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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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若
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函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依据现行税收政策,现就我市房地产三级市场若干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无偿赠与房地产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个人无偿赠与房地产营业税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11号)的规定,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1.从2023年1月1日起,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征收营业税。
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担当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全部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时,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按以下挨次确定:
(1)赠与合同上标明赠与价格的,按赠与价格确定;
(2)赠与合同上未标明赠与价格或标明的赠与价格低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确定;
(3)赠与价格和评估价均没有,或按上述(1)、(2)点确定的价格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确定。
(二)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78号)规定,对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受赠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全部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全部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担当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全部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除本文第一条第(二)款第1点列举的产权无偿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全部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根据"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赠与房屋价格按本文第一条第(一)款第2点确定。
(三)属于上述规定免税情形的个人,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依据状况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3〕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即: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全部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见附件);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全部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它状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全部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全部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4.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
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人民法院判决书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单位应当仔细审核赠与双方供应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一份退提交人,其他有关公证证书原件留存,身份证件和人民法院判决书退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同时办理有关税收的免税手续。
二、司法裁定和托付拍卖的房产成交价格问题
经司法裁定和托付拍卖的房产,按司法裁定价格和实际拍卖的成交价格计征相关税收。
三、购房时间的认定问题
据反映,部分房产产权证上会注明两个时间:办证时间和购房年份。
为了统一税收政策,经讨论确定:税收政策规定的"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一律以产权证上注明的办证时间为准。
附件:《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二○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