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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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25
•【字号】内政办字[2013]129号
•【施行日期】2013.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
和备案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
(内政办字〔2013〕129号2013年7月2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度各盟市、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2年度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制发规范性文件324件,向自治区法制办报送备案的301件,报备率92.9%。

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245件,备案及时率81.3%;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301件,备案规范率100%;在制发的324件规范性文件中,向社会公开发布316件,公布率97.5%。

经自治区法制办审查,在2012年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无违法文件。

2012年公民、法人提请异议审查的以前年度规范性文件中
内容违法的有3件,现均已自行纠正。

2012年度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共制发规范性文件157件,向自治区法制办报送备案的141件,报备率89.8%。

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114件,备案及时率80.8%;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141件,备案规范率100%。

在制发的157件规范性文件中,向社会公开发布的157件,公布率100%。

2012年度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制发规范性文件167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160件,报备率95.8%。

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131件,备案及时率81.8%;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160件,备案规范率100%。

在制发的167件规范性文件中,向社会公开发布的159件,公布率95.2%。

与2011年相比,2012年规范性文件制发总数增加了12件,除了规范性文件报备率从95.8%下降至92.9%,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衡量指标均有所上升。

备案及时率从77.3%上升至81.3%,公布率从92.3%上升至97.5%,备案规范率首次达到100%,且2012年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率为零,在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中实现了两项满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报备或报备不及时问题突出。

有的地区和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内部工作制度不健全,文秘办公部门与法制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充分,导致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工作迟延;有的地区和部门因为工作人员不能有效区分规范性文件与其他文件,导致规范性文件未备案;有的规范性文件是在法制部门检查中发现未备案的,但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备;还有个别部门明知规范性文件违法而故意回避报送备案。

2012年规范性文件制发未备案的单位有包头市人民政府、乌海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备案的单位有鄂尔多斯市人
民政府、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民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卫生厅、商务厅和内蒙古地震局。

(二)以前年度制发未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中存在违法文件。

在2012年报送备案的301件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发现违法文件,但是在2012年公民、法人提请异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中,有3件以前年度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分别是《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内劳社失字〔2001〕2号)、原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指导性意见》(内劳社办字〔2001〕82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技防工程治安管理系统安装进度的通知》(东政发〔2011〕101号)。

所有被公民、法人提请异议审查并被确认违法的规范性文件,都是未经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导致违法文件游离于监管之外。

(三)评估和清理工作未形成长效机制。

目前,我区大部分地区和部门都能够按照自治区部署完成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部分地区和部门能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的修废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即时清理工作初见成效。

但是从普遍情况看,评估清理工作还没有建立起完备的制度,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定期清理工作不主动,特别是作为清理基础的评估工作在大部分地区和部门尚未开展,对规范性文件执行的实效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尚未实现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并重。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示范点的示范作用尚待加强。

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示范工作在取得了显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示范点之间发展不平衡,水平参差不齐;示范点所在盟市对示范点的工作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示范点的经验没有得到很好推广,示范点以外地区没有很好地借鉴和吸收成熟经验;部分示范点存在机构、人员不健全,领导不重视,工作开展不力等问题。

(五)电子报备和查询检索系统建设比较薄弱。

全区的规范性文件电子化建设
进展缓慢,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的电子化水平明显不适应目前电子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

三、2013年工作要求
(一)做好《办法》的学习贯彻工作。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作为政府层级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对于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科学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厅(室)公文处理工作人员、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领导干部要带头学。

做好相关制度的修订工作,根据《办法》和自治区法制办的配套文件规定重新修订本地区、本部门的配套制度,建立起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新机制。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严格遵守《办法》确立的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公开公布、备案等程序,树立程序法定的法治意识,将规范性文件制定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作用,逐步提高报备率、及时率和规范率。

各级法制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工作,通报检查情况,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

(三)全面开展清理工作。

按照《办法》规定,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2013年8月底前完成全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部门拟保留、拟修订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

按照《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标题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自2013年1月11日《办法》施行以后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明有效期。

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施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重点抓好规范性文件
有效期制度的落实。

(五)推进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电子化建设进程。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电子化工作进程,建立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系统,实现网上报送备案。

同时,建立规范性文件电子信息检索数据库,实现规范性文件电子化管理,逐步提高全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电子化建设水平。

附件:1.2012年度各盟市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统计表
2.2012年度各盟市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未报备、未及时报备和违法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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