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与中美正常贸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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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最惠国待遇与中美正常贸易关系
姓名:***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国际贸易
指导教师:***
2000.5.1
最惠国待遇与中美正常贸易关系
内容摘要
f
{最惠国待遇是GATT/WTO非歧视原则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问题。
作为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柱石,最惠国待遇对国际贸易发展的推动作川小容忽视。
在国际市场同益扩大的今天,不同经济制度或奉行不同经济贸易政策的固家都依据最惠国待遇,共同遵守市场机制,公平竞争,这些都有利』‘减轻对国际市场的人为扭曲程度。
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晟惠国待遇的效应更疑突f{{,lNJl-t有必要从多角度、多层次对其深刻剖析。
巾美关J『二最惠国待遇/正常贸易关系的分歧一直阻碍着两国的一常交往。
美倒个然不顾最惠国待遇是中美经贸关系的基石,动辄以人权等问题相要挟,{I;刈。
母最惠国待遇/正常贸易关系上大做文章,以达到“以压促变”、从经济上迫使一|1幽作H;更多妥协和让步的目的。
今年美国将就是否给予中国永久性J下常贸易天系进行表决,同前众院已经通过该议案,但附加了极为苛刻的条件,使中爻欠系再次复杂化。
采取经济与政治相结合的方法,全面分析中荚经贸关系的特点,剥我因采取适当的政策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前的文献主要从国际政治角度分析中美关系相比,本文的特点在于从胤范经济学H{发分析其利害冲突,并由此得出美国近期不会给予中国无条件的永久性讵常贸易关系地位的结论厂了一——
全文共分旧章。
第一章论述最惠国待遇的形成过程及本质特征:第二章探i、f最惠国待遇的理论根源;第三章分析美国国内关于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正常贸易关系的争斗及今年最新动态;第四章论述我国相应的对策,并展望中美经贸关系的发展。
天键id:最惠闻待遇中关『F常贸易关系多边贸易体制
分类号:F742
MFN&Sine—U.S.NTR
Abstract
MFN.oneofthepiorsofDon—discriminatingprincipleinGATT/WTO.nIsothecoreofthemultinationaltradesystems,isveryimportantLo1hrdevelepmentofinternatiohaltrade.Countries.despiteoftheirdi11’erenLeconomicsystemsandp01ieies,adoptedmarkeLmechanismandhirromperitioilwiththeguideofMFN.AI】thesefactorsheipedtorelieveIhedistortionjninternationalmarket.Therefore.it’snecessaryto}ln{11YsetheissueofMFNfromdifferentangles.
Theprob】emofMFN/NTRhasbeenpersistentiYplagujngChjriaandthPLi.S.A.Withnoregardtothetruth.whichMFNisthebasisofSin0一U.S.oconomJCandtfadeFelationshiP.theU.S.AkeptmakinghigfssuesofMj?N【f1C11inawiththeexcuseofhumanrights.inordertogetmostcompromisef}’omChina.ft’sin2000thatthegovernmeritofU.S.^.wi】】vot,eonthegrantofMI?NtoChina.Afewdaysago.theI[ousehaspassedtheact,bul,1j¨-}IiLathedconditionstothjsactaresodemandJrigthatLheSirio—U.S.rrIationshiPencountersgreatchallengeonceagain.1'ofigureoutaneffectivepc)Iicy.weneedtocomprehensjvelYaria[ysethecharactersofSino¨S.economicandtfadere]ationshiP.
Comparedwiththepreyiousp01iticalarialysi.softheSino—U.S.】1e1}llionshiP,thisthesisappliesthemethodologyofnormaliveeconomJcsl{)analysei1.andconcludesthattheU.S.A.willnotgrantChinaPNTRs【÷11uswi1houLrendi1iOnSinnearFuLure.
’thethesisiscomposedof4chapters.Chapterldescribesthehistoryan(IessenceorMf?N.Chapter2tracesthetheoreticalSOUrcesofMFN.Omplefl:{F1nHIysesthecentinLIOUSargumentsandlatesteventsofChina’sf’N7』1RslacLfsinAmeriCan.ChaptPr3sugges£sp01icJesin&netican.@apter4sLIggescSpoIiciesjnreturnrelChinaandforecasts.thefuturedoveIopmentofSioo—IJ.S.necom)micandtraderelationshjp.
Keyword:MI?NSirionSN1’RMultinrilioaaISysLem
第一章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的基石
第一节最惠国待遇的内涵
一、最惠国待遇与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Most—Favored-Nation)作为~种现象虽然已存在数百年,^ffI{还尚未形成一个相对统一的称呼。
就表述最惠国规则的法律术语柬蜕,学术界也仪仪是把握住其核心本质,然后根据立论的不同需要与角度提出各种说法,其rI一最常见和屉有法律准确性的是“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j013Treatment)和“最惠国条款”(Most—Favored—NationC1ause)。
其实,就这两种表达方式本身而言,定义也未统一,从法律上讲,通常采取的是联合因国际法委员会所下的定义。
该委员会经过十余年编撰,于1978年拟…了“最惠国条款最后草案”,该草案第5条给“最惠国待遇”下的定义足:“给惠阁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旧给『,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
而“一国据以对另一幽承诺在约定关系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一种条约规定”,则称为最惠国条款。
l
该定义从法律上来讲自然是相当严谨.但毕竟太概括、抽象,文字繁冗难懂,这_!不妨再补充两位法国学者的观点。
巴斯德芒(S·Basdevant)认为,最惠国条款是指“一一种条约规定,甲和乙两个缔约方据此约定:如果它们当中的一个后来与第三国丙门+的贸易条约中给丙国以特别贸易好处,这件事情本身就把这些好处给了早先的缔约方”。
法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弗洛罩(T·FIory)则认为,“最惠国条款是一般国家间协议里古有的一种规定,缔约各方据此相互享受已给予或后来给予第三国超越它们前已享有的的好处,而它们之间不需为此再作新的m议”。
2
I参弛1978年胀台国人会文什,转引广I赵维田:《最惠国与多边贸易体制》,中国社会科学
Ⅱj版丰t,1996年,p3I
=参北赵维口{:《最惠国lJ多边贸易休制》,中国}L会科学山版社.1996年,p32
1
这几种不同的表述方法各有侧重,细细体昧我们不难从中得出以F/L个结论:
l、传统的最惠国待遇都是建立在双边基础之上,论述的都是基于三方之M的经济关系。
只有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关贸总协定,才第一次将之置于多边堆lililI二,不仅使之对世界经济发展与繁荣发挥了更大效用,也给最惠国概念本身带束西:多新的问题和更丰富的内涵。
~般况,关贸总协定第l条第1款所表述的fJj是现代最惠国概念的标准模式,该款规定:在清关过程中和国民待遇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的产品的任何好处、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地和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境内的相同产
嗣I”。
我们可以关注一下上述的“其他国家”,它不仅仅指总协定的缔约国,也包括总协定的非缔约国,这样,最惠国待遇的影响范围就在无形之中被扩大。
具体束说.假定甲、乙两国是总协定成员国,丙国不是总协定成员国,如果甲国与丙围缔结了双边贸易协定,甲国在此协定中给予丙国的所有利益都必须延伸适川J:乙国;反之,如果甲丙侧条约中古有最惠国待遇条款,丙国也就取得了甲国根据总协定给予成员国的利益。
2、最惠国待遇是协议缔约国享受的一种优惠,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享有的待遇,并主要通过最惠国条款得以实施。
先是国家或地区之间缔结条款,然后根据该条款,缔约一方向另一方或缔约双方相互承担义务.在条约规定的适用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
可见具有现代意义的摄惠国待遇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法律特征:
(1)最惠国待遇规则是国家阃契约行为的结果,需要通过国家间的条约予阻承认,因此最惠国通常表现为国家之间某一条约的一个条款,正是这一点将撮惠困待遇和最惠国条款有机地结合起来。
(2)虽然最惠国待遇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是国家,基本目的是保证国家在经贸交往中处于有利地位或至少处于不受歧视的同等地位,但在实务中却是通过自然人、法人、商船或货物等所得到的待遇体现出来。
(3)最惠固待遇适用范围有限。
最惠国待遇的适用事项,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缔约国的变化而有所不同,总体柬说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早期的最惠国待遇仪适用于贸易经营权和保护商人财产权,后来则逐渐涉及某些优惠、豁免,特别是关于国内税的缴纳。
到19世纪,关税成为最主要的适用事项-20世纪更扩大到进口数量限制、外汇管制等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它几乎已覆盖有关经济贸易的全部范围。
GATT第1条对所适用范围所列事项主要包括‘:·一切与进出口有关的关税和费用;
·与进口商品有关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
·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去;
·进出口的规章制度;
·与进口商品有关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等。
二、最惠国待遇实非“最惠”
1991年6月19日,在美国参议院关于最惠国待遇问题听政会上,副国务卿伊格尔伯格指出:“诚然,‘最惠国’一词系用词不当。
最惠国待遇并非只是给予美国摄亲密朋友的一种特殊的或享有特权的地位。
它是世界贸易的一个正常基础。
”在是否应该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的问题上,他认为.“事实上,所有西方民L国家都给予了中国最惠国待遇.从没有任何国家出于双边政治分歧的理由而建议取消它。
”并同意停止使用“最惠国”一词,而以“正常贸易关系”(NormalTradeRelation,简称NTR)取而代之。
1998年6月25日,美国会通过将最惠园待遇更名为诈常贸易关系的议案,7月克林顿总统签署一项税收改革法案,将“最惠国待遇”的提法正式改为“iF常贸易关系”,更说明所谓的“最惠国”待遇,实际上并不是给予对方的特权,而仅仅是在贸易自由化发展趋势下的今天给予对方丁F常的待遇而已。
1997年国防部长科恩在美国亚洲协会发表演讲时就曾晚.“最惠国待遇并不是给中国或任何别的国家的恩惠。
它只是对正常贸易关系的承认。
”2
t为充分协调再缔约国的利茄,总协定对最惠国待遇还明文规定了若干例外条款,详见陈同仇、薛荣久主编:《国际贸易》,1997年.p360。
!参!^!.美国《国际先驱论坛报》1997年6爿14日。
换个角度从数量限制来看,总协定第13条第l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对于任何另一缔约方境内任何产品的进[】,或者向任何缔约方境内作任何产品出口,均4:得实行禁jr或限制,除非对所有第三方国家相同产品的进[]或者向所有第三方国家作相同产品出口,同样予以禁止或限制。
”这样就使最惠国待遇的效果一¨了然:不管原产于何地,对特定产品一律征收相同的税率。
由此通过实施最惠[目待遇,市场机制使价值规律得以充分发挥,物美价廉的产品受到鼓励,从而达到资源与劳动力的最佳配置与利用。
从立法意图上来讲,就是将最惠国待遇的平等待遇原则发挥用于数量限制方面,实际上也是一种追求平等贸易的做法,着眼点是在于公平竞争而不是强求“晟惠”。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随着各国非关税壁垒的逐渐打破,最惠国待遇越来越体现存关税的减tL上,同益成为当今国与国之间开展贸易的基本条件,使得向国外djll的商品可以享受同绝大多数贸易伙伴同等的关税待遇。
一般来说,在各国的关税制度中,最惠国待遇关税比非最惠国待遇低得多,但最惠国税并不等同于最低的关税,这从下表欧盟国家征收的普惠税税率中可以看出
表欧盟国家普惠税税率
商品类别关税
最敏感商品摄惠国关税的85%
敏感商品最惠国关税的70%
、r敏感商牖晟惠国关税的35%
不敏感商品零关税显然.最惠国待遇并不是最优惠的待遇,从关税角度来说,普通关税最高,普惠税最低,最惠国关税只是介于其中而已。
因此,尽管最惠国待遇名义上是“最”惠,但本质上只是缔约国之间相互给予一种公平竞争环境,或者晚缔约国采用最惠田待遇的目的.不是为了取得特殊待遇、差别待遇.而是为了舣得同等待遇、非歧视待遇,在于保障贸易机会均等,在平等条件下自由竞争。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关贸总协定中,最惠国待遇条款只是要求给惠国一方给予所有的受惠国相同的贸易条件,而不管对方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这就导致了一个新的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甲等”的基础上是否真n:能实现公平竞争?事实上,如果我们要求不同重量级的选手在拳击台上同场较
4
技,对:F-I'氏晕景级的选手柬蜕当然是不公平的。
发达国家和发腥r},围家实力也备4-:,I<1t同,将它们胃于同一起跑线上,对发展中国家事实上也足不公『F的。
第二节最惠国待遇的演变历程
一、最惠国待遇的起源与发展
最惠国待遇是随着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而诞生的,其出现的H寸代众既纷纭,普遍认同的一种观点是,最惠国待遇的萌芽期可追溯到1l世纪初地中海沿岸意大利各城邦、法国及西班牙等城市商人到北非各王国作生意的实践。
11…:纪初『F是西欧文明崛起之时.意大利、法国与西班牙的商业发展非常迅速,商人们不再满足拘迂于当地,一心跨越边界到其他城市开拓市场。
但他们显然没有想到的是,:lEtb-的统治者给了他们不同的待遇条件,相当多的特权只赋予捷足先臀的热JillⅡE、比萨等城邦。
为了使自己在新的市场上获得同等的竞争机会,后来者们强烈要求在该地区获得平等地位和同等机会,要求当地的统治者给予他们的特权或优惠不得低于已给予其他外地商人的特权或优惠。
于是,西-11::4P-的阿拉伯ji了为之颁布命令,给予后来者们同样特许权,虽然只是单方面地给商人个人的权利和优惠,但这却是最惠囤待遇的雏形。
第一次在国际问以比较固定的形式采用最惠国待遇,一般认为是1417年8月17开英王亨利五世与布尔格尼公爵和弗兰德伯爵缔结的条约。
l在此之后.以双边条约形式出现的最惠国待遇在西欧逐渐流行起来,但大多数的最惠国条款都还处于萌芽时期的单边给惠阶段,即强国迫使弱小国家和地区单方面给予特权或优惠等。
随着最惠国待遇的蓬勃发展,它逐渐形成为国际贸易关系中的一项通行的法律制度,成为巩固国际贸易关系的基石。
到了18}旦纪,随着符国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国际贸易同益扩大,国际市场舰馍H益拓展,导致了贸易条约脱离政治条约而独立成章的做法,1713年英法《乌特勒支通商条约》就是这方面的一个代表作。
正是在这个条约中,一方保证把它
参吡施瓦岑ff}格:《英国国家实践叶·的最惠国标准》,载-r《英国国际法年刊》,第22卷
q15印,p97。
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也给予另~方,也就是说开始出现了缔约般方柏互给予的最惠国待遇。
真j下现代意义上的最惠国条款产生于1860年的英国与法国之间签订的《英法通商条约》,即英国谈判代表科布登与法国政府谈判签订的1860年英法通商条约。
l在这个条约中,现代意义上的最惠国待遇才得以诞生。
到19世纪末,欧洲各国之问签订了一大批双边的“友好、通商、航运条约”,并由此形成了若干共嗣贸易规则,包括相互给予“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在内,其后几经波折,终于逐渐趋于成熟。
灾难性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反省:各国为了短期利益而竞柑盛行的极端贸易保护政策是否切实可行?答案是否定的,贸易保护主义带来的必然是关税与非关税壁垒泛滥成灾,各国以邻为壑.最终两败惧伤。
这种恶果终f使得众多国家认识到国际贸易协调与合作的必要性,国际联盟的经济委员会还曾就最惠国待遇问题做成专题研究报告。
为此,国际联盟专门在《国际联盟盟约》第23条第5款中作出相应规定,确保所有会员国在商务上的平等待遇。
虽然国际联盟作为国际组织是不成功的,但它却由于在人类历史上首次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尝试运用最惠国待遇而永垂青史。
据统计,1920年至1940年全世界古最惠固待遇的条约多达600个,这与国际联盟的努力不无关系。
1948年1月lR临时生效的《关贸总协定》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将最惠国待遇条款纳入该多边法律体系之中,并将其视为多边法律体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总协定是战后建立的第一个多边贸易机制,它将传统条约基础上的最惠国待遇升华为全球性贸易的多边准则,并不断充实这些准则的适用范围和完善其程序保障。
1995年1月1日起正式运作的世界贸易组织(wT0)使最惠国待遇这一多边贸易规则更加完善。
在世贸组织的章程中,它己不再仅适用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而且还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其他领域以及服务贸易等领域。
此时的晟惠国待遇/j+是真正意义上的普遍性、相互性、无条件性的最惠国待遇。
『q科布登是近代f]由贸易的积极侣导者,硼此咀他的名字来称"于,所咀该条约也称“科布臀条约”。
二、最惠国待遇模式的转交
在最惠围待遇茁壮成长的历史|圭河中,其发展并不象上面所述那么平铺直叙,穿插在其巾的,是最惠国待遇模式的种种转变,过去一些不合理之处一一得以修ln其模式发展脉络是:
1、从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到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有条件最惠周待遇是指缔约国一方只有在另一方也象第三国一样提供相应或时等的优待或豁免时才给予另一方以最惠国待遇,即根据补偿原则提供最惠国待遇。
如美国与巴拉圭于1859年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规定:“缔约双方约定,仃何缔约一方在通商或航海事项上已经或可能给予任何其它国家的国民或主体的仟何优惠、特权或豁免,在类似情形下,应无偿地延伸到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如果浚缔约另一方……提供相等的补偿作为报答。
”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则是指缔约用一方现在或将束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都自动地无偿地给予另一方。
硅然后者赋予缔约对方的权利更大,现今社会的最惠国待遇普遍采取这种方式。
相对出现得早一些的其实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第一次m现.是在1641年荷兰与葡萄牙所签订的条约中,并在以后为欧洲国家广泛采用,因而被称为“欧洲式最惠国待遇”。
而直到I778年,在美国与法国签订的贸易协定中,才第一次采用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因而被称为“美国式最惠国待遇”)。
1到了19世纪上半叶,有条件的摄惠国待遇在欧洲和其它地区的条约中普遍流行,19世纪后半期,随着国际贸易自由主义运动席卷整个欧洲.欧洲最终又川到从前采用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但是,美国继续坚持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直到1923年。
2
但是,在欧、美之外的其它地区,两种模式的最惠国待遇之间其实并没有明硅的区分,均被运用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之中。
例如,在整个19世纪后半期,
虽然美洲国家之间在美国的影响下相互适用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但他们与其他一些国家之『自J则并非必然如此。
究其实质,各国选取哪种最惠国待遇方式,其实足与其国内竞争实力休戚相关。
美国当初之所以采用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因
I参虬霍恩贝克:《虽惠国条款》,载《美国国际法杂志》,第3卷,1909年,p405。
!19.02年美国JI:式规定无条件的最惠国持遇,并于1923年开始实施。
参见杰克逊著:《同际经济,之系中的法律问题》,1977年英文版,p5f7。
为、_时经济不济,与其他国家竞争处于不利地位:到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美I划经济实力增强,便于】923年以换文的形式同巴西签订条约,转而拥护无条件最惠国待遇。
值得注意的足.倍受关注的关贸总协定谈判,在最惠国待遇的问题上也并丌i足每一次都取得进展的,在“东京回合”中就有所倒退。
在该回合的谈判中,非歧视原则没有得到进一步体现,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和效力被人为削弱:按非歧视原则,淡判达成的所有协议对所有成员国均有效,但六项非关税壁垒协议(包括倾销、贴补、政府采购、海关估价、进口许可程序等),却并不是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关贸总协定所有缔约方,而是只有协议签字方(几乎都是发达国家)才能享受西议规定的利益,非签字方(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在签字前无权享受。
2、从单边给惠到双边互惠的最惠国特遇
单边给惠意味着缔约双方享受的权利和付出的义务不对等,是指缔约国甲方给予任何第三困的优惠、豁免,乙方同样享受;而乙方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豁免.甲方刁:能对等享受,属于一种非平衡的最惠国待遇。
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则是指缔约国一方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豁免,另一方对等享受。
历史上,单边的最惠国待遇又有两种类型:一是投降条约(CapJtuJation),·是不平等条约。
前者作为对挑起非正义战争的战败国的一种制裁或惩治措施,通常在投降条约中使用。
如1774年俄国打败奥斯曼帝国后签订的“和平(投降)条约”,该条约单方面给予俄国的许多特权,都经过最惠国待遇条款同样给予了两方列强。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协约国与德国签订的《凡尔赛条约》也属此类,在其『|I的第264--267条规定:德国不得对协约国实行贸易差别待遇,而协约国不承担相应义务。
后者通常是过去强国与弱国缔结贸易条约州采用的。
在这类最惠国条款中,相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只能通行于“文明国家之间”,有些条款甚至明文把理应泛指的第三国写作“其他基督教国家”。
这并不奇怪,因为当时整个国际法都是基督教之倒的法,至于他们与非基督教的穆斯林国家以及“未开化的”、“不文明”的广大亚非拉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通行的仍是强加的、单方面给惠f『J、不iF等的“最惠国”待遇。
这方面的最初代表作是1680年英国东印度公司拟定的与缅甸国千之问的“通商条约”,该条约第17条规定:“如果此后国王给予
任何其他国家以比本条款所含者更多或不同的特权,亦需给英国以同样特权”。
这类晟惠国条款实际上成了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瓜分非基督教弱国市场的法律手段和根据,现在已趋灭亡。
fj.惠的最惠圈待遇是主权国家相互问缔结贸易条约时采用的.当代国际贸易挑定巾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无论是双边的还是多边的,都采取这种方式,即便是在强困与弱国之州事实J.不平等。
也会用形式上的平等来进行掩盖。
3、涉及范围从单纯的产品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
关贸总协定仅仅把货物贸易纳入最惠国待遇范畴,但随着社会步入信息时代,服务贸易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服务贸易壁垒对国际服务贸易的阻滞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如何打破这种制约已引起各国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力争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条约来达到丌放服务市场,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目的。
特别是1991年12月签订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为服务贸易国际化、自由化及法制化奠定了基础。
GATS提出了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即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咀不低于这样的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1
在GATS的最惠国待遇支持下,给予~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会无条什地扩及其他成员方,使大家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服务市场对他国市场准入程度ti条件更宽松一些,无疑有利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
针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竞争实力相差悬殊的实际情况,GATS还确定了发展中国家逐步参与的原则,即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情况给予相应的灵活性,赋予晟惠国待遇原则几种例外与豁免,即:
(1)任一成员方与其比邻国家(地区)为了方便双方相邻边界地区交换,J#限于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所提供或授予的利益:
(2)一成员方在谈判中要求采取相应措旎.来缓冲无条件的最惠困待遇原则对本国服务业可能带柬的冲击,对竞争力较强的国家适当缩小开放度,或通过谋求部门之问的妥协,争取在该国具有优势的部门中达成有利协议(如在发达国家·氍持资本自由流动时1轻持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参虬汀尧田、周汉民:《戈税与贸易总协定总论》.p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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