(2)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将盈利分配给各股东的作法对不对,正确的作法是什么?
(3)2008年华声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与法定公益金的理由充分不充分,什么缘故?
(4)公司股东会能否决定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全部转为公司资本,什么缘故?[分析]
(1)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又称之为附加资本,可用于补偿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中资本。
股份依法溢价发行的款项属于公司资本公积金,不能作为股利分配,华声公司将股票发行的溢价款作为股利分配是错误的。
(2)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时应遵循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具体讲,分配顺序为:①在税法承诺的补亏期限内,以当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补偿公司往常年度的亏损;②依法缴纳所得税;③补偿以税前所得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④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⑤提取任意公积金;⑥分配股利。
华声公司在刚开始盈利时未补偿以往公司的亏损就分配股利,违反法律规定,必须将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3)《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2008年华声公司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能够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但没有规定上限。
因此,只要公司有税后利润,就应提取一定比例法定公益金。
据此,华声公司作出停止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决定是错误的。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本案中华声公司将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明显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1997年3月,甲由于市场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如连续经营将导致公司惨重缺失。
3月20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
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立后于5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
(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由股东会托付董事组成清算组?
(3)该公司在清算中有关爱护债权人的程序是否合法?
[分析]
(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不合法。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决议解散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但本案中,甲股份只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故该清算决议是不合法的。
(2)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的清算组由股东会议确定其人选。
因此,在本案中,甲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任清算人是有法律依据的。
而且,在公司法实务中,股份清算组的组成,按照一样惯例,也大多确定董事组成公司清长组。
(3)该公司关于爱护债权人的程序不合法,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该公司在3月20日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而至4月15日才成立清算组,整整迟了10天。
另外,清算组成立后,应当赶忙着手公司清算工作,但迟至5月5日才正式启动清算工作,超过了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的期限,且只在报纸上公告了2次。
这些差不多上不合法的。
5、天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耗严峻,公司负责累累。
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提议将天成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地成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叫天益,由地成公司承担老天级大成的债务,天益利用老天成公司的净资产。
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利用老天成分司的净资产。
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与天益两家公司,约定地成公司承担老天成公司所有债务。
然后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
不久,老天成公司的债权人沈阳飞虹找上门来,发觉地成公司资不抵债,要求天益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天益公司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天成公司的债务。
问:
(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天成公司的分立程序合法吗?
(2)如何看待本案中分立协议书的效力?
[分析]
(1)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情况,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分立的相关程序,只有按法程序分立才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天成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既没有编制资产负责及财产清单,也没有履行债权人爱护程序,因此该分立行为无效。
(2)本案中,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公司与天益公司,目的是为了躲避债务,而且该分立形为程序违法,分立无效,那么该分立协议书也应无效。
6、A、B、C三人经协商,预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要紧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国有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治理体会,提出以治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并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什么缘故?
[分析]:
(1)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
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B尽管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阻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只规定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可作为无形资产出资,以治理能力作为出资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甲公司不能成立。
因为作为生产型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须50万元以上,而C的出资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不足50万元,没有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
7、张×、李×、赵×3人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张×出资20万元人民币,李×以价值20万元的房屋出资,赵×出资人民币10万元。
后经营失败,公司欠甲100万元,公司资产价值50万元,甲明白张×具有偿还能力,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要求张×偿还所欠的债务。
若你是甲的法律顾问,对甲的要求如何回答?
分析:
我国《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的两种形式,即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
不管何种公司,股东均以自己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张、李、赵3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债务,应以其(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在张、李、赵3人足额出资后,3人只以各自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据此,债权人甲只能要求公司清偿债务,而不能对张×本人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
8、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张×、李×、吴×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500万元设立,经营过程中,该公司负债100万元。
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3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
(2)与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另一有限责任公司——天润有限责任公司。
天润公司注册资金400万元,为达到控股目的,红星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出资210万元。
依照你所学的《公司法》有关知识,对该两项投资作一判定,并说明理由。
分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能够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同意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
就排除了公司法人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可能。
据此,红星公司投资某合伙企业,不符合《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为法律所禁止。
红星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欠债100万元,净资产人民币400万元。
红星公司投资210万元设立天润公司,其出资额超出公司净资产额的50%,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9、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由两个私人股东设立。
公司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为25万元,1994年10月依《公司法》的规定调整注册资本后正式成立。
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
该公司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丁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
现在,丁某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某百货公司签订了合同,用公司名义买下了他买来的服装,总价款达12.5万元,占用了公司的大量流淌资金。
后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