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九条 具体承办人员应在 $个月内完成产权纠纷的 调 处 工 作 "并 拟 定 调 解 书 或 裁 决 书 !确 实 无 法 按 时 完 成 而 需 要 延 长 调 处 期 限 的 "须 报 调 处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批 准 !
第二十条 具体承办人员应及时将调处情况及拟定的调
解书或裁决书报调处委员会!首先由调处委员会办公室从法 律 上 进 行 审 核 "如 无 问 题 "再 报 调 处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签 发 并 以 调 处 委 员 会 名 义 正 式 发 文 ! 其 中 重 大 #复 杂 的 案 件 "由 调 处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开调处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六 "向 国 家 院 报 告 有 关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纠 纷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题$
!七 "指 导 中 央 部 门 及 地 方 的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纠 纷 的 调 处 工 作$
!八 "其 他 & 第六条 地方各级调处委员会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国有资 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其职责范围可参照前条内容确定& 第七条 上一级调处委员会在必要时可将所辖范围的产 权纠纷委托下级调处委员会进行调查或处理& 第八条 当事人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经双方协商 不 能 解 决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向 调 处 委 员 会 请 求 调 处 &向 调 处 委 员 会 提 出 请 求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为 申 诉 人 %另 一 方 为 被 诉 人 & 第九条 申 诉 人 向 调 处 委 员 会 提 出 调 处 请 求 时%应 当 履 行以下手续’ !一 "提 交 产 权 纠 纷 调 处 申 诉 书 & 申 诉 书 中 应 当 载 明 ’ (#申 诉 人 与 被 诉 人 的 名 称 #地 址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 )#产 权 纠 纷 的 主 要 情 况 $ *#申 诉 人 的 请 求 及 所 依 据 的 理 由 $ +#申 诉 人 的 签 名 !盖 章 "&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处工作! 第十六条 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实行合议责任制!由三名
调处员组成调处合议组"由 调 处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指 定 一 名调处员为合议组组长"具 体 负 责 某 一 件 产 权 纠 纷 案 件 的 调 处 工 作 ! 对 少 数 事 实 清 楚 #情 节 简 单 #双 方 争 议 不 大 的 产 权 纠 纷 "经 调 处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批 准 "也 可 由 一 名 调 处 员 承 办 具体的调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纠 纷 的 处 理"应 以 调 解 结 案 为 主 !确 无 调 解 基 础 和 条 件 的 "可 及 时 进 行 裁 决 !调 处 委 员 会 出具的调解书或裁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裁决书在送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国有纷 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年 "%月 "%日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使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范’公正’ 有 效 地 进 行(维 护 国 有 资 产 所 有 者 经 营 者’使 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国 务 院 赋 予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的 职 责 及 有 关 规 定 (制 定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有 关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纠 纷 受 理 通 知 书#调 解 书 #裁 决 书 等 格 式 !由 国 家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局 调 处 委 员 会 统 一 制 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第十七条 负责具体承办产权纠纷案件的调处人员在调
处 过 程 中"应 奉 公 守 法"公 正#公 平#实 事 求 是 地 处 理 产 权 纠 纷 "并 须 遵 守 有 关 回 避 #廉 政 的 规 定 !
第十八条 在 产 权 纠 纷 调 处 过 程 中"如 发 现 承 办 人 员 处 理 不 公 #偏 袒 一 方 或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时 "经 调 处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批 准 "可 以 更 换 承 办 人 员 "重 新 组 织 调 处 合 议 组 或 指 定 调处员!
第四条 调 处 委 员 会 下 设 办 公 室(统 一 负 责 有 关 国 有 资 产产权纠纷 的 立 案’受 理’分 办’法 律 审 核’档 案 及 公 章 保 管’ 发文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调处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调 处 中 央 单 位 之 间 的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纠 纷 + !二 &调 处 地 方 与 中 央 单 位 之 间 的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纠 纷 +
决 !发 现 确 实 不 当 或 违 反 程 序 的 !可 以 重 新 裁 决 " 国 家 国 有 资 产管理局调处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第二十三条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调解书或裁决书的!除由政 府 及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追 究 行 政 责 任 外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侵 权 诉 讼 !请 求 法 院 判 决 执 行 "由 此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损 失 的 !须 追 究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及 领 导 者 的 行 政 及 经 济 责 任 "触 犯 刑 律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惩处"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
!二 "附 具 申 诉 人 要 求 所 依 据 事 实 的 证 明 文 件 # !三 "按 规 定 预 交 调 处 费 用 # 第十条 在 收 到 申 诉 人 提 交 申 诉 书 及 其 附 件 后$统 一 由 调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立案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是 否 属 于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纠 纷 & !二 "是 否 属 于 本 级 调 处 委 员 会 管 辖 的 范 围 & !三"与被诉人初 步 进 行 核 对$以 查 验 申 诉 书 的 要 求 及 标 的等是否确实存在& !四 "其 他 # 第十一条 经初步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调处委员会 办公室应当报告调处委员 会 主 任$并 在 一 个 月 内 决 定 是 否 受 理#调处委员会办公室每两个月向调处委员会会议报告一次 工作# 第十二条 调 处 委 员 会 决 定 受 理 产 权 纠 纷 案 件 后$应 及 时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被诉人应在收到受理 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向调处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 明 文 件 $逾 期 不 提 交 的 $调 处 工 作 仍 将 继 续 进 行 # 第十三条 申诉人与被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 任# 第十四条 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诉 书’答辩书’陈述意见 等 有 关 事 项$接 受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应 当 向 调处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及 权 限 $并 有 委 托 人 的 签 字 或 盖 章 # 第十五条 产 权 纠 纷 案 件 受 理 后$由 调 处 委 员 会 及 时 指 派有关职能部门熟悉业务的人员或聘请有关人员具体承办调
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国有资产产权 纠 纷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处 委 员 会&(专 门 负 责 国 有 资 产 产权纠纷调处事宜)
第三条 各级调处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人的委员组成) 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人 员 参 加 外(还 可 适 当 聘 请 有 关 专 家 担 任 委 员 (委 员 会 主 任 须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担 任 )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三"调处不属于一个省 !自 治 区#直 辖 市"所 辖 范 围 的 地 区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四"处理不属于 上 述 范 围 之 内%但 在 全 国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五 "审 查 中 央 级 全 民 单 位 在 与 其 他 所 有 制 单 位 发 生 产 权 纠纷时提出的协调意见$
$
达 双 方 当 事 人 后 !一 方 当 事 人 对 裁 决 不 服 的 !还 可 在 收 到 裁 决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调处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 对 复 议 决 定 仍 不 服 的!可 直 接 向 国 家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局 调 处 委 员 会 申 诉 "在 申 诉 期 间 !裁 决 仍 须 执 行 "国 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调处委员会对下级调处委员会作出的裁
第二十条 具体承办人员应及时将调处情况及拟定的调
解书或裁决书报调处委员会!首先由调处委员会办公室从法 律 上 进 行 审 核 "如 无 问 题 "再 报 调 处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签 发 并 以 调 处 委 员 会 名 义 正 式 发 文 ! 其 中 重 大 #复 杂 的 案 件 "由 调 处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开调处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六 "向 国 家 院 报 告 有 关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纠 纷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题$
!七 "指 导 中 央 部 门 及 地 方 的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纠 纷 的 调 处 工 作$
!八 "其 他 & 第六条 地方各级调处委员会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国有资 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其职责范围可参照前条内容确定& 第七条 上一级调处委员会在必要时可将所辖范围的产 权纠纷委托下级调处委员会进行调查或处理& 第八条 当事人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经双方协商 不 能 解 决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向 调 处 委 员 会 请 求 调 处 &向 调 处 委 员 会 提 出 请 求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为 申 诉 人 %另 一 方 为 被 诉 人 & 第九条 申 诉 人 向 调 处 委 员 会 提 出 调 处 请 求 时%应 当 履 行以下手续’ !一 "提 交 产 权 纠 纷 调 处 申 诉 书 & 申 诉 书 中 应 当 载 明 ’ (#申 诉 人 与 被 诉 人 的 名 称 #地 址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 )#产 权 纠 纷 的 主 要 情 况 $ *#申 诉 人 的 请 求 及 所 依 据 的 理 由 $ +#申 诉 人 的 签 名 !盖 章 "&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处工作! 第十六条 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实行合议责任制!由三名
调处员组成调处合议组"由 调 处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指 定 一 名调处员为合议组组长"具 体 负 责 某 一 件 产 权 纠 纷 案 件 的 调 处 工 作 ! 对 少 数 事 实 清 楚 #情 节 简 单 #双 方 争 议 不 大 的 产 权 纠 纷 "经 调 处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批 准 "也 可 由 一 名 调 处 员 承 办 具体的调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纠 纷 的 处 理"应 以 调 解 结 案 为 主 !确 无 调 解 基 础 和 条 件 的 "可 及 时 进 行 裁 决 !调 处 委 员 会 出具的调解书或裁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裁决书在送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国有纷 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年 "%月 "%日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使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范’公正’ 有 效 地 进 行(维 护 国 有 资 产 所 有 者 经 营 者’使 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国 务 院 赋 予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的 职 责 及 有 关 规 定 (制 定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有 关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纠 纷 受 理 通 知 书#调 解 书 #裁 决 书 等 格 式 !由 国 家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局 调 处 委 员 会 统 一 制 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第十七条 负责具体承办产权纠纷案件的调处人员在调
处 过 程 中"应 奉 公 守 法"公 正#公 平#实 事 求 是 地 处 理 产 权 纠 纷 "并 须 遵 守 有 关 回 避 #廉 政 的 规 定 !
第十八条 在 产 权 纠 纷 调 处 过 程 中"如 发 现 承 办 人 员 处 理 不 公 #偏 袒 一 方 或 者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时 "经 调 处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副 主 任 批 准 "可 以 更 换 承 办 人 员 "重 新 组 织 调 处 合 议 组 或 指 定 调处员!
第四条 调 处 委 员 会 下 设 办 公 室(统 一 负 责 有 关 国 有 资 产产权纠纷 的 立 案’受 理’分 办’法 律 审 核’档 案 及 公 章 保 管’ 发文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调处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调 处 中 央 单 位 之 间 的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纠 纷 + !二 &调 处 地 方 与 中 央 单 位 之 间 的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纠 纷 +
决 !发 现 确 实 不 当 或 违 反 程 序 的 !可 以 重 新 裁 决 " 国 家 国 有 资 产管理局调处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第二十三条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调解书或裁决书的!除由政 府 及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追 究 行 政 责 任 外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侵 权 诉 讼 !请 求 法 院 判 决 执 行 "由 此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损 失 的 !须 追 究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及 领 导 者 的 行 政 及 经 济 责 任 "触 犯 刑 律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惩处"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
!二 "附 具 申 诉 人 要 求 所 依 据 事 实 的 证 明 文 件 # !三 "按 规 定 预 交 调 处 费 用 # 第十条 在 收 到 申 诉 人 提 交 申 诉 书 及 其 附 件 后$统 一 由 调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立案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是 否 属 于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纠 纷 & !二 "是 否 属 于 本 级 调 处 委 员 会 管 辖 的 范 围 & !三"与被诉人初 步 进 行 核 对$以 查 验 申 诉 书 的 要 求 及 标 的等是否确实存在& !四 "其 他 # 第十一条 经初步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调处委员会 办公室应当报告调处委员 会 主 任$并 在 一 个 月 内 决 定 是 否 受 理#调处委员会办公室每两个月向调处委员会会议报告一次 工作# 第十二条 调 处 委 员 会 决 定 受 理 产 权 纠 纷 案 件 后$应 及 时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被诉人应在收到受理 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向调处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 明 文 件 $逾 期 不 提 交 的 $调 处 工 作 仍 将 继 续 进 行 # 第十三条 申诉人与被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 任# 第十四条 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诉 书’答辩书’陈述意见 等 有 关 事 项$接 受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应 当 向 调处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及 权 限 $并 有 委 托 人 的 签 字 或 盖 章 # 第十五条 产 权 纠 纷 案 件 受 理 后$由 调 处 委 员 会 及 时 指 派有关职能部门熟悉业务的人员或聘请有关人员具体承办调
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国有资产产权 纠 纷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处 委 员 会&(专 门 负 责 国 有 资 产 产权纠纷调处事宜)
第三条 各级调处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人的委员组成) 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人 员 参 加 外(还 可 适 当 聘 请 有 关 专 家 担 任 委 员 (委 员 会 主 任 须 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担 任 )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
!三"调处不属于一个省 !自 治 区#直 辖 市"所 辖 范 围 的 地 区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四"处理不属于 上 述 范 围 之 内%但 在 全 国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五 "审 查 中 央 级 全 民 单 位 在 与 其 他 所 有 制 单 位 发 生 产 权 纠纷时提出的协调意见$
$
达 双 方 当 事 人 后 !一 方 当 事 人 对 裁 决 不 服 的 !还 可 在 收 到 裁 决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调处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 对 复 议 决 定 仍 不 服 的!可 直 接 向 国 家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局 调 处 委 员 会 申 诉 "在 申 诉 期 间 !裁 决 仍 须 执 行 "国 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调处委员会对下级调处委员会作出的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