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使用烟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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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使用烟煤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03.15
•【字号】呼政发[1997]36号
•【施行日期】1997.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
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使用烟煤的通告
(呼政发[1997]36号)
大量使用烟煤是造成我市严重大气污染的根本原因,为有效控制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贯彻《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呼和浩特市普及民用型煤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现将市区(含近郊区)限制使用烟煤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市区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生产、采暖用煤一律实行定量使用。
从3月15日起,由市经贸委核定生产用煤量,由市环境监理处核定采暖用煤量,由各区政府核定辖区内民用散煤量,经市型煤推广指挥部办公室核准后,由核定单位发放“煤炭准用证”。
未办理“煤炭准用证”的,一律不得私自拉运和使用烟煤。
二、市区所有使用烟煤的商业网点(包括饭馆和各类临街摊点),必须在4
月5日前自行拆除烟煤炉灶,改烧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逾期不执行者,由各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没收灶具和烟煤,处罚款,并由工商部门取缔营业资格。
三、市区凡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各类茶浴炉(包括各类馒头、豆制品制作
点)必须从4月1日起改烧型煤及其他清洁燃料,凡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必须在4月15日前自行拆除。
四、市区凡被列入推广型煤的居民用户,必须在4月15日前到各区型煤办办理型煤补贴登记手续,并自行拆除原有的散煤炉灶。
五、楼房居民已使用煤气、液化气,但仍和烟煤混烧的,一律在4月15日前自行拆除其烟煤灶;尚未使用煤气、液化气的,必须在4月30日前拆除烟煤灶,改烧清洁燃料。
现贮原煤按规定由市物资部门回收。
新建住宅楼不留烟煤灶。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大灶和其他非生产性使用烟煤的炉灶,必须于4
月15日前自行拆除,改烧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
七、市区各类建筑工地一律禁止使用烟煤,改烧清洁燃料。
八、企事业单位不得给职工拉运福利烟煤。
九、从4月15日起,由市公安交警支队,市环保局等在各进城口设卡检查“煤炭准用证”,并在市内巡查。
十、从3月20日起,由市工商局牵头,协同有关部门取缔市区非法散煤市场及烟煤炉具销售网点。
十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罚。
十二、本通告所称清洁燃料是指煤气、液化气、型煤、电、柴油、煤油、醇基液体燃料及国家认定的其它无污染燃料。
十三、本通告规定的内容及完成时间由市型煤推广指挥部办公室、市目标考核办负责督办。
十四、本通告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