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办法8(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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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为严格依法治理公司,搞好各项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特制订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对外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总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均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经济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为总公司办公室。
总公司各部门由各部门的主管领导负责,各有关人员(具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专项授权的人)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或授予范围的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
各部门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应接受总公司办公室的指导,监督、审核和检查.
第三条总公司各部门、各有关人员对经济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部门管理和个人业务范围内代表总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并对此负责。
(二)负责管理范围内经济合同的履行;履行中发观问题,提出变更或解除意见,同对方协商解决;负责本部门签订的经济合同纠纷的非诉讼处理,对确实无法解决的,在法定时效二年期限报请公司处理,并提供纠纷全过程的各种原件、影印件、资料等.
(三)各部门和各有关人员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均应按审批手续办理,由所属部门经办人填写合同签证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公司领导审查批准。
由办公室办理手续,并由办公室留存合同副本或正本.公司制定的人才推荐规范合同,由部门经理签字,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办公室留存合同副本或正本。
(四)总公司下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按授权范围,由下属单位审批.凡合作联营项目等合同均需报总公司领导批准.
第四条总公司办公室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
(一)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并由专人兼管,台帐应逐项填写清楚,做到准确及时。
对签订的合同进行保管、立卷、归档。
(二)参与重大的经济合同的谈判、签约的全过程,对全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检查,随时了解合同履行情况直至该合同履行终止。
(三)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检查各部门管理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及其履行情况,督促条款的全面履行,审核合同履行清结付款的情况。
(四)负责提出经济合同中超越权限和违法签订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经济合同和有突出贡献有关当事人的处理.
第五条总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必须使用总公司合同专用章,无合同专用章的合同,财务部门不办理结算手续。
未签定业务合同的业务,由业务人员填写业务登记表,并详细填报业务登记表所列事项.违反本规定引起的责任,由有关部门和有关当事人承担。
第六条《总公司合同专用章》由总公司办公室保管使用。
用章范围:《总公司合同专用章》用于总公司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
总公司下属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须使用总公司合同章,严格执行用章范围,并执行用印登记制度。
分公司使用的《总公司合同专用章*号》,总公司将和分公司明确使用范围和使用管理程序,违反本规定引起的责任,由有关部门和有关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各管理部门及分公司非法人单位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各管理部门和分公司所属非法人单位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承揽业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职工个人无权以公司的名义,自己承揽业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第八条凡是总公司下属二级单位以总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平时由该单位保管、立卷,每年按归档要求,移交总公司办公室。
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
签订的经济合同内容应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代理人必须具有授权。
委托书以及具有从事经营范围。
经济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是:
(一)标的(服务的内容和要达到的目的);
(二)数量;
(三)质量(岗位要求和标准);
(四)权利和义务(写明双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五)定金和中介服务费的金额;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七)结算方式(写明银行帐号和规定的结算方法);
(八)违约责任(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具体议定之);
(九)争议解决的方法;
(十)根据需要可增订其他条款。
公司将制订和定期修改规范业务合同文本。
第十条经济合同依法或立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一切与经济合同有关的部门都必须重合同、讲信誉,有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由于代理人过错造成的,使本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规定可以免责外,应由鉴定经济合同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在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和协议中一并订入。
第十二条对于经过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纠纷,经总公司经理同意,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协助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提供下列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影印件:经济合同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合同有关的信函、电报、图表、有关发票、货款托收承付等凭证,有关违约证据以及其他有关纠纷处理的材料。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规定的解释属总公司办公室.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一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第二条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
第三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四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六条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第七条经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第八条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十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十一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十三条本规定经董事会议核准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经济合同审批制度
第一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二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
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 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 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 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
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三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 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合同的严密性。
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
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五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 申报。
(一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
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
(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 审核。
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
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六条本规定经董事会议核准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精神
为使合同管理有所遵循,保障公司权益,依据《法务管理规则》第六条之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之合同,系指重要合同、制式合同及其他合同。
一、重要要合同系指:
(一)合作经营合同、合资经营合同、联营合同等涉及公司组织形态者;
(二)合同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制式合同;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
(四)其他董事会认为重要的合同。
二、制式合同系指:
为在经营活动中反复多次使用,由法务部门预先拟订报权责主管核准后,使用的格式合同.该合同一经核准,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作任何修改。
三、其他合同指除重要合同和制式合同以外的合同。
对已经拟定了制式合同的,应采用制式合同形式。
第三条起草审核及批准
一、重要合同统一由总部法务起草拟订,报董事会审核后批准。
(一)各公司法务在处理合同时,如发现该合同依本办法规定属于重要合同,应将该合同移送至总部法务,并协助总部法务处理;
(二)总部法务认为各公司法务正在处理的合同依本办法规定属于重要合同,应要求各公司法务将该合同移送至总部法务处理。
二、制式合同文本由各公司法务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拟订,经总部法务会签后,报各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总部备案。
三、其他合同由各公司法务起草,经各公司权责主管审核批准,并报备总部法务。
第四条合同管理
各公司法务应设定统一的合同编号,并建立合同档案,记载合同性质、签约对方、合同标的及其他有关情况。
总部法务应定期对各公司合同使用情况进行了解并汇总。
一、重要合同原件由总部法务负责保管,有关部门或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重要合同原件时,应经总部法务同意并登记。
二、制式合同原则上由各公司法务控管。
(一)制式合同除空白待填处由经办人员依实际情况报相关权责主管核准填写外,其内容不允许有任何的涂改;
(二)对制式合同内容若有修改、增减、补充者,使用部门须报各公司法务审核同意后,方可为之;
(三)各公司法务应定期将制式合同使用结果报总部法务备案。
(四)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一般合同,各公司法务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请求总部法务会同处理。
第五条实施与修订
本办法经呈董事会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