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法院06年夏子强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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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梁园区法院06年夏子强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子强因与被上诉**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司)及原审被告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上诉人夏子强及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凯**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及原审被告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施**以河南省凯达**服饰项目部(以下简称凯达项目部)名义对外发包钢结构厂房工程。

2003年3月30日,夏子强委托施工队负责人王**与施**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施**以凯达项目部的名义将商丘**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司)的第9号钢结构厂房发包给夏子强施工。

合同签订后,夏子强需找钢结构加工厂家进行钢结构加工,施**要求钢结构加工费有其收取后找钢结构加工厂进行钢结构统一加工。

夏子强分别于2003年4月10日、4月11日、6月5日三次给付施**钢结构加工费款共计1000000元,施**均给夏子强书写有收到条。

此后,施**既没有给夏子强加工钢结构,也未将该款退还给夏子强。

经夏子强催要,施**于2004年10月6日给夏子强出具承诺书一份,保证于2004年10月20日
前归还夏子强200000元,如还不上按借款总数3分利息结算。

承诺到期后,施**仍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夏子强交纳的钢结构加工费。

本案中,施**承认河南省凯达**服饰项目部(以下简称凯**司项目部)公章系其私刻,凯**司没有授权。

夏子强索要交纳的钢结构加工费无果,起诉来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夏子强与施**之间签订的是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虽加盖有河南**有限公司商丘宁奥服饰项目部公章,但该公章未经河南**有限公司授权,系施**私自刻制。

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施**因该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依法予以返还。

施**收到的夏子强的钢结构加工费,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施**在给夏子强出具承诺书后,仍没有按照承诺的期限履行返还义务,属于违约,应负违约责任,因此夏子强要求施**返还加工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夏子强要求施**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施**于2004年10月6日给夏子强的承诺书中承诺于2004年10月20日前归还夏子强款200000元,如不能归还按借款总数3分计算利息,是双方对违约责任的一种约定,因此夏子强要求施**支付利息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但双方约定利息3分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适当调整,利率按月息2%计算,自2004年1月20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关于夏子强要求凯**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施**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夏子强钢结构加工费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4年10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率依照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夏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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