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对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相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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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对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相关
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07.06.19
•【字号】苏水财[2007]8号
•【施行日期】2007.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对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相关问题的
意见
(苏水财〔2007〕8号)
盐城、淮安、宿迁市水利(务)局:
你们关于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盐水财〔2007〕3号、淮水办〔2007〕5号、宿水发〔2007〕6号)悉。

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一、我厅在《关于水利工程水费由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的贯彻实施意见》(苏水经〔2001〕1号)中对水费计收主体进行了明确,包括以水库、灌区、市县水费专管机构为事业法人直接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或以各级水费专管机构和水管单位为主体,成立供水机构,进行法人、税务登记(到地税部门领取票据)。

现阶段,凡符合上述文件精神的都是水费计收主体,也是供水经营者。

二、各县(市、区)上缴的水费是对上级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的合理补偿。

虽然从2007年起省财政厅明确省级水费不再收取,但水利工程水费政策不变。

对于原市级向县级收缴的水费,市财政能够补偿的,市级可以不再收取;补偿不足的,由市、县签订委托服务协议,通过合同方式、依据基本成本,收取委托服务费。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水价的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要按照经营性服务的方向,深化水费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探索供水资产委托管理,健全供水成本核算制度,全面推广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

要加强供水工程和计量设施投入,对供水大户实行供水水量、水质在线监测,努力提高水利工程供水经营管理水平。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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